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网印”并非界定印刷业的标准_红盾扬威_新浪博客
 “丝网印”并非界定印刷业的标准
  

                          

   本版6月22日刊登的《商标印制案件的法律适用》一文中,作者谭琪学认为:新闻出版署明确规定,(印染企业)对在服装面料上用丝网印刷印花或图案、文字、字母等的管理,不纳入印刷业监督管理范畴。因此,丝网印刷不受《印刷业管理条例》规范。某印花厂无《印刷经营许可证》以丝网印刷方式为他人印制含有注册商标标记的箱包面料,虽然属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指的“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但不能适用《印刷业管理条例》处罚,而应适用登记法规来处罚。笔者认为作者的观点及理由值得商榷。

  所谓“丝网印”,是指以丝网材料作为印版支承体的孔版印刷技术或工艺。作为一种技术或工艺,“丝网印”除了在纺织印染业运用外,在印刷业也同样运用,在塑料制品业、陶瓷业、皮革装饰业、箱包制造业、玻璃制品业,甚至电子产品等行业,也广泛运用了“丝网印”技术。其中,丝网印技术在印刷行业一般称为“丝网印刷”,在纺织印染行业则一般称之“丝网印花”。因此,“丝网印”技术并非界定印刷业的标准。在服装面料上用丝网印刷印花或图案、文字、字母等不纳入印刷业监管范畴,其原因并非采用“丝网印刷”技术,更不可能据此得出“丝网印刷不受《印刷业管理条例》规范”的结论。

  那么,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印染企业用丝网印刷在服装面料上印花等活动如何定性的批复》(新出法规[2002]988号)又是如何得出相关结论的?

  在工艺原理上,印刷业的“印刷”,与纺织印染业的“印花”其实是一样的,都是将文字、图案或花纹印到物品上。只不过,在我国传统习惯上,“印刷”是指印在纸张上,“印花”是指印在纺织品上。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印刷品不再限于纸质材料,已扩展到金属、塑料等材料了;印刷(印花)技术或工艺,也不再限于印刷业和纺织印染业,而在很多行业运用。当然,行业划分还是非常必要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并不调整所有的印刷行为或类似印刷的行为。根据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其适用对象是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印制后的产品是否属印刷品,是界定相关印制行为是否属印刷业的标准。

  采用丝网印(刷)等技艺,印出文字、图案、花纹等(包括商标)的服装面料、箱包面料,是否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范围呢?这些印有图文的面料,是用来制作服装或者箱包的,不是出版物,与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其他印刷品也不同,但与包装装潢印刷品之间如何界定却是个难题。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应如何理解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2]189号)则进一步明确,包装装潢印刷品,既包括粘贴、铆贴在包装物上的印刷图文的纸、金属、塑料等物品,也包括直接在包装盒、袋、罐等上印刷图文的包装物。《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则明确,“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

  很显然,包装装潢印刷品应当是指用来包装、介绍、装饰、美化某种商品,与该商品配套并附随其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图文的包装物,和粘贴、铆贴在该商品本身或者其包装物上的印有图文的商标标识或者其他物品,以及附随该商品或者另行散发的广告宣传品(如说明书),而不包括直接印有图文的该商品本身。也就是说,包装装潢印刷品,与其包装、装饰、介绍的商品本身,是相对独立的。以印刷、印染、刻印、晒蚀、铸模、冲压、烫印等方式,在服装、箱包等商品本身上面(包括在该商品的半成品上,以及在制造该商品必不可少且制成后物理形态改变不大的主要原材料上),直接印制用于介绍、装饰、美化该商品本身的图文(包括商标)的,在行业划分上,属于该商品或其原材料的加工制造行业,而不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所调整的印刷业活动,也不属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所调整的商标印制活动。这才是在服装面料、箱包面料上印花或图文(包括商标)不属于印刷业监管范围的理由。相应地,本案当事人在箱包面料上印制注册商标,也不属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调整的商标印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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