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塞防护法规出台

耳塞防护法规出台

2010-03-18 15:53:00 阅读2 评论0 字号:

3          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为贯彻电力生产“安全{dy}、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员工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西省劳动防护用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江西省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电力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保护条例》

3.3.  负责编制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负责劳保用品采购和制定发放标准及日常工作。

《江西省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3.2.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确保企业安全文明生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机构,由人事劳动部、物资科负责。

4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4.2.  加强劳动防护与历行节约相结合,人事劳动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应不断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劳保用品做到安全、美观、舒适、实用。                          

4.1.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而配备的防护用品。    

4.4.  员工领取劳保用品,先由人事劳动部核定其岗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登记卡》。劳保用品由管理人员依据发放标准进行登记、发放,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人事劳动部审批,不得随意领取劳保用品和更改发放标准。

4.3.  根据江西省劳动厅颁发的《江西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对原《江西罗湾水电厂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劳保用品发放严格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4.5.  因工作调动改变工种者,在其劳保用品登记卡上注明改变工种时间,按新标准计发劳保用品,同用的劳保用品使用期限前后工种合并计算发放。

4.6.  凡因病或因工伤休假以及调职学习。培训连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者,劳保用品按实际天数延长使用                        

4.8.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负责部门应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强管理,针对当前市场上劳动防护用品中出现的问题,要特别加强对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种类等级、生产规模、经营状况、以及该厂家(商行)是否为电力系统劳动部定点生产许可企业。

4.7.  原则上不得超过标准发放劳保用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劳保用品的,由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报送人事劳动部审核,经厂领导批准后方可增发。      

6.1.              本标准由人事劳动部负责解释。

6.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4.9.  在实施采购过程中,严格按照“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安全证、xx应盖有劳动部门的防护品监察专用章),以保证产品质量。

4.10.           人事劳动部每年元月份要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表,报厂部审批。价值在五万元以上要实行招投标,具体招标工作由人事劳动部负责组织。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定点生产厂家(商行)参加投标。

4.11.           在特殊情况下,急需要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价值在一千元以内的,由申请部门填表,厂领导签字,交人事劳动部备案即可。

4.13.           在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经过厂安全生产部的审批、验收才能发放使用。

4.14.           全厂各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件:江西三和罗湾水电厂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5          监督检查与考核

5.1.              按本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4.12.           物资部门应对所有采购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做到采购质量与订购合同质量相同,进仓数量与计划数相等,发放、报废数量与进仓数量相等,每年进行一次清仓制度,确保防护用品的质量。

5.2.              本标准按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

6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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