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县城洗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县县城洗车行业管理,规范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渝府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县城洗车场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规范洗车行业管理,积极打造干净、整洁、有序、宜居的城市环境,加快建设市级山水园林城市。
二、目标任务
规范县城洗车行业管理,引导洗车行业向管理规范化、建设标准化、服务优质化方向发展。切实改变洗车行业秩序混乱、设备简陋、服务水平低下,以及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落后现状。
三、重点内容
(一)强化职责,明确责任
1、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是县城洗车场(含以维护、装饰名义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所,下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是县城洗车场设置、开业联审和年度评估工作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县城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服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出台相关管理政策;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洗车场的场地设置联审和开业后场地年度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城洗车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负责县城洗车场的排水许可证办理、排水管网连接,对洗车场占道经营、损坏市政设施、沉沙设施不合格、乱搭建、改变场地使用功能、污水横流、乱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3、县环保局负责县城洗车场的排污许可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洗车场污水处理不合格、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4、县交警大队负责县城洗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的设置,对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5、县交通局负责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6、县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二)统一规划,加强管理
1、县城洗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县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设置。
县城洗车场点选址规定为:公园路(桃花源广场—小坝加油站)宜人加油站以北;319线从顺风宾馆至石柱溪500米以西,新桥桃花源南路与319线交界处以南;酉牡路钟多中学桃花源教学点以北;东风街养路段以东。
县城内具备洗车条件、不影响市容观瞻、车辆通行条件较好、洗车场设置及排污处理达到相关规定的场地可以设置洗车场点。县城规划区内不具备该款条件者不得设置洗车场点。
2、县城洗车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1)不得在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设置,不得占用城市(交通)道路;
(2)冲洗设施齐备;
(3)具备100㎡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原有的不低于60㎡);
(4)具备4.5m×1.5 m×1.5 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级污水处理系统;
(5)经营场地、门面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噪音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6)有市政、环保、工商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营业执照。
3、申请设立县城洗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联审会议审查通过,依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证件后,方可建设。
因故需变更、扩大业务的洗车场,经营者必须提前20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4、县城洗车场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验收合格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其出具允许经营洗车场的批准文件。经营者具备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运营。
县城洗车场经营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由县城洗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评估合格,方可继续经营。严禁未经批准的县城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有偿服务活动。
(三)规范服务,完善措施
1、依法开办的县城洗车场,应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或采取其它不合法手段强制车辆清洗。
2、县城洗车场提供的车辆清洁服务费采取市场定价机制,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3、县城洗车场收取车辆清洁服务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
4、县城洗车场应在经营场所前标明名称,同时场内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洗车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洗车场工作人员在清洗过程中造成被洗车辆损坏时,洗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5、县城洗车场应按《城市排水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由专业服务队伍定期有偿对其清污,不得破坏城市排水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河流。
6、县城洗车场的洗车工具和设施应按规定要求摆放整齐。在经营中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化带和其他公共场地、绿地,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城市观瞻。
(四)强化监督,严格奖惩
1、县城洗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城洗车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投诉。
2、对洗车场经营者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市政、环保、建设、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县城洗车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县城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遗留问题解决办法
1、未经批准开办又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县城洗车场,或虽经批准开办但不符合规划选址、建场条件、设备简陋、强制洗车、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管理混乱的洗车场,由建设、规划、市政、物价、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2、对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建场条件标准但尚未登记或经营期限到期的洗车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重新登记。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市政 洗车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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