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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的法院:你只要是来告官我就不给你立案(原创xx)

贾京辉、于飞系门头沟区人,2003年开始二人分别在门头沟区斋堂镇合法生产原煤、经营型煤。2005年4月,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府为了优化地区发展环境,经与贾京辉、于飞协商,将二人煤场迁址至斋堂镇军响村煤窝沟地区。2006年3月,在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翟云峰、李建军、罗斌的领导及指挥下,区政府组织各部门对贾京辉、于飞存放在门头沟区斋堂镇军响村煤窝沟地区的原煤予以强行xx,将贾京辉煤场存放的25000吨原煤、于飞煤场存放的50000吨原煤运走,至今没有返还,未告知贾京辉、于飞是何具体行政行为,也未告知运走原煤的存放地点。贾京辉、于飞多次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各部门均无正当理由推诿不予解决,对xx原煤是何种行政行为均不给予告知,也不返还原煤。门头沟区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给贾京辉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0953754.08元,给于飞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0652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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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京辉、于飞分别于2009年5月29日向北京市{dy}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关于“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以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提起上诉”的规定作出书面裁定。但是北京市{dy}中级人民法院无故拖延,期间贾京辉、于飞和委托律师多次找过承办人王法官,王法官讲拖你们几个月算什么我这还有一年多的呢,直至2009年10月9日贾京辉、于飞才分别拿到2009年9月28日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其理由为“当事人所诉之强行xx原煤的行为并非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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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京辉、于飞不服北京市{dy}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对上诉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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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作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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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几点重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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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法制发展程度,设计了符合实际的性质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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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拿不准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以立案,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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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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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审理上诉和申诉案件、受理举报、案件评查、专项检查、通报排名等各种实施,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引发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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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违法xx原煤系政府行为,当事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xx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应当依法立案受理。而两级法院均以“当事人诉讼之强行xx原煤的行为并非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所为”为理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曲解,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为区政府所为,应当属于实体审查,而不是应做形式审查,是否受理属于程序问题,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就应当立案受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为区政府所为只能在开庭审理时依证据认定。因而两级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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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一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罗斌,副区长翟云峰、副区长李建军在现场指挥的照片(取之现场录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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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二 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府回复称:2006年3月,根据《门头沟综合环境整治》通告的文件精神,对我们的原煤进行了异地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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