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24 08:35:12 阅读216 评论6 字号:大中小
先秦时期土地属于国有。当时曾实行井田制度。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经出现,到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因土地被划用“井”字形,故名。根据不同的记载,各国的井田规划并不xx一致。
一般是以百亩(约合今31.2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十井为一成,十成为一同。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计算的。在标准的井田中间,有排灌水渠系统,称作遂、沟、洫、浍、川,与之相应的道路系统称作径、畛、涂、道、路。纵横在井田上的道路称作阡陌。在相当数量的井田周围,“启土作庸”,形成封疆。井田在法律上属于王属所有。周王按爵位高低赐封给诸侯及卿大夫相当差数的土地,其中就是一定数量的井田。受封者对于井田只有使用权而无私有权。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田里不鬻”。井田的经营方式,是奴隶的集体劳动。
井田制是一种非私有性的土地制度,土地不能自由买卖。
通过上面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井田制实际上就是王田制,正所谓“四封之内,莫非王土;食土之毛,莫非王臣”。然而在西周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真正要让这样大的国土内一切土地皆为周天子所有,从制度上来说既不能强制普遍实行,也不可能有效监督。所以土地的王有即使是事实,也只能是一种口号而已。钱穆先生则直接称这种土地制度是封建贵族的土地制度。虽然钱穆先生将西周定义为封建社会的观点在学界会存在争论,但至少他的论点说明了一点,西周的土地事实上是属于分封的贵族所有的。所谓公田的“公”,也是指这些贵族家庭。
井田制下八户农民在自己的私田上耕种收获,又必须首先有义务在公田上集体劳动,为贵族提供粮食。《汉书·食货志》中提到西周的土地制度:“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这也是说井田制下八家共养公田。授予的土地分上、中、下(不易可不休耕,一易一年休耕一次,再易三年休耕两次),按照土地肥瘠而定等级。如《周礼·地官·大司徒》记载:“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另外,《周礼·地官·遂人》载:“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也就是说用草地(莱)多授,以补足调剂中下地,而所授百亩之数不变。
西周的土地制度之所以会被成为“王田制”,可能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虽然土地为各级贵族占有,并且让不自由的劳动人民耕种,但土地却不得私有,不得买卖。也就是说,好像贵族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并没有所有权。条块分割的井田本身就是比较小的,而贵族由于把田地看作其私有物,所以往往会很勤勉地教督,设立农稷的官员,颁布历时,教农民稼穑之事。而农民如果失去了这些指导和扶助,也会无法很好耕种;如果叛逃,则在茫茫的自然环境中很难生存。因此,井田制能够维持下去。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井田制的一些问题就逐渐凸显出来。首先,井田之下土地条块分割,无法形成大规模的农田,这样实际上就严重限制了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其次,井田制下农民对公田往往没有激励耕种,而只是关注与自己私田的收成。贵族一方面发现自己公田上的收成不容乐观,一方面想扩大土地又不可能,井田制越来越束缚了贵族的生活。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自然就是改变井田制。到了春秋战国,随着政治上分封制的逐步瓦解,井田制也逐步崩溃了。
废井田而开阡陌封疆,于是土地化为一片,就是所谓李悝的“尽地力”之教。政治上由分封转变为郡县制,自然分割的井田可以化为一片大田地了。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的不利影响日趋严重——这些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首先是人口的增长。《左传·襄公十年》记载有郑国由于地狭民稠,井田的界限被逐渐毁坏,而“田无封洫”。其次是耕器的进步。铁耕和牛耕都已经出现,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井田制的废除;而井田转变为大块的农田,也为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应该说,开阡陌封疆是中国农业发展的一个新时期的开始。井田制废除的{zh1}一个原因就是基于上述的第二个原因。为了克服农民对公田耕作的不力,各国都逐步废公田,而对私田按亩征税。各国的赋税制度改革有: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年)“初税亩”,昭公四年(前538年)“郑作丘赋”,鲁成公元年(前590年)“作丘甲”,哀公十二年(前483年)鲁又“用田赋”,秦简公七年(前408年)秦国“初租禾”,秦孝公十四年(前348年)秦“初为赋”。按亩征税,就可以只认田而不认人,于是就产生了另一个后果,就是田地可以自由买卖。而田地的所有权,也就自然逐渐成为耕者所自有,从而兼并也就随之而起了。
于是,历史也就进入了秦汉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