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慰,但不可以在众目睽睽之下“自慰”——“药品食品都有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药品食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您“将法定的不合格疫苗,送交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是否合格检测”?显然,如果“检测机构”在获得了“核能量”后,荒谬地进行什么质量检测,是否合格就不难想象了!您的勇气简直就是在全世界面前炫耀自己“皇帝的新装”!再现“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只是,“山西高温疫苗”发生了草菅人命,xx迟早是要偿命的!莫看眼下是“只杀了一个郑筱萸,自有后来人”!
“高温疫苗”检测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为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危机公关支招
吴瑞祥的杂烩菜 /
重庆电视台《早间新闻》报道,关于“疫苗高温暴露”情况,2008年11月,卫生部安排调查组对疫苗问题进行了调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员对部分接种点库存“高温暴露”疫苗进行封存、取证,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测,所抽检疫苗均符合国家要求。
本次检测主体,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是药品生物制品的xx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具有检测资质,疫苗检测属于其业务范围。本人xx认同。
{wy}存疑的是,是否什么疫苗检测都属于检测所的业务范围?
大家都知道,药品食品都有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药品食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法定的不合格产品不能通过质量检测认定为合格。
检测机构不能对法定的不合格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疫苗条例》第64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
“高温疫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疫苗。检查所为什么要对抗法律对其质量进行检测,以所谓的检测结论,认定其质量xx符合国家要求,否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检测所大概也包括在任何组织之内。当务之急,检查所应该检测一下自己是谁,有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质量检测,一般应有人委托或者指定。
本次检测,委托或指定无疑涉及公共权利。
将法定的不合格疫苗,送交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是否合格检测,其行为之荒唐,简直是把老百姓乃至人民政府当傻子。如此之荒唐,百姓已不再觉得可笑,只有愤慨。
检测所检测“高温疫苗”,认定质量合格。是缺乏法律常识闹出的笑话。
然而,与法律开玩笑,是十分危险的。
当今之计,检测所应该立即撤销“高温疫苗”检测报告,把自己的行为xx纳入法律的框架内。
只有遵守法律,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