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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企业不得擅自将网络影视送至电视终端 [转贴 2010-03-24 13:48:55]   
广电总局:企业不得擅自将网络影视送至电视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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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科技讯 8月14日下午消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今日发出通知,再次要求加强管理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求从事该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通知获取相应资质。

广电总局今日发布《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称近期一些企业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未经批准擅自将互联网上的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随意传送到电视机终端供用户收看,严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相关业务管理,广电总局再次重申相关问题规范通知,要求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必须获取相关资质或遵守规范要求。(崔西)

以下为通知全文: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说,近期,一些企业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互联网上的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随意传送到电视机终端供用户收看,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为规范相关业务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二、开展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应当建立具有节目播控、节目导视、版权保护等功能的集成播控系统,健全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所传播视听节目内容可管、可控。

三、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电视机终端用户传播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及《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传播的影视剧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传播的理论文献影视片须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

四、开展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应当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辖区内从事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擅自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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