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办事指引
(2009年7月)
项目名称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
备案依据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备案条件
(一)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
(二)分社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三)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四)分社的名称中应当由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者“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五)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六)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3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备案流程
(一)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
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二)设立社在完成工商设立分社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或上一级的旅游局备案。
(三)受理备案的地级市旅游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设立备案材料进行备案登记后,向设立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四)设立社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及《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副本到国家旅游局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质量保证金或或依法办理银行担保后,将相关的证明文件交回受理备案登记的市旅游局备案。
提交材料
(一)《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
(二)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分社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五)分社员工的劳动合同。
(六)指定银行增存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在尚未办理银行增存保证金前,提供增存保证金承诺书)。
以上备案材料一式2份,应尽量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备案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咨询电话
(020)87513672、87513757
投诉电话
(020)87513629
受理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旅游局行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