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20 15:07:52 阅读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案例
2003年1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56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将废塑料转化成油的方法和系统”的98108883.X号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1998年4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1年2月16日对该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理由为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将废塑料转化成油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将由粉状塑料和水组成的浆料加到管状连续反应器中以及在所述浆料中加入分散剂,在使水处于或接近其超临界区域的反应条件下降解粉状塑料,和从反应产物回收油。
......
9.一种将废塑料转化成油的系统,该系统包括用于将研磨废塑料得到的粉状塑料与水混合形成浆料的混合设备,管状连续反应器,用于将浆料加入到管状连续反应器的浆料加料设备,用于加热管状连续反应器从而在使水处于或接近其超临界区域的反应条件下降解粉状塑料的加热设备,以及用于从粉状塑料的降解产物中分离出油的分离器,该系统还包括向所述混合设备加入分散剂的分散剂加料设备。”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US5386055(下称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聚合物转化成燃油、单体或其他有用的低分子量组分的方法,包括以下技术特征:将粉状聚合物和水混合形成可泵送的浆料;并送入反应器,反应器可以是管状连续反应器;使水处于或接近超临界条件下降解聚合物;从反应产物中回收产品。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将聚合物转化成燃油、单体或其他有用的低分子量组分的系统,包括以下技术特征:将粉状聚合物和水混合形成浆料的混合设备;管状连续反应器;用于将浆料加入到管状连续反应器的浆料加料设备;用于从粉状塑料的降解产物中分离出油的分离器。
2003年3月17日,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将废塑料转化成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聚合物转化成燃油、单体或其他有用的低分子量组分的方法,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所述浆料中加入了分散剂。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分散剂来降低微粒间的粘合力而防止发生絮凝或附聚从而使物质更均匀地分散于水等介质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是对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进一步限定,其中权利要求2所述的塑料、权利要求37所述的分散剂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见《精细化学品词典》,化学工业出版社,1989年6月第1版),权利要求8所述的将水循环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方法,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将废塑料转化成油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聚合物转化成燃油、单体或其他有用的低分子量组分的系统,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中还包括用于加热管状连续反应器从而在使水处于或接近其超临界区域的反应条件下降解粉状塑料的加热设备,以及向所述混合设备加入分散剂的分散剂加料设备;然而,权利要求9中虽然对所述加热设备和加入分散剂的加料设备进行了功能性限定,但其本身没有任何结构特征,因而包括了所有能实现所述功能的同类设备,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公知的能实现所述功能的加热设备和加料设备来达到加热管状连续反应器和加入分散剂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2003年4月29日,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强调:(1)对比文件1仅仅描述了塑料的部分氧化方法,对比文件1的发明人并未得到这样的启示就是使用超临界水方法以工业规模处置废塑料;(2)在本发明之前,也没有将分散剂用于超临界水方法连续处理废塑料的应用。因此,本发明具备创造性。
2003年9月1日,在本案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出以下观点:(1)本发明使用的设备是简单的管式反应器,其中不需要复杂的氧化剂加料步骤;(2)合议组认为存在氧就能起到氧化剂的作用的意见是不正确的,在对比文件1第9栏{zh1}一段表明高压加氧步骤对设备的要求是很高的,而且管式反应器中几乎是极度缺氧,据此认为本发明包括添加氧化剂的步骤的意见是不能接受的。
经过再次合议,合议组坚持了复审通知书所表述的观点,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仅在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所述浆料中加入了分散剂。由于加入分散剂可达到使物质分散更均匀的效果,因此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加分散剂使权利要求1的粉状塑料更均匀地分散在水中。然而,采用分散剂来降低微粒间的粘合力而防止发生絮凝或附聚从而使物质更均匀地分散于水等介质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该技术教导,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将分散剂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从而使粉状塑料更均匀地混合在水中,以解决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所强调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需要复杂的氧化剂加料步骤,管式反应器中几乎极度缺氧的问题,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是一种开放式权利要求,除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步骤外还可以包括其他步骤,而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特别限定隔绝空气或者不需氧化剂,因此,请求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评析
在本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请求人首先指出,对比文件1中没有关于分散剂和管状连续反应的内容。经过认真阅读对比文件1,合议组发现对比文件1中明确指出了所采用的反应器可以是管状连续反应器,因而请求人没有对此再提出异议。
请求人强调:通过将粉状塑料与水混合是不容易得到粉状塑料浆料的,粉状塑料会漂浮在水中,而加入分散剂会使粉状塑料分解在水中,有利于用泵等连续方式输送,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具有意外的技术效果。合议组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时,首先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通过加入分散剂使粉状塑料更均匀地分散在水中,然后根据《化工词典》(王箴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8月第四版)对“分散剂”的解释,认定采用分散剂来降低微粒间的粘合力而防止发生絮凝或附聚从而使物质更均匀地分散于水等介质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最终得出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同样合议组通过引用《精细化学品词典》(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89年6月{dy}版)认定权利要求27所述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合议组根据工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认定将水循环使用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惯用手段,实际上也是一种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记载了加热设备和加料设备,但对所述设备没有限定任何结构特征,因而包含了所有能实现所述功能的同类设备,合议组认定为实现所述功能而采用同类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