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编辑实务教程(四十一)

第八章   我国数字出版管理体制

{dy}节 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机构的设立

 

    在我们国家,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不是随便设立的,是要有一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本节就这些问题专门进行讲解。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设立 

    1.审批依据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事业的发展规划,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确定全国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2.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3.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2)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3)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4.报批程序

    根据《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章,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

   (1)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以下简称出版许可证)。音像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4)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5)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音像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电子出版单位的设立 

    1.审批依据

    电子出版单位的设立审批遵照《出版管理条例》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6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3.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设立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书还应当载明出版物名称、刊期、媒体形态;

   (2)主管部门的批准申请文件;

   (3)出版单位章程;

   (4)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其他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资金信用证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4.报批程序

    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1)新闻出版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领取《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三、网络出版机构的设立 

    1.审批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八章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办法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互联网游戏出版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游戏出版活动,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游戏出版活动。

    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依法从事互联网游戏出版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七条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同意,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互联网游戏出版活动。
    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独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游戏出版活动。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编辑人员5人以上,其中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2人以上;

   (3)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3.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机构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4)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4.报批程序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1)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主编:张立;撰稿人:张立、王勤、刘惠芬、童之磊、李熙、冯伯凯、陈含章、廖艺、介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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