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蚊香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_红盾扬威_新浪博客

一、案情概况
2006年8月9日,我局对蚊香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在某商场发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热蚊香片的包装上标示有“适宜儿童、孕妇、老人及广大成年人使用,好乖乖用好乖乖”等字样,并有儿童图片;某集团下属公司生产的大盘无烟蚊香的包装上标示有“适宜儿童、孕妇、老人及广大成年人使用”等字样,并有儿童图片。现场口头询问得知,上述产品系从厂家进货,据此,厂家涉嫌虚假宣传,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我局向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下属限公司分别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证据并接受调查。2006年9月18日,两公司共同委托代理商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电热蚊香片包装盒上使用“适宜儿童、孕妇、老人及广大成年人使用,好乖乖用好乖乖”等用语和儿童图片对产品作宣传。其下属公司在其生产的大盘无烟蚊香的包装盒上使用“适宜儿童、孕妇、老人及广大成年人使用”等用语和儿童图片对产品作宣传。其下属公司系当事人子公司,其产品质量、包装说明等均由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蚊香的主要成分是农药,儿童、孕妇、老人等特殊人群应谨慎使用。电热蚊香片有效成份为S—生物烯丙菊酯24mg/片,系农药,办理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证书》;大盘无烟蚊香有效成分四氟甲醚菊酯≥0.014%,系农药,办理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证书》。
综上,我局认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xx影响,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二、评析
本案的定性处罚重在把握对国家对农药使用的相关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一)《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农药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xx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该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属于农药范畴。当事人两种产品的均办理了《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显然电热蚊香片和蚊香(B)型—大盘无烟蚊香是农药范畴,受《农药管理条例》的调整。《农药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因此,使用农药产品,首先要确保安全。
(二)《农药广告审查标准》第七条规定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而当事人在产品包装盒上标注“适宜儿童、孕妇、老人及广大成年人使用”用语,且将儿童、孕妇、老人等特殊人群放在前面,将及广大成年人使用放在后面,让人产生该产品尤其适合特殊人群使用的错觉。《农药广告审查标准》第十条规定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而当事人在产品包装盒上使用儿童图片,更引人误解。显然当事人在产品包装盒上使用的用语和儿童图片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当事人在产品包装盒上使用的用语和儿童图片是一种对产品宣传的广告。因此,我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认为当事人在产品包装盒上使用的用语和儿童图片是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
三、办案心得
(一)办案前的准备工作。在查处本案前我们对蚊香的知识知之甚少,得知蚊香的主要成分是农药,但是使用“适宜儿童、孕妇、老人使用”等用语宣传是否违法呢?要弄清是否违法,我们就要了解国家对农药的有关管理规定。我们首先查找了《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了解蚊香的主要成分确实是农药。然后我们查找了农业部发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了解使用含有农药成分的产品首先要确保安全。再次,我们查找了关于农药广告的有关规定,了解到《农药广告审查标准》规定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zh1}我们查找了家关于蚊香的标准,了解到国家标准将蚊香划分为盘式蚊香、电热片蚊香、电热液体蚊香三大类,未再细分为“儿童盘式蚊香”、“成人盘式蚊香”等标准等级。通过收集以上的资料,我们确定使用“适宜儿童、孕妇、老人使用”的用语宣传是违法行为。
(二)实施现场检查。在检查前,我们不确定池州市城区有哪些蚊香产品,由哪些商家代理,以及哪些产品的宣传违反国家规定。我们首先对市场进行了初步检查,了解了池州城区经销蚊香的具体品种和商家代理的具体品种。掌握了上述情况后,我们利用1天的时间对池州城区的代理商进行了彻底的检查,发现有几个品种的蚊香使用的宣传用语涉嫌违法,我们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取了涉嫌虚假宣传的蚊香,其中就有本案查处的蚊香。
(三)违法主体的确认和对厂家的宣传教育。实施现场检查时,我们发现使用用语涉嫌虚假宣传的蚊香是标注在产品的包装盒上,代理商只是从厂家进货,在宣传上未实施具体行动。因此,我们确定厂家才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于是向厂家发出《询问通知书》。厂家的授权委托人到我局后不承认其使用“适宜儿童、孕妇、老人及广大成年人使用,好乖乖用好乖乖”等用语和儿童图片是虚假宣传,并诡辩该宣传使用是对这些特殊人群的保护。对厂家的诡辩,我们首先根据收集的资料对厂家进行了宣传,指出蚊香的主要成分是农药,应遵守国家对农药的有关规定。厂家对蚊香的主要是农药,受《农药管理条例》的调整没有异议,提供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证书》,并强调其一直遵守国家对农药的有关规定。对厂家提供的材料我们予以肯定,与厂家的交流似乎陷入了僵局和被动。见厂家的态度如此坚决,我们询问厂家生产使用“适宜儿童、孕妇、老人及广大成年人使用,好乖乖用好乖乖”等用语和儿童图片宣传的蚊香是否是合格产品,厂家当然确定其产品是合格产品。这时,我们出示了一款厂家生产未使用“适宜儿童、孕妇、老人及广大成年人使用,好乖乖用好乖乖”等用语和儿童图片宣传的蚊香,同时,将该款蚊香与使用了“适宜儿童、孕妇、老人及广大成年人使用,好乖乖用好乖乖”等用语和儿童图片宣传的蚊香相对比,结果是两种产品执行的都是相同的国家标准。对此对比结果,我们指出标准都是四氟甲醚菊酯≥0.014%,为何使用的宣传用语不同;“适宜儿童、孕妇、老人及广大成年人使用,好乖乖用好乖乖”等用语和儿童图片宣传的蚊香如果真的适合特殊人群使用,是不是农药四氟甲醚菊酯的含量低些;国家标准是四氟甲醚菊酯≥0.014%,如果含量低些就应该是不合格产品;此外,我们指出《农药广告审查标准》规定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综合以上事实,我们指出厂家陈述其未虚假宣传是狡辩。{zh1},厂家不得不承认其使用“适宜儿童、孕妇、老人及广大成年人使用,好乖乖用好乖乖”等用语和儿童图片的宣传是违法行为。
综合本案,与厂家的交流我们认为最成功的就是让厂家陷入了三难的境地。一是如果承认使用“适宜儿童、孕妇、老人及广大成年人使用,好乖乖用好乖乖”等用语和儿童图片宣传的蚊香是合格产品,那么就是虚假宣传。二是如果承认是不合格产品,那么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其作为xxxx的声誉有非常不利的影响。三是既然《农药广告审查标准》规定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而使用的宣传显然违反了《农药广告审查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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