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释义-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接续)_纳兰988_百度空间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都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极为复杂,造成的损失,有的难以查证,有的难以估算,给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带来极大的困难。例如,著作权人对被盗版的作品的数量、出售的数量,以及对自己作品将来使用和收益造成多大损害,难以查证。又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权行为人擅自将其作品输入网站,供他人随意下载和使用,著作权人对其所受损失也难以估算等。针对这种情况,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是根据一般损害赔偿的原则来处理的。一般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按照侵权行为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根据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种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某些情况是可行的,但由于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特殊性,在有些情况下,无论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是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都难以计算。往往导致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由于查证难,实践中经常出现即使著作权人打赢了官司也得不到多少赔偿的现象,有时得到的赔偿远不如为打官司所付出的代价,以致著作权人不愿打官司,吃点亏也忍了;而侵权行为人即使败诉也损失不大,赚多赔少,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地侵权。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条在原有的一般处理原则上,作了两处新的处理规定,{dy},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将从经济上维护著作权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付出的代价,提高了著作权人保护自己权利的积极性。第二,是增加了法定赔偿额度。吸取外国和地区的有益的经验,如,我国台湾“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可以在实际损失、非法所得、法定赔偿额三者之间选择一种赔偿方式。如果选择法定赔偿,法庭可以根据侵权的情节,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如果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的,赔偿额{zg}可达新台币一百万元。再如,美国版权法规定,版权所有者在终局判决之前,可要求诉讼中涉及的任何一部作品版权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此项法定赔偿金额,每部作品至少不低于250美元,最多不超过一万美元,由法院酌情判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条件的法定赔偿制度是可行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就是法定赔偿制度。确立了以一般赔偿原则为主,以法定赔偿为辅的赔偿原则。即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笔者认为,是按照被侵权作品的数额,每件作品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以上两项赔偿措施是我国赔偿制度新的发展,将极大地增强对著作权保护的力度。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和禁止令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在对著作权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侵权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等到诉讼中,有关侵权制品、侵权工具、设备等证据和财物已经转移或者灭失,难以证实行为人的侵权事实,即使胜诉了,也难以执行,致使著作权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过程中,根据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建议,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针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非常复杂,证据和财产容易隐藏、转移、销毁、灭失等特点,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增加了本条规定。诉前禁止令,是指在诉讼前,人民法院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停止有关人的行为将会使损害继续扩大,而依法发出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命令。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前,人民法院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限制财产转移,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关于证据的诉前保全在本法第五十条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采取诉前禁止令和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在诉讼前,对行为人采取责令其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涉及到行为人名誉上的损害和财产上的损失问题,需得慎重行事,要有可靠性。这就要求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或者将要实施某些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或者将要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其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损害有因果上的关系。
         (二)因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情况紧急”是指紧急到申请人来不及提起诉讼,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被申请人正要或者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将造成损害很大,或者财产将被转移、灭失,以致损害难以弥补,财产权利难以实现。
         (三)必须由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申请。
         (四)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采取诉前禁止令或者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采取诉前禁止令或者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如下:
         诉前禁止令或者诉前财产保全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该侵权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诉前禁止令或者诉前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使申请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和实现。因此,禁止令和财产保全的范围,也只能限制在请求的范围或者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财物。
         人民法院经审查,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禁止令或者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采取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禁止令送达或者通知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申请人申请诉前禁止令或者诉前财产保全,是因为情况紧急,来不及起诉,一旦申请后,应当及时提起诉讼。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禁止令或者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即应解除禁止令或者保全措施,以免被申请人因被禁止或者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其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采取禁止令或者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禁止令或者保全措施。
         申请人因错误地申请诉前禁止令或者诉前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令或者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本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五十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本条是此次修改著作权法新增加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全的制度。此次修改著作权法,考虑到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当使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相一致,特增加了此项规定。该协议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如果认为适当,司法当局应有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临时措施,尤其是在一旦有任何迟误则可能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或在有关证据显然有被销毁的危险的情况下。”
         按本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要符合以下实质要件:
         {dy},只有权利人才能提出申请,即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才能向法院提出此类申请。
         第二,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例如证人重病,有死亡的可能,一旦死亡就不可能提供证言;再如作为物证的物品有毁损、变质或消灭的可能性,一旦毁损、灭失以后就难以取得证明。还包括另一方当事人有毁灭证据的可能,如销毁书证、物证等。
         第三,只能为制止侵权行为而申请证据保全,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条规定。
         按本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要符合以下形式要件:
         {dy},权利人应当在诉讼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和所需要保全的证据的种类、名称、特征、地点等。
         第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主要方法是由申请人交纳诉讼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
         第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四,对证据保全的方法。对证人证言的保全,法院可以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对物证或现场的保全,法院可以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绘画、拍照、摄像等;对有可能被毁灭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民事违法行为可以给予民事制裁的规定。
         宪法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违约者、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dy}百三十四条{dy}款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第三款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手段”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不仅可以判决违反民事法律义务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还可以对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给予民事制裁。此次修改著作权法,增加了本条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发现侵权人有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将没收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没收侵权复制品以及其他违法活动的财物,目的是防止侵权人继续从事侵权行为,根除其从事侵权活动的能力。没收侵权复制品后,应当予以销毁;对没收的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要予以拍卖,将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本条规定是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上述民事制裁措施,也可以不主动采取。那么对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侵权复制品是不是就不作处理了呢?根据民法通则{dy}百一十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如果发现侵权人还有违法所得没有收缴的,以及还有侵权复制品和其他违法财物没有销毁或者没收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追究侵权者的行政责任。人民法院认为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过错推定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为例外。民法通则{dy}百零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即使侵权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过错责任仅于法律的特殊规定,例如按民法通则{dy}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就侵犯著作权而言,不像侵犯他人财产、人身行为那样容易界定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例如,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侵夺他人财产,从原告人的角度比较容易证明侵权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而对于侵权人来讲,其推脱责任也是极其困难的,因为不能无故殴打他人和抢夺他人财物是世人皆知的常识,辩解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是很难的。而就侵犯著作权引起的纠纷来讲,让原告证明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就有一定难度,而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相对容易,所以在现实生活当中,侵权人往往以“无过错”为由逃避法律制裁。例如,甲将乙未发表的作品署一个假名,交丙出版社出版。作者找到丙出版社,丙出版社认为是甲的错,而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因为甲署的是假名,人又找不到了,如果没有人对乙承担责任,那对乙来说就太不公平了。为了充分、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此次修改著作权法,参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增加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制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
         本条有三层意思:
         {dy},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复制他人作品要经过许可,要同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这就是合法授权。如果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了对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后果,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复制和发行往往为同一人,但有时也分开,即复制者为一人,而发行者为另一人。发行同样也要经过许可,如果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即不能证明来自合法的复制者的,法律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对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也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出租权属于著作权人,而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权属于录音录像制作者。例如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制片人甲)将电影的发行权、出租权卖给乙电影公司,如果丙电影公司出租这部电影的复制品,却不能证明是来自于乙电影公司,就推定其侵犯了乙电影公司的出租权。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担违约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
         本条基本未作修改,只是在法律适用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合同法分则虽然没有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但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本条明确规定,关于违约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必须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就会给对方造成损害,违约就应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一方的违约行为都会给另一方的民事权利造成损害。违约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两种情况,例如,图书出版合同中,作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稿义务,或者出版者未将作品出版,即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作者虽然提供了稿件,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供稿,或者出版者逾期出版,即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dy}百一十一条与合同法{dy}百零七条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是否继续履行由没有违约的一方选择,例如,作者到了合同约定的交稿期限还没创作完成,出版社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但是给出版社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赔偿;如果因为交稿过迟,使出版社的商机错失,那就属于根本违约,使出版社的合同目的落空,出版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作者赔偿损失。关于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出版社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出书,或者由于排版的错误,将作品的内容前后顺序颠倒,这时出版社应当就错误的部分重新排版,或者将错误的部分单独出具校正提示。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方式,按合同法{dy}百一十三条规定,赔偿的损失即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但可得利益的计算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甲电影制片厂与乙电影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厂将其即将制作完成的一部电影的发行权卖给乙公司。电影制作完成后,甲厂反悔,拒绝履行合同。甲厂的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是该公司为发行这部电影所付出的先期投入,如广告费10万元。但乙公司有证据证明其收到了100份订单,按此订单,可以卖出100个拷贝,每个拷贝可获取利润2万元,总共损失利润200万元。甲厂应当赔偿乙公司损失的广告费10万元和200万元发行利润,共计210万元。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以上是关于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及损失赔偿额如何计算。如果在当事人的合同中有违约责任条款,首先应当按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例如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按此约定办理。按合同法{dy}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本条是对著作权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
         当事人遇有著作权合同纠纷或者著作权人的权利被侵害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其间的争议。但是如果双方对是非曲直认识不一,或者对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承担难以协商一致,则需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一是调解。调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解决争议的方式。用调解的方式能够便捷地解决争议,又不伤双方当事人的和气,因此提倡解决著作权纠纷首先运用调解的方式,比如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人也不能强迫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就需要寻求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
         二是仲裁。仲裁是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个重要途径,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专家断案、气氛平和、保密性强、裁决具有终局效力等特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订有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是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合同时,就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愿意把将来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内容。其二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它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专门签订的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无论是仲裁条款还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也无论是涉及未来的争议还是既存争议的仲裁协议,其作用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三方面的内容。{dy}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需明确表示当事人愿意将争议提请仲裁。第二是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哪些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当明订于仲裁协议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一切争议一揽子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仅就某项或者某几项争议提请仲裁。第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个他们认为能够公正处理争议的仲裁机构,还可以考虑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是否方便,仲裁机构调查取证是否便利等因素。仲裁实行协议仲裁、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仲裁裁决有仲裁法规定的可以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三是诉讼。诉讼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解决其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了著作权合同纠纷或者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本条没作修改。
         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行为,侵权者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根据其损害公共利益的程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可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作出没收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的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条和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行政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作出的行政处罚造成其财产损失的,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dy}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xx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的,例如没有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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