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疫苗垄断背后利益链/中国经营报_满天风雨_百度空间

2010年03月23日 09:45 来源:中国经营报

导语:山西近百名儿童不明病因致死、致残或引发各种后遗病 症。其中4名儿童死前都接种了狂犬疫苗。山西疫苗事件还在不断地发酵中,引起整个社会的强烈xx。也许没人能想象,三年内被个人举报三十余次仍然被熟视无 睹的疫苗,被一个“没有经营资格”的华卫公司所垄断。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这个公司“用50万元抵押了3500万人的生命保障权”。

  山西卫生厅反应迅速,当天立刻辟谣,称未接到注射疫苗后聚集性异常反应报告。并称,2008年11月卫生部曾组成调查组来山西调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此前曾对接种点库存疫苗抽取样品,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国家规定。

  3月21日,震惊全国的山西疫苗事件再掀波澜,多名得病孩子的家长收到同一恐吓短信。

  3年被举报30余次 善用“搪塞术”

  山西疫苗事件还在不断地发酵中,引起整个社会的强烈xx。此事从2007年5月起初有端倪,至今已整整三年,其间几经周折,至今依然迷雾重重。

  也许没人能想象,三年内被个人举报三十余次仍然被熟视无睹的疫苗,被一个“没有经营资格”的华卫公司所垄断。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这个公司“用 50万元抵押了3500万人的生命保障权”。这样的“赤裸裸”发生在山西,山西近百孩子莫名致死致残,病发前均打过疫苗。

  我们注意到,华卫公司拥有既能使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调控、引导市场,又能以疫苗批发企业的身份向社会倾销疫苗的双重身份。

  事发之后,我们见到了一个运用“搪塞术”炉火纯青的系统。在做进一步调查时,华卫老板对南方报网记者说:“政府部门来回答。”山西省卫生厅说: “你们去问省纪委吧。”省纪委说:“我们没有时间接待记者。”

  曾抽样检测疫苗全合格

  卫生部表示,此前,曾有媒体登载过因注射疫苗出现聚集性异常反应的报道,为明确疫苗质量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卫生部于2008年11月协调国家食 品药品监管局,对所谓的“高温暴露”A 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和乙肝疫苗依法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全部合格。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7年11月在对疫苗进行例行检查时,也抽检了所谓的“高温暴露”流感疫苗,检测结果全部合格

  华卫背后的利益链条

  根据山西省卫生厅和山西疾控中心的规定,山西各地统一使用省疾控中心订购和逐级配送的疫苗,同时必须贴有“山西疾控专用”标签,如有违反,承担 免疫接种是否安全、有效的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非规定渠道购苗接种,一旦发现严肃查处。

  山西省疾控中心生物制品配送中心负责山西省疾控工作所需疫苗配送及二类疫苗的供应和管理,同时负责“山西疾控专用”标签的印制、发放和粘贴。

  然而,这个以“山西省疾控中心”面目出现的“生物制品配送中心”有一个真正的主人——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 卫”),公司还有一个耀眼的光环——卫生部部属企业。

  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卫”)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年底,由田建国、黄彦红、于莉共同投资开 办,法定代表人为田建国,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田建国出资40万元,其余两人各出资5万元。

  然而,在山西省疾控中心栗文元和山西省卫生厅副厅长李书凯嘴里,这一私人公司转眼成了“卫生部部属,而且是专门从事疫苗配送的大公司”。

  山西省疾控中心生物制品配送中心成立后,田建国成为配送中心主任。在田建国的名片上,一面印着“山西省疾控中心生物制品配送中心主任”的头衔, 另一面印着“卫生部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等职务。查阅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网站发现,该协会有一副秘书长名为田建国。

  北京华卫接手山西省疾控中心生物制品配送中心始于2006年1月1日。

  华卫公司不知去向

  日前,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门负责防病信息的原信息科科长陈涛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05年12月,来自北京的田建国被任命为山西省 疾控中心生物制品配送中心主任,配送中心的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卫时代”)负责。

  随后,法制晚报记者在首都之窗网站上“政务信息”一栏中的“北京市疫苗经营企业名单”上查到华卫时代公司注册地址和公司地址,分别为朝阳区十里 堡北里(农民日报社)和朝阳区八里庄南里32号楼二层。

  上午,来到朝阳区十里堡北里农民日报社五层,物业表示,华卫时代公司已经于两年前搬走了,具体去向不清楚。

  当提起山西有近百名孩子接种疫苗致死致残一事时,该物业人员表示自己已经听说此事,但不知道和这家公司有关,并且还惊讶地问记者:“难道真和这 家公司有关啊?”

  根据公司的地址,记者随后来到八里庄南里32号楼二层,发现该楼的一层和二层是一家口腔医院,而不是华卫时代,口腔医院的工作人员称,他们在这 里办公已经好几年了。

  利润空间到底有多大?

  疾控领域有一句话:财神跟着瘟神走。在很大程度上,疫情是疫苗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单位和部门获得巨大效益的机会。

  山西省疾控中心2003年3月至2005年10月31日生物制品供应站收支清单表明,疾控中心疫苗收入为:2003年全年为 1610.19434万元,2004年全年为1499.171284万元,2005年前10个月为2596.740089万元。3年的疫苗利润分别 是:2003年为139.90433万元,2004年为181.329654万元,2005年前10个月为172.267192万元。3年平均利润率为8 %~9%。

  实际上,2006年及以后,山西疫苗销售量及利润都有大幅增加:一是2006年运城出现了乙脑疫情;二是二类疫苗零售价格上升幅度较快,批零差 价增大;三是随着健康知识普及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费接种的人相应增加。

  还有一个因素是山西省卫生部门发文推荐二类疫苗。如省疾控中心2007年发文推荐PPV23疫苗。

  根据山西省疫苗接种人口和以往接种情况,山西省疾控中心内部人士估计,22个月时间里,北京华卫印制发放的“山西疾控专用”标签应该在1500 万到2000万个,所得收入可能达数千万元。

  被垄断的山西疫苗市场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将疫苗分为两类:{dy}类疫苗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自愿受种的 其他疫苗。

  200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 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国内疫苗统购统销的模式,打破了省级疾控机构垄断疫苗供应特别是二类疫苗供应的体制,其根本目的是降低二类疫苗的价格,从而 让百姓受益。

  2005年12月12日,山西省疾控中心召开例会通报成立生物制品配送中心并最终由北京华卫经营二类疫苗时,中心主任栗文元还列举了备选企业需 要具备的条件:一是符合条例的规定;二是合法的企业;三是资质可靠,熟悉市场;四是能与CDC积极合作,实现互赢互利。

  山西省疾控中心2007年9月27日会议纪要记载:栗文元说:“由于省疾控中心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可能取得二类疫苗经营资质,按《条例》规 定无权经营疫苗,托管的只是配送中心,而不是二类疫苗,不涉及权力转移问题。”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目的就是打破过去省级疾控机构垄断二类疫苗市场的格局,让企业充分竞争。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条 例>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二类疫苗监管问题的批复》(2005年12月21日)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分发疫 苗无需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也就是说,山西省疾控中心有权供应、分发二类疫苗,无需寻找“有资质的合法公司”。

  接管配送中心后,北京华卫最晚在2006年6月推出“山西疾控专用”的标签,要求所有二类疫苗必须粘贴,否则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山西疾控专用”标签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CDPC)全国统一标志和看似“HW”的两个字母变体组成。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规定:该统一标志使用范围xx于“各级各类疾控机构的建筑标识及其相关物品、设备;疾 控机构的指示性路标”。同时,“疾控机构标志的图案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中增删任何内容。”

  违反卫生部规定的“山西疾控专用”的标签成了北京华卫垄断山西疫苗市场的标志。更为严重的是,这一垄断形式竟然以山西省卫生厅文件的形式得到 “行政权力”的保护。

  2007年年初,山西省卫生厅、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流行性乙型脑炎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出,“为保证免疫接种的安全有效,全省要统一使用省 疾控中心逐级配送的标有‘山西专用’字样的疫苗”。

  实际上,北京华卫在山西疫苗市场享有{jd1}的权力:一是{wy}有权粘贴“山西疾控专用”标签,没有这个标签,一支疫苗都没人敢用;二是拥有全省疫苗 配送的国有冷链,这是疫苗储运必备的设施。

  2007年,一位要求匿名的疫苗生产企业驻山西销售代表在接受中国新闻网采访时讲述了北京华卫的盈利模式:例如,北京华卫需要某种疫苗,双方事 先商定价格为每人份20元,北京华卫加价后以每人份22元给市级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以每人份22元的价格付给疫苗厂家货款,收到货款后,疫苗厂家将每人 份2元返利给北京华卫,一般是以疫苗形式。北京华卫再将疫苗xx。

  这位销售代表说,疫苗生产企业要想占有山西市场,必须和北京华卫合作。而北京华卫要求企业根据疫苗品种和数量返利,一般在20%~30%之间, 全省算下来,这将是一个天文数字。

  “只要想做山西市场,无论北京华卫提什么条件,只能答应配合,否则就得退出。”这位销售代表说,国家的政策是要促进企业竞争,降低疫苗价格。现 在反而变成{dj2}垄断,长期下去,倒霉的是老百姓。

  “疫苗事件”应启动第三方调查

  山西疫苗事件,到现在依然是疑点重重,一方坚称自己历时半年所采写的报道全部属实;另一方则回应表示,“山西疫苗乱象调查报道基本不实”,并声 称“经省级异常反应鉴定专家组鉴定,接种疫苗后的异常情况和疫苗接种没有因果关系”,而且“调查也未发现接种疫苗致死致残者”。

  在事件真相未弄清楚之前,别人不好妄下结论,暂且不妨对双方的言语都持存疑的态度。但具体到山西省卫生部门的调查而言,其可信度显然难以服众。 “山西疫苗乱象调查”报道17日出街,但山西省卫生厅18日即表示,根据线索,已紧急安排人员赴基层逐一作调查核实,结果证明“报道失实”。因为报道中提 到的“15名致死致残儿童中,在所能找到的10人中,只有1人被鉴定为疫苗接种异常反应”。

  且不说记者历时半年调查,方得出如报道所说的“乱象”,山西省卫生厅仅用{yt}的调查,就得出“科学结论”,如此神速的调查,能否得出xx的结 论,很是让人怀疑。更关键的是,有家长告诉记者,在山西省卫生厅发布的调查信息中,他们受伤害的孩子名列其中,但实际上根本没有调查组联系过他们。那么, 这个历时{yt}的调查结果,究竟来自何处?其依据又是什么呢?山西省卫生部门有必要对此作出回应。

  事实上,事情发展到现在,单靠其中一方来不断澄清,已不能xx公众怀疑。要想弄清楚事实,必须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介入调查。这个第三方可以是一 个xx的、有公信力的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名单要向公众公布,以确保和疫苗事件没有任何利益瓜葛。最重要的是第三方的调查要向舆论公开,调查的每一个环节都 要接受公众的监督

  山西疫苗事件大事记:

  2007年5月25日开始,山西省疾控中心原信息科科长陈涛安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纪委、卫生部、山西省xxx及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实名举 报“山西3500万人民生命健康保障权被官员出卖的一系列问题”

  2007年8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山西疫苗问题

  2007年9月14日,山西当地媒体刊发了《这个“权”能被“托管”吗》,将山西全省疫苗管理权出卖给私人老板的问题{dy}次公开曝光

  2007年10月,山西省卫生厅纪检组开始立案调查

  2007年12月,《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报道山西疫苗问题

  2008年1月,山西省卫生厅召开会议通报了《关于对反映省疾控中心主任栗文元贪污受贿洗钱等问题的初核报告》,但对高温疫苗问题并无涉及。陈 涛安继续通过各种途径反映问题。其间,山西各地许多家庭开始信访、要求复议,质疑他们的孩子接种疫苗后得病,甚至致死、致残,与疫苗存在因果关系。

  2008年7月,山西省纪委立案重新复查

  2008年8月28日开始,山西省卫生厅委托山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对其中五户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作出了鉴定结论:“与接种疫苗无 因果关系”

  2008年11月,卫生部监察局立案开始调查山西疫苗问题

  2008年12月8日,家长易文龙、王明亮向卫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8年12月下旬,他们收到了卫生部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2009年1月20日起,王明亮、易文龙等七个家庭,相继向太原市迎泽区法院投递了诉状,状告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华卫时代医药技术有 限公司制售“山西疾控专用”标签高温暴露疫苗致使其子女被伤害,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但该法院至今不予立案也不驳回

  2009年3月17日,山西省疾控中心召开了中层干部会议。卫生厅纪检组长李双才在会上谈到,卫生部监察局对存余疫苗的四个县进行了取样监测,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表明疫苗是安全的。

  2009年3月18日,陈涛安向卫生部监察局快递了《关于山西疫苗问题情况的反映》,监察局立即派出关跃进副局长及两名随行人员,来到山西太原 与陈涛安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谈话。谈话中关跃进对陈涛安讲:卫生部监察局是调查疫苗案中的行政违法、违规问题,疫苗抽检鉴定属业务问题,不是我们的调查范 畴,我们既没有在山西的县区抽样送检,更没有出具“曝光标签疫苗是安全的”调查结果。

  2010年3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再爆山西疫苗问题

  2010年3月17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就山西疫苗问题发布公告;山西省卫生厅指《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基本不实”

  2010年3月18日,山西省卫生厅通过新华社太原分社回应疫苗问题;《鲁中晨报》等媒体跟进报道

  2010年3月18日,《中国经济时报》发表声明,对山西省卫生厅所谓的“报道基本不实”的指责表示强烈异议。”并称“愿对报道涉及的全部事实 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经营网综合 王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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