《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出台令人震惊(转帖 ...

关于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六项标准的意见书2009年12月03日 星期四 17:34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六项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征求意见以来,引起电动自行车行业企业、经销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纷纷致电中国自行车协会、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专业委员会。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专业委员会紧急向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六项标准的意见书”。现将有关文件全部列出,供大家讨论。

 一、《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出台令人震惊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电动自行车是几十年来近千家企业努力奋斗的产业成果,1999年国家颁布了{dy}个产品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在这个国家标准的指引下,全国逾千家企业努力奋斗,以创新和服务争取市场,消费者的反映良好,塑造出有中国特色的电动车发展道路。在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的感想和争论,业内企业和行业管理者进行了长达数年的探讨,敏锐地发现一种广泛的消费需求正向我们走来的时候,很多企业就依据改革开放的思维称之为“有中国特色的电动车发展道路”,在不损害整体权益的基础上让电动自行车成为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人民群众欢迎这一变化,也享受了改革开放以后产业政策与时俱进的成果,显现出电动车产业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人民满意,企业满意,国家的能源得到有效的节约。然而,就在这种背景下,令人担忧的事情终于发生了。由于各种电动自行车的快速发展,让摩托车企业感到电力交通工具比汽油交通工具有无可争辨的竞争力。以河南省为例,2006年摩托车销量下降了50%,看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文件,我们感到一个以前没有关注过电动二轮车等交通工具的协会为什么要急忙通过这个标准及其后面的原因,实在令人困惑。

  站在发展的高度,我们对摩托车行业和汽车行业起草这个标准真是很不理解,电动车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jd1}不能成为“燃油摩托车”行业接管电动车行业的借口。而对洋洋万言的标准,我们对它的背后的原因产生了极大的怀疑,为什么要撇开近千家企业的真实感受而另起炉灶?为什么要采用几乎“突然袭击”的方式公布标准?

  我们认为,电动自行车的延伸产品应该由延伸的本原去决定,无本之木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没有它存在的基础,如果出台,必定造成破坏,弊端太多,这一切都令人震惊。

  二、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违背科学性,理由:

  1、该标准有大量条款直接引用企业标准。

  我们认为,作为一项关系到数以千万计的交通产品的国家标准直接引用个别企业标准是不严肃的,起草小组的标准化科学性和专业水平是令人怀疑的。

  2、严重脱离实际使用情况

  本次电动自行车的产业化起源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1999年国家颁布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广大企业在这个技术标准的指导下快速发展,产品随市场需求而不断进步,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据不xx统计,2006年全国各种电动自行车的产销总量已超过1900万辆,市场总保有量超过5000万辆,虽然受市场需求刺激的各种电动自行车产品在个别技术指标上有些超过十年前(1999年)的框架,但是,从总体上看,数以千万计的各种电动自行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是十分安全的,在非机动车道上与其它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的概率极低。同时据我们了解,个别电动自行车驾驶者违规在机动车道与汽车、摩托车发生事故的比例占据了全部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的95%以上,事实表明,目前的各种电动自行车根本不具备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技术条件。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武断地认为“只要重量超过40公斤或者设计最时速超过20公里/时就必须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是十分危险的,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的刚性划分一旦确定将导致增加数以万计的交通伤亡事故。

  三、《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出台的使用技术条款不正确,参与起草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企业缺乏广泛的代表性。

  作为国家技术标准,在确定规范产品的定义和具有定义值的重要技术参数时,应有一个正确的出发点和科学系统,在制定电摩和轻便电摩这两种产品的技术条款时应主要考虑这两种交通工具速度较快的特点,把加强产品技术结构,安全电压和安全要求作为标准起草的两个基本点,而不应该把重量超过40公斤、车速大于20公里/时作为一个底线的设定。而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速度大于20公里/时的技术条款是12年前以24V,10Ah整车作为研发目标,制定的技术标准,而电摩和轻便摩托车为这两点作为底线设定是否科学?是否有什么实践依据。

  电动自行车行业目前整车厂超过1800家,年产能量超过30万辆的企业有20余家,超过10万辆的企业接近50家,在编制标准时参与起草的3—4家电动自行车企业无论是规模和影响力,技术水平和质量水平在电动自行车行业里并不具备广泛的代表性。

  四、《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缺乏基本的产品基础,也没有经过小批量基础试验。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是一项能够成为机动车的产品技术标准,事实上,我国逾1800家生产企业和年产量超过2000万辆的各类电动自行车都是按照“非机动车”使用的,其技术内涵也只适用于在非机动车道上慢速行驶,“能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两轮电动车辆,在我国尚未形成产品基础,没有一家生产此类产品。因此,我们认为该标准根本没有经过实际的道路使用验证,标准实践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严重缺乏。也没有经过小批量基础试验,所以,在缺乏基本的产品基础时,出台相关标准是十分牵强的。

  五、《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出台客观上对摩托车产业和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电动摩托车产品起源于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是电动自行车的延伸产品,两者有着技术传承的亲缘关系,在技术标准上也是如此。《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标准不讲差别,不留余地,搞{jd1}值,强调机械性无间隙衔接,这种态度不符合科学精神,在思想方法上背离了辨证唯物主义的相对性原理,在客观上将对国内摩托车产业和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六个文件将只有利于摩托车产业的生存发展。有利于摩托车产业发展的思路虽也说得过去,但是,这六个文件制定的手法,尤其同电动自行车标准无间隙衔接方式,令大家非常反感,普通感觉到在电摩产品准入问题上客观存在着“门户意识”、“门户限制”的行业封锁等种种壁垒,令广大中小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感到生存发展空间将被打压和窒息。

  与会代表强烈要求国家主管部门公正合理地制订准入政策,积极引导摩托车产业和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和谐发展,大家认为,尽管摩托车业技术实力很强,是国家关注的的重要产业部门,但是新兴的国内电动自行车产业规模更大,活力更强。经过近十年快速发展,国内电动自行车产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已迅速发展成为以民营企业为主体,拥有数千家企业规模巨大的产业经济体系,依靠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出强大的产业配套链和一代代新型电动车产品,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税收和财富,使我国成为领冠世界的电动车研发生产强国。对于这个生机勃勃的电动自行车产业,国家主管部门理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扶持。

  综上所述,我们代表逾千家电动自行车企业,逾十万电动车销售商、逾千万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向国家有关部门郑重建议,请珍惜电动自行车产业的成果,并让她走向持续健康的发展轨道,不要让有不良目的的门户利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更不要让这样的利益集团将数以千计的人送上机动车冲突的伤亡陷井,人民利益重大,科学方法至上,望予以关注,并公开调查。

  以上报告,汇集逾千家企业,逾万家销售商和逾千万消费者的心声,望予以严重关注。


                                                                                   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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