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有关规定(Aet.23)及银行审单标准,单式海运或港对港提单的正确缮制有如下要求: 一.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信用证条款交呈。   二.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三.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举例:如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XYZLINE及”CARRIER”一词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单签署处(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经由XYZLINE及其负责人签章即可。如提单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FORWARDINGCOasagentsforXYZLINE,thecarrier或ABCFORWARDINGCoonbehalfofXYZLINEthecarrier。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FORWARDINGCOasagentsforthecarrier或asagentsfor/onbehalfofthecarrier。   四.提单有印就”已装船”(“Shippedinapparentgoodorderandconditiononboard…”)字样的,毋须加”装船批注”(“Onboard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运”(“Receivedinapparentgoodorderandconditionforshipment…”)字样的则必须再加”装船批注”并加上装船日期。   五.提单印有”intendedvessel”、”intendedportofloading”、”intendedportof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其中须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和预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   六.单式海运即港对港(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方式下,只须在装货港(PortofLoading),海轮名(Oceanvessel),及卸货港(PortofDischarge)三栏内正确填写;如在中途转船(Transhipment),转船港(Portoftcano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货港(Portofdischarge)栏内。需要时,只可在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在××(转船港)转船”"withtranshipmentat××”。   七.”港口”(Port)和”地点”(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点”(placeofreceipt/takingincharge)和”交货地点/{zh1}目的地”(placeofdelivery/finaldestination)等栏目,供提单用作”多式联运”(mulli-madaltransport)或”联合运输”(combinedtransport)运输单据时用。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   八.提单上印有”前期运输由”(precarriageby)栏也为”多式联运”方式所专用,不能作为转船提单时打明{dy}程海轮名称的栏目。只有作多式联运运输单据时,方在该栏内注明”铁路”、”卡车”、”空运”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运输方式。   九.提单的”收货人”栏(consignedto或consignee)须按信用证要求说明。例如,信用证规定提单作成”madeouttoorder”,则打”order”一字;”madeouttoorderoftheapplicant(申请开证人)”,则打”orderof××××(applicant全名)”;”madeouttoorderoftheinssuingbank”,则打”orderof××××Bank(开证行全名)”。如信用证规定提单直接作成买主(即申请人)或开证行的抬头,则不可再加”orderof”两字。   十.提单不能有”不洁净”批注(uncleanclause),即对所承载的该批货物及其包装情况有缺陷现象的批注。   十一.除非信用证许可,提单不能注有”subjectcharterparty”即租船契约提单。   十二.关于转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第23条b,c两款是这样规定的:   1.如信用证允许转船–指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发生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了整个航程;   2.如信用证禁止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并不发生转船;   3.如信用证禁止转船,货由集装箱、拖船、母子船载运,即使提单注明将有转船,也不作不符,但须由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   十三.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单上货物用统称表示时,该统称须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并无不一致,且与其他单据有共通连结(Link)特征,例如唛头等。   十四.提单上通知人(NotifyParty)须注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地址、电讯号码等。   十五.提单上有关运费的批注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UCP500第33条的规定。   十六.提单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须加具提单签发者的签章。   十七.提单必须由受益人及装货人(Shipper)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