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9 08:24:36 阅读14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第九节 信号继电器
第30条DX—11型,DX—30型信号继电器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3—19。
表3—19 DX—11型,DX—30型信号继电器检验项目及要求
顺序 |
检验项目 |
要 求 |
备 注
| |
新装 |
定期 | |||
1 |
1 |
外部检查 |
见第三章{dy}节 |
|
2 |
2 |
内部和机械部分检查 |
见第三章第二节,还应检查: 1.动触点的轴向活动范围应为0.2~0.3毫米 2.横铁动作后,信号牌能可靠落下,信号牌不会因振动而自动脱落 |
|
3 |
3 |
绝缘检验 |
见第三章第三节 |
|
4 |
4 |
动作值检验 |
电流信号继电器的动作电流不大于铭牌额定电流;电压信号继电器的动作电压不大于70%的额定电压 现场检验时,电流信号继电器可与串联的中间继电器一起通电检查,继电器动作时外加电压不大于75%额定电压 |
定期检验,可用80%额定电压下的相互动作检验,代替单个继电器动作值检验 |
第31条 DXM—2A型信号继电器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3-20。
第32条 DXM—2A型信号继电器检验项目及要求
顺序 |
检验项目 |
要 求 |
备 注
| |
新装 |
定期 | |||
1 |
1 |
外部检查 |
见第三章{dy}节 |
|
2 |
2 |
内部和机械部分检查 |
见第三章第二节 |
|
3 |
3 |
绝缘检验 |
见第三章第三节 |
|
4 |
4 |
动作电流(或动作电压)和释放电压检验
|
电流起动的继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额定电流;电压起动的继电器其动作电压不应大于75%额定电压。继电器动作后,断开工作线圈电源,触点应保持在动作位置,释放电压不应大于70%额定电压 |
|
第十节 冲击继电器
第32条 CJ—1型、HC—11型冲击继电器检验项目及要求
表3-21 CJ—1型、HC—11型冲击继电器检验项目及要求
顺序 |
检验项目 |
要 求 |
备 注 | |
新装 |
定期 | |||
1 |
1 |
外部检查 |
见第三章{dy}节 |
|
2 |
2 |
内部和机械部分检查 |
见第三章第二节。极化继电 器应按极化继电器标准进行检查 |
|
3 |
3 |
绝缘检验 |
见第三章第三节 |
|
4 |
|
极性检验 |
CJ—1型继电器②⑥端子同级性 HC—11型继电器①③端子同级性 |
|
5 |
4 |
冲击动作电流及返回电压试验 |
冲击动作电流不大于0.2安,返回电压不超过额定电压的80% |
一次线圈内电流为0~5安 |
第33条 ZC—21A型直流冲击继电器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3—22。
表3—22 ZC—21A型直流冲击继电器检验项目及要求
顺序 |
检验项目 |
要 求 |
备 注 | |
新装 |
定期 | |||
1 |
1 |
外部检查 |
见第三章{dy}节 |
|
2 |
2 |
内部和机械部分检查 |
见第三章第二节。中间继电 器机械部分按中间继电器要求检验 |
|
3 |
3 |
绝缘检验 |
见第三章第三节 |
|
4 |
4 |
中间继电器的动作电压和返回电压检验
|
动作电压不应大于额定电压的70%,返回电压不应小于其额定电压的5% |
|
5 |
5 |
最小冲击动作电流和返回电流试验 |
最小冲击动作电流不应大于0.16安,冲击返回电流在稳定电流为0.16~0.32安时不应大于0.16安 |
如果变流器一次线圈额定电压为24伏时,冲击动作电流不应大于0.2安 |
6 |
6 |
返回电压检验 |
继电器动作后,在返回电路加90~110%额定电压时应能可靠返回 |
|
第十一节 极化继电器
第34条 HY—10系列极化继电器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3—23。
表3—23 HY—10系列极化继电器检验项目及要求
顺序 |
检验项目 |
要 求 |
备 注 | |
新装 |
定期 | |||
1 |
1 |
外部检查 |
见第三章{dy}节 |
|
2 |
2 |
内部和机械部分检查 |
见第三章第二节。还应检查: 1.衔铁金属翅翼面与{yj}磁铁平面应平行,且其间的距离为0.3~0.5毫米 2.HY—12型和HY—13型继电器衔铁尾部与左右磁铁间隙应相同 |
触点距离按使用具体要求调整 |
3 |
3 |
绝缘检验 |
见第三章第三节 |
|
4 |
4 |
动作和返回电流检验
|
动作电流和返回电流应符合产品规格要求,用1.05~3倍动作电流冲击后,其动作和返回电流仍应满足要求 |
|
5 |
5 |
触点工作可靠性检验 |
用1.05~5倍动作电流冲击时,触点应不抖动。结合整组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相互作试验,触点仍不应抖动 |
|
第十二节 电码继电器
第35条 DM系列电码继电器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3—24。
表3—24 DM系列电码继电器检验项目及要求
顺序 |
检验项目 |
要 求 |
备 注 | |
新装 |
定期 | |||
1 |
1 |
外部检查 |
见第三章{dy}节 |
|
2 |
2 |
内部和机械部分检查 |
见第三章第二节。还应检查: 1.衔铁行程为2.4±0.2毫米 2.触点距离为0.8~1.2毫米 3.切换触点距离为0.5~1.0毫米 4.共同行程0.3~0.5 |
|
3 |
3 |
绝缘检验 |
见第三章第三节 |
|
4 |
4 |
动作值和返回值检验
|
动作电压不大于70%额定电压,返回电压不小于2%额定值 |
|
5 |
5 |
动作时间及返回时间检验 |
在80%、{bfb}额定电压下测量继电器的动作及返回时间。定期检验时,应在额定电压下测定时间 |
仅对有时间要求的继电器进行 |
第十三节 气体继电器
第36条 GR—3型、FJ—22型(浮筒式)气体继电器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3—25。
表3—25 GR—3型、FJ—22型(浮筒式)气体继电器检验项目及要求
顺序 |
检验项目 |
要 求 |
备 注 | |
新装 |
定期 | |||
1 |
1 |
外部检查 |
1.外壳、玻璃窗和接线盒应完整无损伤,螺丝齐全不漏油 2.接线端子标志和盖板上箭头标志应清楚 |
|
2 |
|
内部和机械部分检查 |
1.检查浮筒、水银触点、玻璃管等元件不应有裂缝和损伤 2.检查水银触点表面应平滑而有光泽,用手转动玻璃管后水银不应附着在玻璃及触点上 3.检查水银触点的装设位置:浮筒浮起来时、水银液外的电极对水银液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4毫米,当触点闭合时两电极应当全部浸在水银中 4.水银触点上面的软导线应绝缘良好,连接可靠。小瓷珠上下可以串动,在浮筒浮起或下沉时导线应不触及任何元件 5.浮筒、挡板等各可动部分应动作灵活,返回可靠 |
接线盒“十”端钮上的电极应浸在水银中 |
3 |
2 |
绝缘检验 |
绝缘电阻:极间及两极对外壳均不应小于50兆欧。新装时应加交流电压2000伏耐压1分钟 |
在出线端子上测量 解体检修后也做耐压试验 |
4 |
|
浮筒及水银触点密封性能检验 |
触点、无烧恨及发黑现象 |
|
5 |
3 |
轻瓦斯动作容积检验 |
利用放油法试验时,放油至250~300立方厘米处,上浮子应可靠动作 |
运行中每年可用打气法代替放油法 |
6 |
|
重瓦斯动作流速检验 |
油流速为0.7~1.0米/秒,下浮子应可靠动作 |
|
第37条 QJ1—80型(挡板式)、FJ3—80型(复合式)气体继电器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3—26
表3—26 QJ1—80型(挡板式)、FJ3—80型(复合式)气体继电器检验项目及要求
顺序 |
检验项目 |
要 求 |
备 注 | |
新装 |
定期 | |||
1 |
1 |
外部检查 |
1.外壳、玻璃窗和接线盒应完整无损伤,螺丝齐全不漏油 2.接线端子标志和盖板上箭头标志应清楚 3.探针的动作应灵活、无卡阻现象,并不 渗油 |
|
2 |
|
内部和机械部分检查 |
1.开口杯和挡板的转动要灵活,{yj}磁铁在整个动作过程中,不应触碰干簧触点的外壳 2.干簧触点动作后与磁铁表面距离为2.5~4.0毫米 |
|
3 |
2 |
绝缘检验 |
绝缘电阻:极间及两极对外壳均不应小于50兆欧。 新装时,出线端子对地加交流2000伏,出线端子间加交流1000伏做历时1分钟的耐压试验 |
在出线端子上测量 解体检修后,也做耐压试验 |
4 |
|
密封性能检验 |
继电器充以清洁的变压器油,施加1.5公斤/厘米2的压力,历时20分钟,继电器的壳体、干簧触点及各密封处均不得出现损伤或漏油现象 |
|
5 |
3 |
轻瓦斯动作容积检验 |
轻瓦斯动作容积的选定与变压器容量有关,一般当继电器壳体内聚积(250~350)±10%立方厘米气体时,轻瓦斯信号触点应可靠动作 |
具体容积,按所保护的变压器容量选定 |
6 |
|
重瓦斯动作流速检验 |
重瓦斯动作流速的选定与被保护变压器容量有关,一般经验数据为: 对自热油冷变压器整定为0.7~1.0米/秒 对强迫油循环变压器整定为0.9~1.2米/秒 |
出厂整定为1.0米/秒 |
第三章 继电器一般性检验
{dy}节 外部检查
第38条 继电器外部检查包括下列各项:
1.外壳、玻璃应完整清洁,玻璃嵌接要牢固;
2.铅封应完整,如嵌封已被开启,应查明原因;
3.安装位置应端正,外壳与底座接合紧密牢固;
4.端子的引出线压接要牢固可靠,导电部分与铁质盘壳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毫米。
第二节 内部和机械部分检查
第39条 继电器内部及机械部分检查包括下列各项:
1.继电器内部应清洁无灰尘和油污。各部件安装应完好,压接螺丝应拧紧,导线焊接头应牢固可靠;
2.继电器可动部分应动作灵活,转轴的纵向和横向活动范围要适当;
3.整定把手应能可靠地固定在整定位置,不应过紧和过松。整定螺丝插头与整定孔的接触应良好;
4.弹簧应无变形,其平面与轴心垂直,可动端调整在任何工作位置时,弹簧各层间的间隙要均匀;
5.触头应接触良好,无折伤和烧损。动合触点闭合后要有一定的共同行程和足够的压力。动断触点的接触,要紧密可靠,并有一定的压力。动、静触点接触时中心要相对;
6.对触点烧损处,可用细油石修理后再用麂皮或绸布抹净,禁止使用砂纸、锉刀等粗糟器件擦拭和修理触点。除有特殊说明外,禁止向继电器轴承注入任何润滑油;
7.对装有电容器、电阻等元件的继电器及晶体管型继电器,按产品设计要求检验这些元件的标称数据。
第三节 绝缘检验
第40条 继电器绝缘电阻测定包括下列各项:
1.全部端子对底座和磁导体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兆欧;
2.各线圈对触点及各触点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兆欧;
3.各线圈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兆欧;
4.全部保护回路的绝缘电阻值,应不低于1兆欧;在比较潮湿的地方(井下)允许降低到0.5兆欧。应用500伏或1000伏兆欧表测量。
第41条继电器在新安装和解体检修后,应进行50赫交流电压历时1分钟的耐压试验,耐压试验标准,可根据各继电器技术数据要求而定,现场试验中允许用2500伏兆欧表测定绝缘电阻来代替交流耐压试验,所测之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0兆欧。
第42条在测定绝缘电阻或交流耐压试验时,应根据继电器的具体接线情况,把不能承受高压的半导体元件、电容器等从回路中断开或将其极间短路。
第四节 内部辅助电器元件检查
第43条继电器内部辅助电器元件如电容器、电阻、半导体元件等在新装和定期检验时,一般不单独检测,只有在发现电器特性不能满足要求而又需要对上述元件进行检查时,才对该元件进行通电测试。测试条件及标准按元件技术数据要求而定。
第五节 电器性能检验
第44条继电器电器性能的检验和调整,是确保继电器良好技术状态的关键。在试验室内和工作现场检验继电器时均应按本规程{dy}章第三节要求的条件选择合适的电源和仪表。并按第二章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采用正确、合理的调试方法,按整定方案的各项数据要求进行精心细致的调整和测试。调试的数据和具体方法,可参照制造厂产品说明和有关继电器调试方法的专门资料。
第六节 重复检查及数据记录
第45条继电器检验调整完毕后,应细致的进行重复检查,项目如下:
1.检验项目是否齐全,与整定方案核对是否漏检项目;
2.拆动过的部件和端子是否都已正确恢复;
3.整定端子和整定把手的位置是否与整定值相符;
4.所有的临时衬垫物和小型工具是否都已xx;
5.结合整组试验,检查继电器的动作情况,检查信号掉牌动作和复归是否灵活和正确。
第46条继电器整定调试过程中,应认真详尽的记录与保护装置有关的技术参数:继电器原特性、整定数据、调试过程发现和解决的问题、检验日期及检验和验收人员名单。
第47条为了使调试符合运行和故障的实际情况,在记录数据时还应注意下述各项:
1.带有金属外壳的继电器,应以盖上外壳后的数据为正式试验数据;
2.整定点的动作值,应重复测量三次,每次测量值与整定值的误差都不应超过规定的误差范围;
3.为了符合故障情况,通入继电器的试验电气量,应以冲击值所得结果为准。在冲击试验时,如没有特殊要求,冲击电流值用保护安装处的{zd0}故障电流,冲击电压用1.1倍额定电压。
第四章 保护用互感器及二次回路检验项目及要求
{dy}节 保护用电流互感器
第48条 保护用互感器及二次回路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3-27。
表3-27 保护用互感器及二次回路检验项目及要求
顺 序 |
检验项目 |
要 求 |
备 注 | |
新装 |
定期 | |||
1 |
1 |
二次线圈对外壳及二次线圈之间绝缘电阻测定 |
户内不小于10兆欧 户外不小于6兆欧 |
连同二次回路须大于1兆欧 |
2 |
|
二次线圈对外壳及二次线圈之间交流耐压试验 |
交流1000伏,加压1分钟 |
可用2500伏兆欧表测绝缘电阻代替交流耐压试验 |
3 |
|
交流比测定 |
在额定一次电流和额定二次负荷下,比值差不得超过±3%(对于150安及以下的套管型电流互感器,其比值差不得超过±10%) |
测所有分接头 |
4 |
|
极性检验 |
与标准相符 |
|
5 |
2 |
二次线圈伏安特性试验 |
伏安特性曲线应平滑 |
定期仅对交流操作的电流互感器测试 |
6 |
|
10%误差曲线测试 |
在额定10%倍数下,比值差不得超过-10% |
新装验收做此项测试 |
7 |
|
角差测试 |
不规定 |
|
第二节 中间饱和交流器
第49条 LQS型中间饱和交流器的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3-28
表3-28 LQS型中间饱和交流器的检验项目及要求
顺 序 |
检验项目 |
要 求 |
备 注 | |
新装 |
定期 | |||
1 |
1 |
一、二次线圈对铁心及一、二次线圈之间绝缘电阻测定 |
不应低于2兆欧
|
用1000伏兆欧表测试 |
2 |
|
一、二次线圈对铁心及一、二次线圈之间交流耐压 |
交流50赫2000伏1分钟 |
|
3 |
2 |
交流比测定 |
当二次测电流为5.5安时,一次侧通入的电流应为:“L2”接至“5A”时为5安“L2”接至“到5A”时为4安 |
|
4 |
|
极性检验 |
与标准相符 |
|
5 |
2 |
负荷电流曲线测定 |
二次线圈接入3.7欧负载,录制一、二次负荷曲线与同类型产品比较,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L2”接“5A”一次通入5安时; “L2”接“5A”一次通入4安时; 二次电流不应小于3.75安 |
|
6 |
|
励磁曲线测定 |
一次侧通入电流,录取各点的电压值,结果不应低于厂家规定值的95% |
|
第三节 零序电流互感器
第50条 零序电流互感器的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3-29。
表3-29 零序电流互感器的检验项目及要求
顺 序 |
检验项目 |
要 求 |
备 注 | |
新装 |
定期 | |||
1 |
1 |
绝缘电阻测定 |
二次线圈对铁心应大于2兆欧
|
|
2 |
|
交流耐压试验 |
二次对地1000伏1分钟 |
|
3 |
2 |
极性检验 |
与标注相符,应为减极性 |
|
4 |
|
灵敏度检验 |
二次在额定负荷、额定电压下,一次电流不应大于厂家规定值 |
从一次用调压器输入电压 |
5 |
|
伏安特性测定 |
应与厂家数据相近 |
按配套继电器要求测定 |
第四节 电压互感器
第51条 电压互感器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3-30
表3-30 电压互感器检验项目及要求
顺 序 |
检验项目 |
要 求 |
备 注 | |
新装 |
定期 | |||
1 |
1 |
二次线圈对外壳及二次线圈之间绝缘电阻测定 |
户内不小于10兆欧 户外不小于6兆欧 |
与二次回路连接时应大于1兆欧 |
2 |
|
二次线圈对外壳及二次线圈之间交流耐压试验 |
交流50赫2000伏1分钟 |
可用2500伏兆欧表测绝缘电阻代替交流耐压试验 |
3 |
|
变压比测定
|
符合铭牌标注的级别要求 |
|
4 |
|
极性检验 |
与标注相符 |
|
5 |
2 |
利用一次工作电压检查二次线圈电压 |
下列各电压均应与铭牌标注相符: 1.相电压和线间电压 2.开口三角处或五柱变压器零序线圈的电压 3.星形接线的每相对地电压 4.相序及与其可能并用互感器的相对相位 |
可在运行中检验 |
第五节 二次回路
第52条 交流电流回路和交流电压回路的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3—31。
表3—31 交流电流回路和交流电压回路的检验项目及要求
顺 序 |
检验项目 |
要 求 |
备 注 | |
新装 |
定期 | |||
1 |
|
接线正确性检查 |
符合设计和运行要求,编号正确,端子接线牢固可靠 |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应有一个接地点。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中性点或线圈引出端子之一应接地 |
2 |
|
二次辅助元件检查 |
元件规格符合要求,性能良好 |
|
3 |
1 |
绝缘电阻检验 |
应大于1兆欧 |
|
4 |
|
交流耐压试验 |
回路对地加交流1000伏1分钟 |
可用2500伏兆欧表测绝缘电阻代替交流耐压试验 |
5 |
2 |
电流回路阻抗测量 |
应满足电流互感器10%误差曲线的要求,不超过允许的负荷 |
运行未改变接线时不做此项
|
6 |
3 |
电压回路保护熔丝检查 |
规格符合要求,接触良好 |
|
7 |
|
导线相色及相序核对 |
符合设计及运行要求 |
|
8 |
4 |
连同装置元件整组动作试验 |
符合设计及运行要求 |
|
第53条 直流回路的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3—32。
表3—22 直流回路的检验项目及要求
顺 序 |
检验项目 |
要 求 |
备 注 | |
新装 |
定期 | |||
1 |
|
接线正确性检查 |
符合设计和运行要求,编号正确,端子接线牢固可靠 |
母线颜色标注正确 |
2 |
1 |
辅助元件检查 |
性能良好,无破损 |
注意检查熔断器 |
3 |
2 |
绝缘电阻测定
|
与历次比较不应显著下降 |
|
4 |
3 |
绝缘及监视装置检查 |
指示正确可靠 |
|
5 |
|
{zd0}符合下母线电压检验 |
采用整流电源时,不应低于80%额定电压 |
|
6 |
4 |
连同装置元件整组试验 |
符合设计及运行要求 |
|
第五章 操作机构电器部分的检验项目及要求
{dy}节 直流操作机构
第54条 直流操作机构电气部分的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3—33。
表3—33 直流操作机构电气部分的检验项目及要求
顺 序 |
检验项目 |
要 求 |
备 注 | |
新装 |
定期 | |||
1 |
|
分合闸线圈和合闸辅助线圈直流电阻测量 |
分闸线圈和合闸辅助线圈的直流电阻不应超过厂家规定值的±10% |
|
2 |
1 |
分闸线圈和合闸辅助线圈{zd1}动作电压和电流测量 |
动作电压(或电流)应为额定电压(或电流)的65~30% |
|
3 |
2 |
电动合闸可靠性检验 |
在80~115%额定电压下操作试验,动作应可靠 |
定期检验在合闸电源正常工作电压下检验 |
4 |
|
分合闸时间测量 |
与厂家规定值允许误差±10%,三相相间差不应大于0.02秒 |
|
5 |
3 |
整组动作试验 |
符合设计及运行要求 |
|
第二节 交流操作机构
第55条 交流操作机构电气部分的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3—34。
表3—34 交流操作机构电气部分的检验项目及要求
顺 序 |
检验项目 |
要 求 |
备 注 | |
新装 |
定期 | |||
1 |
1 |
过流脱扣线圈最小脱扣电流测量 |
与额定脱扣电流的误差不应大于±10% |
运行中可结合整组动作试验中测量 |
2 |
2 |
失压脱扣器释放及吸合电压测量 |
当线圈电压由额定电压降低到65~35%时,允许脱扣器铁芯释放,降到35%以下时应可靠释放 当线圈电压恢复升到额定电压的65~85%时,允许脱扣器铁芯吸合,升到85%以上时应可靠的吸合 |
注意:此时必须用外力,把顶杆强行压下,机构才能恢复正常位置 |
3 |
|
分合闸时间测量 |
瞬动脱扣器在1.2倍额定脱扣电流下开关的遮断时间不大于0.2秒,延时脱扣器误差为±0.3秒,机械重合闸开关合闸时间为0.4~0.6秒 |
|
4 |
3 |
整组动作试验 |
符合设计及运行要求 |
|
第56条 当保护采用去分流接线时,因为GL-15(16)型继电器接点去分流极限值为150安,为了在保护区内短路时电流互感器二次电流{zd0}值不超过该值,电流互感器变比应满足下式:
I(3)d·z d Kj x
≤ 150
n1
式中:I(3)d·z d —{zd0}运行方式下,保护装置安装处的三相短路电流(安);
Kj x —接线系数。接于相电流时为1.0,接于相电流差时为√ 3
n1 ——电流互感器变比,当保护与脱扣器共用电流互感器时,n1即为公用电流互感器质变比。
第57条 当保护采用去分流接线时,应校核操作机构的可靠性,要求去分流之后,电流互肝器供给足够的功率,保证跳闸线圈可靠工作,继电器触点可靠的保持,因此必须使:
I gdi≥Itq≥KfIdz·j
式中:I gdi—去分流后电流互感器实际供电电流;
Itq—跳闸线圈可靠工作电流;
Kf——继电器返回系数;
Idz·j—过电流保护继电器动作电流。
按以下步骤判别 I gdi≥Itq:
(1)求出跳闸线圈整定电流Idz· ;
(2)确定电流互感器励磁电流。
Id·zx·ι Itq·z
I ’µ = ———————— — ————————
nι Kfp
式中:Id·zx·ι—过电流保护满足最小允许的灵敏度时,流过电流互感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
Kfp —分配系数。其值为短路时(短路类型与计算Id·zx·ι时相同),流过跳闸线圈的电流与电流互感器二次电流之比;
nι —电流互感器变比。
(3)按10%误差确定电流互感器电流倍数:
I’1 10I ’µ
M10 = ———————— = ———————— =2I ’µ
Ie.2 5
式中 I’1 ——归算至二次侧的电流互感器一次侧电流;
Ie.2 ——电流互感器二次侧额定电流。
(4)按10%误差曲线求出允许的负荷阻抗Zfh.10;
(5)在Zfh.10的情况下,按10%误差求出电流互感器二次侧电势:
E2=9I’µ(Zfh.10+Z2)
式中 Z2——电流互感器二次侧线圈阻抗。
(6)电流互感器二次侧电势的计算值:
1.2Itq·z
E2.JS= (Zfh+Z2)
Kfp
式中Zfh——短路时电流互感器的负荷阻抗(包括跳闸线圈的阻抗Ztp);
1.2——可靠系数。
(7)若E2≥E2.JS ,则Igdj≥Itp ,表明脱扣器能可靠动作。
第六章 整组动作检验及投入运行前的准备
{dy}节 空投检验的一般要求
第58条 继电器保护装置在新装或定期检验完毕投入运行前,应进行一次系统不投入的设备空投检验,以确定全部装置的相互动作及相互配合的正确性。
第59条 如果在继电器单体试验时,没有逐个检查起动电压,在空投检验时应在80%的额定电压进行。运行中定期检验时,如不具备条件可在额定直流电压下进行空投检验。
第60条 空投检验可根据原理接线图及各种工作状态下继电器的动作次序,以闭合和断开继电器触点的方法进行。如果继电器的动作顺序与它本身的时间有关,在检验时应通入必要的电流或电压。
第61条 空投检验前,应根据原理图周密的考虑被检验装置在保护范围内外发生故障的各种可能情况,据此制订检验和操作方案,确保检验中的安全。
第62条 空投检验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按系统图检查各元件的正确动作顺序。若保护回路是按相分开的。则继电器动作顺序的检查也应按相进行,同时还应检查各相间有互相连接的(或互相没有连接的)动作状态是否正确;
2.对于有电力方向继电器的保护装置,应检验保护装置的工作情况,时限与方向继电器动作情况的关系;
3.对于有单独继电器建立时限的保护装置,应检验在动作与跳闸或合闸时是否带有时限。在有数段时限的保护装置中,检验各段时限的保护装置相互动作的正确性;
4.如果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与短路类型有关时,则应当模拟各种可能的情况或由一种短路过度到另一种短路时的情况,来检验保护装置相互动作的正确性;
5.检查各种闭锁装置及联动装置动作的正确性;
6.检查有无相继遮断误动动作的可能性;
7.在用闸刀开关、切换开关、短路器及其他开关器具来转换装置的接线方式,时间和其它参数时,则应检验这些器具在各种可能位置下,保护装置工作的正确性;
8.在带有电流、电压切换的回路中,用相位测定的方法来检验切换的正确性;
9.检查保护装置所操作的油断路器机构合闸与跳闸动作的可靠性。若保护装置同时操作数台油断路器,则应检验同时合闸与跳闸时所有油断路器动作的可靠性;
10.检查远方操作防跳跃装置动作的可能性;
11.检查油断路器合闸故障线路时,跳闸后操作开关仍停在“合闸”位置,油断路器不应二次合闸;
12.检查信号装置动作的正确性;
13.自起动元件投入电气量至开关动作跳闸的全部时间为装置的整组动作时间。
第二节 电流保护装置
第63条 直流操作的保护装置可先用手闭合继电器触点校验保护装置的整组动作,在控制、信号、操作电源投入后,在一次系统刀闸断开情况下,闭合油断路器,当用于拨动触点使之闭合后,继电器应可靠动作,油断路器应跳闸。同时信号指示装置都应正确动作。
第64条 交流操作的保护装置应用从一次加电流的方法来检验继电器动作和油断路器能否跳闸。当受条件限制,采用从二次加电流校验方法时,应注意要同时检验电流互感器的输出特性与厂家数据和历次试验结果进行比较不应相差太大。
第65条 任何过电流保护装置的电流回路在新安装和更换电流互感器以后,都必须用从一次加电流的方法来校验其回路的正确性,及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并按空投检验的要求,用一次通电流的方法校验继电器能否动作和整组跳闸。
一次电流的大小,应达到继电器动作值。如果因现场受生流条件所限,可以采用暂时降低继电器定值的方法使继电器动作(只对级进调整的继电器如GL型采用,而对均匀调整刻度的不宜采用)。在达不到继电器动作条件的情况下,可用测量通过继电器内电流的方法来检验电流回路的正确性。一次加电流检验时,继电器动作时的一次电流与保护装置计算的一次动作电流之差应不大于±15%。
第三节 接地(漏电)保护装置
第66条 煤矿3~10千伏小电流接地系统电网中装设的零序电压型接地监视装置,应校验其正常进行和单相接地情况下,各相相电压及零序电压的指示,接地信号动作是否正确。
第67条 煤矿3~10千伏小电流接地供电系统,采用的利用相敏比较和脉冲比较原理制成的电子型高压漏电继电器,在安装完毕后,应对其零序电压,零序电流线圈和互感器极性进行认真核对。在整组动作检验中允许用电压互感器的B、C两相相间电压做零序电压,A相电压接入200欧50瓦电阻产生的电流做零序电流的模拟方式校验。保护装置各部分如果性能良好,运行正常,则信号加入后应能正确动作。
第68条 为了取得系统接地数据和校验接地(漏电)保护装置的动作灵敏度及选择性,必要时应进行系统单相人工接地试验。做系统单相人工接地试验时,必须措施全面具体。操作谨慎,一般要注意下列各项:
1.尽可能将电力电容器从系统中退出运行;
2.单相接地及测试回路,要通过可调整的阻抗接地(可以从二次调整阻抗),并使用专用或代用的油断路器进行操作,油断路器要有健全的保护装置;
3.试验操作人员要有专人监护,试验线路要设专人检查;
4.对绝缘较低的主要设备在接地试验过程中,如有击穿的可能,应尽可能避开这些设备运行时测试。
第四节 母线差动保护装置
第69条 应用一次电流测量每一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中的相电流,录制向量图。并测量差动继电器工作线圈与各中性回路内的不平衡电流,以检查电流互感器及其回路是否良好,保护装置接线是否正确。
当各中性回路中没有不平衡电流时,应利用短路或断开一相电流的方法检查其回路是否良好,差动及信号继电器动作是否正确。
新投入的母线差动保护装置,应测量继电器内的不平衡电流。
第五节 变压器差动及瓦斯保护装置
第70条 在运行负荷下测变压器差动保护两臂电流的向量图,以检查接至继电器端子的电流相位是否正确。同时测量继电器动作线圈及中性回路中的不平衡电流。对带有补偿用的中间变流器,应测其一、二次电流,以检查电流互感器与补偿变流器及其回路是否良好,接线是否正确。
第71条 在变压器带额定负荷下,测量继电器内的不平横电压:
1.由DC-11及FB-1组成的差动保护,在额定负荷下不平衡电压不应大于300毫伏;
2.由BCH型继电器组成的差动保护,在额定负荷下不平横电压不应大于150毫伏。
第72条差动保护装置在新装或改变定值后,要在变压器无负荷情况下合闸操作5次,以检查保护装置躲开变压器励磁涌流的能力。
第73条在变压器新装和定期检验中,对气体继电器可用打气法或短路触点法检查保护装置及其回路是否良好,接线是否正确。对作用于信号的要检查信号继电器及其指示装置动作情况,对作用于跳闸的要连同油断路器作跳闸检验对作用于信号、跳闸可用换接片转换的,要分别按作用于信号和跳闸两种要求检验。
第六节 横差方向及电流平衡保护装置
第74条 利用一次电流与工作电压检验横差方向及电流平衡保护装置,应测量每相中的二次负荷电流与中性回路中的不平衡电流,以检查电流互感器及回路是否良好以及接线是否正确。录制相电流与相电压或线电压间的向量图,以检验每一继电器的电流与电压(动作电流与制动电流)相别的配合是否正确。按相检查相间保护用方向继电器选择的正确性及电力方向继电器的动作范围。
第75条 检验横联差动方向保护装置回路和方向继电器的连接是否正确:
1.轮流以每一回线的电流互感器向保护装置供给电流,检查方向继电器方向选择的正确性。同时利用短路起动元件触点的方法,检查出口中间继电器的连接是否正确;
2.回路结线恢复以后,测量起动元件回路中每相及中性线上的不平衡电流。
第76条检查电流平衡保护装置的回路连线是否正确:
1.轮流以每一回线的电流互感器向保护装置供给电流,断开制动电压按相检查电流平衡继电器的动作情况,并检查出口中间继电器的连接是否正确;
2.回路结线恢复以后,测量差动回路及中性回路中的不平衡电流。
第七节 自动重合闸装置
第77条 单闸电源三相一次重合闸装置做如下项目检验,以确定装置的工作状态及回路接线的正确性:
1.检查用操作把手切断开关时,重合闸装置不应动作;
2.利用操作把手将开关投入模拟的故障线路时,重合闸装置不应使开关再次重合;
3.分别以额定电压及80%额定电压检查重合闸装置在线路发生暂时性故障时的动作情况。在额定电压下,电容器由经充电电阻开始充电到足以起动合闸辅助继电器的时间,应在15~25秒范围之内。在80%额定电压下充电时,应能保证足以时合闸辅助继电器起动,时间不作规定;
4.检查线路发生{yj}性故障时,重合闸装置的动作情况;
5.模拟合闸中间继电器触点粘着、时间继电器滑动触点卡住或由操作把手给出长时间脉冲时,检查防跳跃装置的动作可靠性;
6.检查当闭锁装置动作后重合闸装置的动作情况;
7.检查重合闸与保护装置的前加速或后加速间的相互动作应符合要求;
8.检验从重合闸起动到给出合闸脉冲的全部动作时间及重合闸复归的全部时间。
第八节 投入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第78条 继电器按第45条要求重复检查及保护装置整组检验完了后,盖好所有继电器及辅助设备的盖子,进行铅封。
第79条 xx在检验时使用的试验仪器、仪表、工具及检验所采用的其他设备,检查检验时装设的临时线是否都已拆除,检验时所拆除的导线是否都已恢复,各信号继电器掉牌指示是否都已复归。
第80条 在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继电保护工作人员应向变电所值班人员告知如下事项:
1.本次检验的整定值;
2.检验中发现、解决和仍存在的问题;
3.二次回路改变情况;
4.说明被检验装置是否可以投入运行;
5.在确认被检验的保护装置未给出跳闸或合闸脉冲之后,由值班人员恢复跳闸和合闸回路的连接片及直流电源熔断器。
第81条按本规程总则的要求,将检验结果整理出书面报告。
第四篇盘用电工仪表和互感器检验
{dy}章 盘用指示仪表检验
{dy}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变电所(变电站、配电点)新安装和修理后的指示仪表应在投入运行前进行检验,运行中的指示仪表应定期进行检验,并应连同二次回路小线进行检查,保证接线正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2条 运行中指示仪表检验,一般应用携带型检验装置,在装设地点进行。检验时应使仪表脱离二次回路。经互感器连接的交流仪表,应在短接电流互感器或断开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后进行,并应遵守现场安全规程。如没有携带性检验装置时,可在试验室中进行。
检验时应备有检验记录薄,有检验单位保存一个周期。
第3条 对井下指示仪表检验,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
第4条 盘用指示仪表应用比较法检验,检验时所有的标准仪表按表4-1的规定选择/标准仪表的测量上限不得超过被检表的125%。
表4-1 标准仪表、仪器与检表的级别规定
检验表 级 别 |
标准表确定 级 别 |
与标准表联用 的互感器级别 |
与标准表联用 的分流器级别 |
1.0 |
0.2 |
0.2 |
0.2 |
1.5 |
0.5
|
0.2 |
0.2 |
2.5 |
0.5 |
0.2 |
0.2 |
5.0 |
0.5 |
0.5 |
0.5 |
注:也可使用低一级但实际误差不超过表中规定级别误差的标准仪表和仪器。
第5条 用比较法检验仪表时,供给被检仪表电源的稳定度应满足如下要求:在半分钟内,直流不应低于±0.1kx%;交流不应低于0.2kx%。
注:kx—被检仪表准确度级别。
第6条 交流电源应为正弦波,波形畸变系数应不大于5%。直流电压(或电流)的交流系数应不大于3%。
注:畸变系数—交流电压(或电流)波形中二次以上谐波分量有效之和与总的电压(或电 流)有效之比,可用失真度仪直接测量电压的畸变系数。
交流系数—直流电压(或电流)中交流分量有效值与直流分量之比值。交流分量电压 有效值可用交流真空管电压表测量,直流分量电压可用磁电系直流电压表测量,即可计算交流系数。
第7条 检验用的标准仪表每年至少检验一次。盘用指示仪表每二年检验一次。对没有特殊防护设备而工作在特殊环境的指示仪表(如压风机、电机车等)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第8条 测定被检验表基本误差时,应在标度尺工作部分每一个带数字的分度线上进行,并仅在一个方向上检验。
第二节 允许误差和检验条件
第9条 对于不用级别的仪表,在标度尺上工作部分所有各点上的允许基本误差应满足表4 —2的规定。
表4—2 各级仪表的允许基本误差
注:此处的基本误差是指相对引用误差。
第10条 仪表指示值变差不应超过基本误差的允许值。但下列各类仪表的变差允许为基本误差允许值的1.5倍。
1.电磁系和铁磁电动系数仪表,用直流进行检验时;
2.微型和小型仪表;
3.能耐受机械作用的仪表。
第11条 当将被测量值由测量上限平稳地减少至零值时,断开线路后在10秒钟内指针不回零位的大小(以毫米计)不超过下式计算值:
γ= 0.0005kl(毫米)
式中 k——仪表的级别;
l—— 标度尺的长度,(毫米)。
但对能耐受机械作用的仪表、微型和小型仪表、标度尺角度大于120°的仪表允许为上式规定值的2倍。
第12条 盘用指示仪表倾斜误差,以标度尺长度的百分率表示,不应超过该表基本误差的允许值。
第13条 额定功率因数为1的功率表当功率因数从cosψ=0.5时,所引起的指示值改变,不应超过该表基本误差的允许值。
第14条 三相表不平衡负荷和各元件间的影响,对仪表指示值的改变,不应超过该基本误差的允许值。
第15条 测定仪表基本误差时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1.仪表应处于表盘上所标明的正常工作位置,如仪表上未标明工作位置时,则应在水平和垂直两个位置上进行检验。
2.仪表应在额定负荷下预热15分钟。
3.有零位调整器的仪表,应在预热前将仪表的指针调整在标度尺的起点(零位)上。
4.附近没有外磁场和铁磁性物质。
5.仪表的玻璃上没有静电荷。
6.周围空气温度在+15~+25°C范围内(或仪表上标明的其他温度)。
7.带定值导线进行点盘的仪表,应带上其定值导线或电阻值与表盘上标明值相等的导线。
8.原定与外附的(非专用的)定值分流器,外附的定值附加电阻或仪用互感器一起使用的仪表,应与上述辅助部分分开单独进行。
9.带有外附的专用分流器,专用附加电阻或专用附件的仪表,应与这些附件联同进行。
10.功率表、功率因数表应在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和规定的相序下检验。此外功率表还须在额定功率因数下检验。如功率表上未标明额定功率因数时,则在1.0的功率因数下进行检验。
11.三相功率因数表和原定用在平衡负荷下的三相功率表,应在对称电压和平衡负荷下检验。
原定用在不平衡负荷下的功率表,应在对称电压及平衡和不平衡负荷下进行检验,其中任何一相负荷均可在由零至额定值的范围内变化。
第三节 指示仪表检验项目
第16条 仪表检验项目
1.新安装和使用中的仪表检验应做:
(1)内外部检查;
(2)仪表倾斜误差测定;
(3)仪表通电后工作是否正常的检查;
(4)基本误差测定;
(5)绝缘电阻测定;
(6)交流耐压试验(仅对新安装的金属外壳仪表);
(7)功率因数影响测定(仅对铁磁电动系仪表)。
2.修理后的仪表除应做上述项目外,还应根据修理的部位决定附加检验项目,这些项目是:
(1)绝缘电阻和交流耐压试验;
(2)阻尼时间的测定;
(3)不平衡负荷影响测定;
(4)元件间影响测定和极性检查。
第17条 仪表在通电前进行内外部检查时应注意下列各项:
1.外壳、玻璃、端子、标度盘、指针、零位调整器等应完整和没有污垢;
2.仪表内部没有脱落的零件和其它物件,各种螺丝应拧紧;
3.仪表上应有必要的表住和极性符号;
4.指针与标度盼的间隙应适当,指针不应弯曲。
第18条 倾斜误差的测定
1.当仪表自规定的正常工作位置向任一方向倾斜10°(普通耐压机械作用的仪表)和45°(能耐受机械作用的仪表)时,其指示值改变不应超过12条的规定。
2.对于无零位仪表接通电压(或电流)并使指针在标度尺的几何终点附近,将仪表由其正常位置倾斜10°时,指示值的变化不应超过其基本误差的允许值。
第19条 将仪表接入线路后,平稳地增加被测量值,使指针从零位偏转到测量上限,然后缓慢而平稳地减少被测量值至零,在此过程中观察:
1.可动部分的转动是否灵活,有无卡针现象;
2.指针是否回零位,不回零位的差值应符合第11条规定;
3.测定仪表指示值的变差应符合第10条规定;
4.观察在标度尺的某部分上指针有无谐振性的振动(指针端部的振幅不应大于最细分度线的宽度)。
第20条 仪表和辅助部分的绝缘电阻,用额定电压500~1000伏的兆欧表进行测定。在周围温度(+15~+35°C)和相对湿度不超过85%的情况下,所有电路对仪表外壳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兆欧。
第21条 交流耐压试验电压数值,应按照仪表盘上所标明的数值。如表盘上没有标明,则可按表4—3的规定数值试验。试验时应在周围气温+15~+35°C和相对湿度不超过85%的情况下,施加50赫交流电压有效值,试验的持续时间为1分钟。试验电压应加在仪表回路中彼此连接在一起的各端与外壳之间。
功率表和功率因数表的电压回路与电流回路之间,以及这些仪表各个独立的电流回路之间的交流耐压试验电压,应等于两倍测量机构线圈之间的电压值,但不得低于600伏。
表4—3 仪表交流耐压试验电压
注:U为额定电压。
第22条 测定仪表基本误差时,应按第15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检验时的接线和误差计算。
仪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第9条规定。
第23条 测定功率因数影响时,应在cosψ=0.5与cosψ=1情况下测定误差,其差值(应引用误差表示)应小于仪表的基本误差。
第24条 仪表可动部分的阻尼时间不应超过4秒钟。
第25条 测定不平衡负荷对仪表影响时,可按附录4—2之五的方法进行测定。由于不平衡负荷影响指示值的变化,不应超过第14条的规定。
第26条 测定三相二元件功率表元件间彼此影响和检查端子的极性时,可按附录4—2之五的方法进行。由于元件间互相影响引起指示值的改变,不应超过第14条的规定。
第二章 盘用交流电度表检验
{dy}节 一般规定
第27条 变电所(或计量点)新安装和修理后的交流电度表应在投入运行前进行检验。运行中的交流电度表应定期进行检验,并应连同二次回路小线进行检查,以保证仪表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28条 运行中交流电度表检验,一般应用携带型检验装置在装设地点(尽量在配电盘上)进行。检验时应将仪表脱离二次回路,并应遵守现场 规程。
第29条 交流电度表检验应采用标准电度表法或瓦秒法。标准仪表允许的相对误差,检验期间负荷功率允许的相对变化和监视仪表的允许误差,应不超过表4—4(对瓦秒法)和表4—5(对标准电度表法)的规定。
表4—4 瓦秒法检验电度表时标准仪表的允许误差
① 标准电流、电压互感器的合成误差(不计入标准表误差)。
表4—5 标准电度表法检验电度表时标准仪表的允许误差
① 标准电流、电压互感器的合成误差(不计入标准误差表误差)
标准仪表的允许误差达不到表4—4和表4—5规定时,但其各项误差之和不得超过表内各项误差{jd1}值之和。
标准仪表和检验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并应有检验合格证,其检验周期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程规定。
第30条 电度表检验装置对电能的测量误差不得超过表4—6的规定。
表4—3 检验装置的测量误差限
第31条 电度表的基本误差以相对误差表示。在规定的条件下,电度表允许的基本误差极限值(以下简称基本误差限)不得超过表4—7至表4—9的规定。
表4—7 平衡负荷时单、三相有功电度表的基本误差限
表4—8 平衡负荷时三相无功率电度表的基本误差限
表4—9不平衡负荷时三相有功和无功电度表的基本误差限
注:不平衡负荷指在对称的三相额定电压下,任一电流线路有电流而其余电流电路中无电流。
第32条 使用中的电度表其检验周期按表4—10的规定。
表4—10电度表检验周期
第33条 用瓦秒法检验电度表时的算定时间:对2.0级和3.0级电度表应不少于50秒;对0.5级和1.0级电度表应不少于100秒。
第34条 用标准电度表法检验电度表时,在每一负荷功率下,标准电度表的转数应不少于表4—11的规定。
表4-11 检验电度时标准表的转数
被检电度表级别 |
1.0 |
2.0 |
3.0 |
标准电度表转数 |
5 |
3 |
2.5 |
被检电度表当功率因数为1的情况下,在表定电流至额定{zd0}电流时的转数,应不少于表4-12的规定;在50%额定电流以下时可成倍减少转数。但标准电度表的转数仍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2 检验电度表时被检表的转数
被检电度表级别 |
1.0 |
2.0 |
3.0 |
标准电度表转数 |
15 |
10 |
10 |
第35条 用标准电度表法检验三相电度表时,应用三相标准电度表(或用两只或三只单相标准电度表)在三相电源上检验。如因设备条件所限,采用单相法检验时,必须考虑由于检验结线与使用结线而产生的附加误差。
对单圆盘三相电度表和带60`相角差的三相无功电度表(如DX2型)不能用单相法检验。
第36条 确定电度表基本误差时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1.频率;额定值的99.5 -100.5%;
2.电压;额定值的99 - 101%;
3.电度表转轴的中心线与垂直线的倾斜角度不超过1`;
4.电压和电流的波形畦变系数不超过5%;
5.检验时的环境温度为20±5`C;
6.计度器指示字轮,只有未位转动;
7.检验三相电度表时,应在三相电压对称、负荷平衡与电度表规定的相序下测定相对误差。
第37条 电度表在测定误差前应进行通电预热,电压线路施加额定电压60分钟,电流线路通以标定电流(宽负荷电度表通以额定{zd0}电流)30分钟,开始按负荷电流逐次减小的顺序检验。
在确保检验精度的前提下,对某一型式电度表的通电预热时间可适当增加或减少。
第38条 检验电度表时,使通过标准电度表的电流不小于其标定电流的10%。确定被检电表误差时,应在每一负荷下检验两次,取其算术平均值计算误差。
第39条 电度表相对误差的末位数应按表4-13的化整间距,化整为正数倍。方法和实例见附录4-2之十。
表4-13 化整间距
被检电度表的级别 |
0.5 |
1.0 |
2.0 |
3.0 |
化 整 间 距 |
0.05 |
0.1 |
0.2 |
0.2 |
判断电度表的误差是否超过允许误差,一律以化整后的结果为准。
第40条 电度表检验应备有检验记录簿并应保存一个周期。
经检验后电度表应由检验单位加上封印。
第二节 电度表检验项目
第41条 电度表检验项目:
1.外部检查;
2.内部检查;
3.绝缘电阻测定;
4.交流耐压实验;
5.基本误差测定;
6.负荷不平横影响测定;
7.潜动试验;
8.起动电流测定;
9.校核电度表常数(根据需要进行);
10.走字试验(根据需要进行);
第42条 外部检查项目:
1.铭牌应清楚完整,计度器应不偏斜;
2.转盘上应有清楚的指示转盘转动方向的标志;
3.玻璃盖和窗口应完整牢固;
4.端钮盒应不动摇和损坏,并有结线图;
5.端钮盒和表盖固定螺丝应完好。
第43条 内部检查项目:
1.计度器的齿轮比应与铭牌常数相符;
2.计度器固定螺丝、调整螺丝及磁铁固定螺丝等应拧紧;
3.转盘应在磁铁气隙中间,并能灵活转动;
4.计度器齿轮与蜗杆的衔接应适当;
5.表内无铁屑和杂物;
6.上下轴承轴尖应无污垢和磨损痕迹,必要时应更换;
7.检查和清洗计度器,应使计度器齿轮转动灵活无条字现象。
第44条 绝缘电阻测定
新安装、修理后和运行中的电度表应进行绝缘电阻测定。电度表的绝缘电阻用额定电压500-1000伏的兆欧表进行测量。
在正常温度(+15~+35`C)和空气湿度(85%以下)的情况下,电度表线圈与线圈、线圈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20兆欧。
第45条 交流耐压试验
新安装和修理后的电度表应进行交流耐压试验。在正常温度(+15~+35`C)和空气湿度(85%以下)的情况下,电度表所有线圈与金属外壳之间应能承受交流正弦波50赫有效值2000伏(修理后的电度表为1500伏),历时1分钟。电度表的电压线圈与电流线圈或电流线圈各相之间,应能承受额定电压的2倍,但不低于600伏。
第46条 基本误差测定
1.测定电度表基本误差时,应在额定频率、额定电压下,按表4-14规定的电流值,逐次减小的顺序进行。测定时的结线和误差计算见附录4-2之七。
表4-14 检验电度表时的负荷电流
被检电度表类别 |
负荷电流(标定电流的百分数) | |
cosΦ=1 sinΦ=1 (感性或容性) |
cosΦ=0.5 sinΦ=0.5 (感性或容性) | |
普通单相有功电度表 |
10、50、100 |
20、100 |
宽负载电度表(Imax≥2Ib)① |
5、10、100、Imax |
10、100、Imax |
直接接入式的三相有功电度表② |
5、10、100、150 |
10、50、100 |
直接接入式的三相有功电度表③ |
10、100、150 |
20、50、100 |
经互感器接入式的有功电度表 |
5、10、50、100 |
10、50、100 |
经互感器接入式的有功电度表 |
5、10、100 |
20、50、100 |
①Imax-额定{zd0}电压;Ib-标定电流。
②③按标准电(D)28-61生产的三相有功和无功电度表,不在150%表定电流检验,但至少应和普通单相有功电度表的检验点相同。
2.三相有功电度表如在感性和容性负荷下交替运行,定期检验时还应在cosφ=0.5感性忽然cosφ=0.8容性负荷下检验。
无功电度表如用来测量容性无功电能须在容性负荷下检验。
第47条 负荷不平衡影响测定
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的条件下,对三相电度表的一个线圈通以额定电流,cosφ=1及0.5,而其他电流线圈无电流时,电度表的基本误差应不超过表4—9的规定。
第48条 潜动试验
检验后的电度表电流线圈不加电流,电压线圈施加额定电压的110%时,电度表转盘的转动在10分钟内应不超过一周。
第49条 起动电流测定
在额定电压、额定频率及功率因数为1.0(cosφ=1或sinφ=1)的条件下,能使电度表转盘连续转动的最小电流值应不超过表4—15的规定。
表4—15 电度表最小起动电流值
注:具有止逆器的电度表和按标准电(D)28—61生产的电度表,起动电流允许比表中数值增加0.5%的标定电流。
第50条 校核电度表常数和走字试验
电度表可在额定电压、额定{zd0}电流和功率因数为1的条件下,进行走字试验和校核电度表常数。为此,记录通电时间(不小于15分钟)和计度器在通电前、后的指示值。负荷功率的的平均值与通电时间的乘积,应等于计度器在通电前、后的指示值之差。
允许在计度器末位改变1~5个数字的时间内,计读转盘转数的方法,校核常数和走字情况。计度器末位改变一个数字时,转盘的转数N1应按下式计算:
bc
N1= (转)
10a
式中 b—计度器的倍率,未标注者为1;
a—计度器的小数位数,无小数位时a=0;
c—电度表常数[转/千瓦(乏)时]
第三节 电度表现场检验
第51条 电度表在运行情况下检查二次回路结线的正确性,可用向量图法(六角图法)或其他方法进行检查。
第52条 测定电度表在运行负荷下的误差(实负荷检验)时,可通过专用接线端子,将标准电度表接入被检电度表的接线回路内进行检验。如电度表的综合误差(包括互感器误差)超过允许误差时,而且运行负荷在额定负荷的30%以上时,可调整制动磁铁。低于额定负荷30%且功率因数在0.8以上时,可适当调整轻负荷调整装置(在不影响平衡的情况下),不允许使用其它调整装置,否则应将电度表重新进行虚负荷检验调整。
第三章 互感器检验
{dy}节 一般规定
第53条 新安装和检修后的互感器(测量用交流互感器)必须经过检验,运行中的互感器可根据需要进行检验。检验时应有检验记录。
第54条 互感器检验项目
1. 外部检查;
2. 绝缘试验;
3. 机性检查;
4. 电流互感器退磁;
5. 比误差和角误差测定。
第55条 外部检查
检查互感器外部是否完善,是否标明必要的额定参数和极性符号等。
第56条 互感器绝缘试验
绝缘试验按照第二篇第五章规定进行。
第57条 极性检查
互感器线圈的极性可用直流法检查。
若互感器检验装置上有极性检查仪器时,允许将极性检查和误差测定一起进行。
第58条 电流互感器退磁
电流互感器在测定误差前,应对铁芯进行退磁。
第59条 互感器比误差和角误差测定
对1.0级以上的互感器应使用专用互感器校验器检验,检验时的结构线应按校验器的说明连接。
对3.0级以上的互感器允许只做比差检验。
第60条 互感器检验时所选用的标准一起和仪表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互感器检验装置引起的误差不应大于被检验互感器允许误差的1/10;
2. 标准互感器的级别至少高于被检验互感器二级。如因设备所限,允许使用高一级互感器作为标准,但其误差应满足高二级的要求,否则应进行更正;
3. 标准仪表(电流表或电压表)的级别不应大于被检互感器允许误差的1/5;
4. 标准一起和仪表应定期进行检验并有检验合格证书;
5. 检验时,标准互感器的二次负荷与证书上标明的负荷之差不应超过±5%
第61条互感器检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1. 电源频率不大雨额定频率的±0.5%;
2. 交流波形应为正弦波(畸变系数不大于±5%);
3. 环境温度为+10~+35°C;
4. 相对湿度不大于80%;
5. 检验地点应远离磁场影响;
6. 用互感器校验器检验互感器时,标准与被检验互感器变比应相同;
7. 对3.0级以下互感器做比差检验时,标准电流互感器变比不应大于被检电流互感器变比的1.5倍,标准电流互感器变比不应大于被检电压互感器变比的110%。
第62条互感器允许误差应不超过表4—16和4—17的规定。
表4—16
准 确 度 级 别 |
一次额定电流的百分数(%) |
允许误差 |
负荷阻抗为额定阻抗的百分数 (%) | |
比 差 (±%) |
角 差 (±分) | |||
0.5 |
10 20 50 100~120 |
1.0 0.75 0.65 0.5 |
60 45 40 30 |
25~100 |
1 |
10 20 50 100~120 |
2.0 1.5 1.3 1.0 |
120 90 80 60 |
25~100 |
3 |
50~120 |
3 |
不规定 |
50~100 |
10 |
50~120 |
10 |
不规定 |
50~100 |
表4—17 电压互感器的允许误差
注:三相电压互感器的误差系对线电压而言,应在三相电压对称,负荷平衡的条件下进行测定。
第63条 对1.0级以上的互感器,检验后的误差应按表4—18的化整间距进行化整。判断互感器是否 超过允许误差时,应以化整后的数据为准。
表4—18 化整间距
第64条 计量电能用的互感器,应符合0.5级要求,测量用互感器的级别不应低于1.0级。
第二节 电流互感器检验
第65条 电流互感器应按表4—19规定的负荷阻抗值进行检验。
二次电流为5安的电流互感器,二次负荷阻抗下限值应不小于0.15欧。在装设地点测定电流互感器误差时,应接入二次回路的实际负荷。
表4—19 检验电流互感器时的电流值和负荷阻抗值
第66条 一次额定电流为1000安以上的电流互感器,允许在小于额定电流下检验,但不得低于50%额定值。
第67条 当检验具有两个线圈(分别装在不同铁心上)的电流互感器时,不受检验的线圈应该短路。
电流互感器一次通有电流时,严禁断开二次回路,以免二次线圈产生危险电压和造成铁心剩磁。
第三节 电压互感器检验
第68条 电压互感器应按表4—20规定的导纳值进行检验。
表4—20 检验电压互感器时的电压值和负荷导纳值
如因设备所限,不能在85~115%范围内调节电压,但其值应在85~115%额定电压范围内检验。
在装设地点测定误差时,应接入二次回路的实际负荷。
第69条 对三相电压互感器,应分别检验一次和对应的二次线圈线电压的比差和角差,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对一次线圈应加三相对称平衡电压;
2. 电源电压的相序和被检验互感器的相序应一致;
3. 二次负荷按角形接线时,各相负荷为额定负荷的1/3.
第70条 对单相和三相三线圈的 电压互感器测定误差时,零序线圈应开路,单相零序线圈一端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