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_monica_hu_06的空间_百度空间
国家规定的房产中介收费标准是什么?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 商品房房产买卖中介收费标准――买方为0
中介不得收取买方服务费。二00八年三月四日广东省物价局在《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收取服务费和咨询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第十二条“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的规定,凡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销售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不得以咨询费、服务费等任何名目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二、 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费标准――买卖合计不过成交价的3%
买卖双方合计中介服务费不得超过成交价的3%的比例。二○○八年二月二日广东省物价局在《关于房地产中介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规定:“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中"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dj2}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zg}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标准,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总的费用标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相关判例,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多收的超过成交价3%的中介费。
三、二手房租赁中介服务费标准――房东租客合计共半个月或1个月租金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四、 以上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具体到广东省各地,或许有更具体规定,但是收费标准只会比照上述标准降低,不会提高。其他省的规定,请参看当地规定。
当前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中介公司收取买方的中介费的,在广州只有个别中介公司。二手房超过标准违规收费的现象就非常普遍,消费者应当积极维权。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提醒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物价局投诉,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遇到中介吃差价也按照上述方式处理。(广州房产律师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 13560213693 34114999 y7888@126.com QQ:51568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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