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税收优惠助文化企业实现新跨越

目前,对文化企业有效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件)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两份文件。根据这两份文件,我国的文化企业可以享受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出口退税等八个方面的税收优惠。

为扶持文化企业发展,200810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文件,2009326日和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3个部门相继下发了31号文件和34号文件。这两份税收文件结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调整后的新规定,给予文化企业多项税收优惠,除标明有效期的优惠外,文件涉及的其余优惠的有效期为200911~20131231日。

一是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是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三是文化企业生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文化企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的比例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四是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并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是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发文明确。

六是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七是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八是对200812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执行到期。这一优惠主要指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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