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12月31日电(记者顾烨)消费者存在超市自助寄存柜内的财物丢了,超市该不该赔?许多人认为应该由超市赔偿消费者损失,其实不然。
无锡市崇安区法院近日处理了一起类似纠纷,无锡市民周蕾小姐在逛超市时,把包存在自助寄存柜内,不想购物后发现,包丢了,包内有一只手机、2000多元现金。
周小姐起诉至法院,向超市索赔,她认为是超市不让带包进去的,自助寄存柜也是超市提供的,超市当然有责任保管好消费者的物品。虽然表面上看来自助寄存柜是免费的,但这些成本已经计算在超市售出的商品中,最终还是由消费者买单,包在自助寄存柜内丢了,超市自然难辞其咎。
超市方提出抗辩认为,首先,周小姐没法证明她是否存包以及包内有何财物。其次,超市与周小姐不是保管关系而是借用关系,超市并未承诺为周小姐保管财物,只是将自助寄存柜无偿借给她使用。再次,自助寄存柜上的“寄包须知”已声明,自存自取,责任自负,贵重物品,请勿存入,因此超市已尽到法定告知与警示义务。另外,开箱的密码钥匙一直在周小姐手中,箱内的物品一直都不在超市的支配控制下,故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庭前调解中指出,消费者使用自助寄存柜与超市形成的是无偿借用关系,与保管关系不同,在借用关系下,超市只要对自助寄存柜的正确使用方法进行说明及警示,并保证其提供的自助寄存柜不存在质量问题,就已尽到法定义务,并不对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况且无论是借用关系还是保管关系,消费者最多只能证明其使用过自助寄存柜,并不能证明其寄存与否、寄存何物。
周小姐对法官的解释表示认可,很快与超市达成庭外和解,并主动撤诉。
自助寄存柜的法律性质一直倍受争议,那么如何区分借用关系和保管关系呢?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军认为,区分的关键就是看物品在哪一方的控制、支配下。
人工寄存是一种典型的保管关系,自助寄存柜则xx是自动的,超市对消费者寄存与否,寄存何物xx不知情,因此无法实现控制占有。而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xx自助寄存柜,存入任意物品,而且可以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时随意取走存放物品,因此,消费者使用自助寄存柜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只是借用关系。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自尽谨慎义务,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选择人工寄存的方式,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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