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a:tCd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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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_f u?,
本标准仅对GB 11567-1994《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中有关侧面防护装置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Q9b.]W
本标准等同采用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1988年2月29日发布的ECE R73《关于就侧面防护装置方面批准载货车、挂车和半挂车的统一规定》的全部技术内容。 c1?_L(
本标准与GB 11567-1994的主要差异有: ?6F\cl0.
①对侧面防护装置的形状和侧面防护装置在车辆横向位置的要求比GB 11567-1994更为具体、 B6&;nU>;
详细。 w]hs1vch
②对侧面防护装置前端的结构和位置要求重新进行了规定。 r(W=1e'
③对侧面防护装置后端的位置限值进行了调整。 |^^'GZ%a
④对侧面防护装置距车辆上部的距离要求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0>?%{Xy
⑤对侧面防护装置的构成,增加了不允许侧面防护装置作为制动元件、气体或液体管路的要求。 uz6S7I
⑥增加了对特种车辆的补充规定。 ,iKL
68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GB 11567-1994中有关侧面防护装置的内容。 E-Nc|A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ZC{eg+D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f3Zm_zxj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长春汽车研究所。 9Z.Xo kg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朱西产、崔光滨。 dux.Z9X?
本标准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_!5g3VQh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年,1994年{dy}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s!WGs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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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6ND8l@2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kYbqb?
Motor vehicles and trailers-Lateral 3jSt&+
代替GB 11567-1994部分内容 p.wed%O.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voX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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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X@4wP7l
本标准规定了对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的技术要求,以有效地保护无防御行人,以免其跌于车侧而被卷入车轮下面。 ,xSNTOJ
本标准适用于N2、N3、O3和O4类车辆,但本标准不适用于: 9%#u,I
——半挂牵引车; :9H`O!VF
——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 dI(1L~
——为了专门目的设计和制造的、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侧面防护装置的车辆。 F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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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义 xe4`D>LUo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A3Xf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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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无防御行人 h.pVIO`
是指可能跌于车侧而被卷人车轮下的行人、骑自行车或骑摩托车的人。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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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侧面防护装置 ;uho.)%N`F
能有效地保护无防御行人,以免其跌于车侧而被卷入车轮下的装置。 gXj3=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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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侧面防护要求 F]L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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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总则 cpm *m"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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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对于N2、N3、O3和O4类车辆,必须从全长范围考虑提供有效的侧面防护,避免无防御行人跌于车侧而卷入车轮下。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满足该要求: R_=fH\c;
a)如果车辆按照第4章的要求安装了一种专门的侧面防护装置; !TN)6e7`
b)如果车辆侧面的设计和(或)装备,根据其构成部件的形状和特性可取代侧面防护装置。 dtBr#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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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车辆试验条件 n0)y|B#
a)车辆应安置在一个水平的平面上; braI MIQ`
b)转向轮应处于直线行驶位置; RSx{Gbd4X
c)车辆应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 $,o@&QT?AT
d)半挂车应放置在支承装置上,基本处于水平状态。 ~ymSs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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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侧面防护装置的技术条件 aNgJm~K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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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侧面防护装置不应增加车辆的总宽,其外表面的主要部分位于车辆最外沿({zd0}宽度)以内不大于120mm的位置。对某些车辆,装置的前缘允许按4.4.3和4.4.4向内弯曲。装置后端至少有250mm位于后轮胎最外侧(不包括轮胎接触地面胀出的部分)以内不大于30 mm的位置。 ~7H?tp.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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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侧面防护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并尽可能前后连续;相邻部件允许搭接,但搭接的外露边沿应向后或向下;相邻部件可沿纵向留出不大于25 mm的间隙,但后部不能超出前部的外侧。螺栓和铆钉的圆头允许凸出外表面不超过10mm,其他零件只要其光滑并倒圆,也可凸出外表面不超过10 mm。所有外露的棱边和转角皆应倒圆,且半径不小于2.5mm。 ,U fB{BW
0Hr)h{!F"
4.3 侧面防护装置可以是一个连续平面,或由一根或多根横杆构成,或者是平面与横杆的组合体;当采用横杆结构时,横杆问距不大于300 mm,且截面高度: \V*E:_w*
a) N2和O3类车辆不小于50 mm; *B+YG^Yu^
b) N3和O4类车辆不小于100 mm。 yju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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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和横杆的组合结构应形成一个实际连续的侧面防护装置,应满足4.2的规定。 Bt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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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的构造应满足的要求 RH<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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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位置 s}":lXk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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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对于N2和N3类汽车:前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300 mm的范围之内,该切面是与车辆纵向平面垂直的铅垂面; N%`Eq@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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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对于全挂车:前缘应处在4.4.1.1所述平面之后500 mm范围之内; ]#oqum@Y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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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 对于半挂车:若安装有支腿,则前缘位于支腿的中心横截面之后不大于250 mm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前缘到转向中心销位于{zh1}位置时的中心横截面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2.7m。 We,~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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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当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位于开阔空间时,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应具有一个连续的、贯穿其整个高度的垂直构件;对于N2和风类车辆,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向内弯曲100 mm,垂直构件的前端面向后弯曲至少50 <SPAN class=SpellE>rnm,对于N3和0,类车辆,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向内弯曲100 mm,垂直构件的前端面向后弯曲至少100 mm。 &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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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对于N2和N3类汽车,若4.4.1.1中所述300 mm尺寸落在驾驶室区域,则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间的间隙不超过100mm,若有必要,应向内弯成一个不大于45°的角度。此时4.4.2的要求不再适用。 bbU{ />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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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对于 .. Lqv5"r7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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