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盗窃在用沟井盖电线电缆等公共设施行为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提案
[提案人]郑璟华、郑子敏、林欢,宋伟英,杨铭,杨少波,王怀英,杨忠强,李从铸,沈海星,郑锦鸿,黄玉海,罗文鸿,翁辉,江仰忠,林绿标,许礼南,高镇松
[理由]
一、近年来,我市公共设施,如沟井盖、路灯、电线电缆等,遭到盗窃、破坏的现象十分严重,打击这类犯罪的力度不够,是造成这一问题日益严重的最根本原因。
据统计,沟井盖方面,我市2005至2007年累计被盗7118个,平均每天7个,多次造成行人车辆倾覆的安全事故,甚至有市民因误落被盗井盖的“黑洞”而造成死亡。2005年至2007年,市路灯管养中心共被偷盗电缆 34504米,灯支线、平行线4450米;灯箱门799个,镇流器651个,其他灯具一大批,甚至连160KVA变压器也被盗走。海湾大桥边一盏价值约20万元的高杆灯被卸下来盗窃。龙湖沟整治工程新安装的庭园灯尚未交付使用,几夜之间也被盗30多盏。每年市政设施被盗,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万元。
对这种盗窃、破坏市政设施现象,有关部门曾进行过整治,然而效果一直不够理想。虽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打击这类犯罪的力度不够,是造成这一问题日益严重的最根本原因,故必须加大打击力度,才能为市民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
二、只有准确定性,才能有效地打击这类犯罪。我们认为,对这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仅仅定性为盗窃,是xx错误的,也是无法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的。对盗窃沟井盖行为,应依法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处罚;而对盗窃电线电缆、变压器等公共设施的行为,则应依照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则中的明确规定,分别定性为破坏电力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等罪名,予以严厉处罚。
以盗窃沟井盖行为为例。按照盗窃物品价值计算,沟井盖并不值多少钱。在广东,盗窃罪立案标准是2000元,故在难以证实盗窃数量的情况下,即使偶尔抓到这种窃贼,也只能治安处罚。然而,沟井盖被盗,对市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显然,与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相比,治安处罚显得太轻了;而即使达到盗窃罪的标准,量刑也比较轻。可见,这两种处罚方式,均难以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由于难以有效打击这类行为,“沟井盖失踪”事件也就不断地在我市发生,如2007年汕头日报就报道过南滨路沟井盖一夜之间全部被人盗走的恶性事件。
我们认为,对盗窃沟井盖行为,应依法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
盗窃沟井盖者,明知盗窃行为,会使路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足以给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仍故意为之,其行为已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刑法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刑罚角度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比盗窃罪严厉得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死刑。而盗窃沟井盖行为,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也构成了盗窃罪,按照刑法关于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06年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曾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盗窃人行道和慢车道上4个沟井盖当场被群众抓获的被告路月明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很值得我们借鉴。
至于盗窃电线、电缆、变压器等电力设施的行为,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还要比盗窃沟井盖严重得多,只要存在一根裸露的电线,市民们的人身安全就受到严重威胁。电视台、报纸都曾多次报道过我市电力设施被盗的恶性事件,笔者曾到市政管理部门调研,也看到过很多埋在地下的电缆电线被盗后,露出线头,严重威胁行人安全的照片。但目前我市部分办案单位,对这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几乎都仅按盗窃处理。如前所述,由于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有数额限制,且量刑要低很多,故这种处理方式,明显打击不力,其后果必然是导致这类犯罪愈演愈烈。我们认为,依照刑法规定,这些盗窃电线、电缆、变压器等公共设施的行为,应当分别定性为破坏电力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等,才能有效地予以打击。
三、要根治沟井盖、电线电缆等公共设施被盗而危及公共安全的顽疾,固然需要多策并举,加大防范和打击的力度,尤其是要加大打击的力度,但是,xxx地打击办法,还是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严厉处罚。
[办法]
我们认为,少了一个沟井盖,市民就多了一个掉进陷阱的危险;多了一根裸露电线,市民就随时可能触电。希望有关部门加大对这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建议由市政法委牵头,统一将盗窃在用沟井盖、电线电缆等公共设施行为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依法予以定罪处罚,以有效遏制这类犯罪,为市民创造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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