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zd1}时速的;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不按规定会车的;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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