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 种现象几乎在所有住宅项目开发中,都能遇到,但是,经查询我国现有的房产、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说法;又经咨询当地的房管、土地、 规划部门,对于这个问题也没有统一的处理意见,各个地方的做法有很大不同。事实上,因商业用房的销售价位往往高于同区域的住宅房价格,而且,法律规定商业 土地的40年出让年限和住宅的70年出让年限的差别也很大,对于开发企业而言,理清里面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对减少销售风险和其他法律风险,意义重大。
我 们在此无意于深入探讨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一般而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开发 商及业主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如果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应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的,则按约 定执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些配套公建被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上述情形外,属于商品住宅从属物的,其产权随商品住宅产权 一并转移于全体业主。 配套公建的产权原则上归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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