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不断发展、居民生活和居住条件不断改善的需要,针对房地产开发商应如何遵守市场规则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在第三章关于“前期物业管理”中为之确立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制度。
1.给排水系统及配套设施;2.污水处理设施;3.消防系统及配套设施;4.供气房设施;5.空调系统及配套设施;6.电梯及配套设施;7.变电系统及配套设施;8.防盗监控系统及配套设施;9.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通信及配套设施;10.室外行车道路、停车场(车棚、车库)配套设施及标识;11.绿化及其养护设施;12.垃圾屋、箱或处理设施;13.幢、户编号及邮政设施;14.物业管理用房;15.宣传告示窗栏及公益性文体设施;16.各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根据《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属强制性规定;对于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国家提倡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条例》虽然没有对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各地的成功经验,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往往也是采用公开招标或协议招标的方式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为贯彻《条例》推行的招标投标制度,建设部为此颁布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彻底打破谁建设、谁管理的垄断经营局面,建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双向选择机制,推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
过去,当住宅出现质量需要保修问题或住区环境配套问题时,由于建设和管理职责不清,一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互相推委,使问题难以解决。《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应聘请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明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令业主困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扯皮”难题将得以xx。只有加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有效衔接,不断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合同的规范,明晰建管双方及业主三方的责、权、利,才能够保障物业管理的健康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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