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我国基金业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进程,2001年5月2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采用“好人举手”制度。 “好人举手”制度,顾名思义,即“你申明是好人,承诺遵纪守法,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其出发点是通过制度创新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树立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经营理念。 12月6日公布获准筹建消息的银河基金管理公司是依据这一制度xx获准筹建的基金公司。 “好人举手”制度是一项通俗的说法,其实质是“自律承诺”,即各类证券投资机构在获得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资格之前,必须置于社会各方的监督之下,自觉规范投资行为。 具体来说,这项制度有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是申请人的自律承诺及遵守情况。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已在证券交易所开户并从事权益类证券投资活动的,应当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向证交所提交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自觉接受监管,并围绕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开展先期准备工作;申请人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日期到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12个月。二是证监会的核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受理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前,证监会将向证券交易所、相关派出机构了解申请人提交、遵守自律承诺书的情况以及最近1年内证券投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经了解发现申请人有不遵守其自律承诺的行为的,证监会将不受理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申请,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另行调查处理。 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好人举手”制度有利于提高和强化基金公司发起人的守法意识,使规范运作和自律诚信成为自觉行为。从监管者角度来说,该制度能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三公”原则将商业机会和申请人的行为规范结合起来,从而促使监管对象将规范和诚信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