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N812:1998,Safetyrulesfortheconstructionandinstallationoflifts— Part2:Hydrauliclifts,MOD)
20071101发布2008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第1章~第4章以及7.2.1、8.17.1、9.1.2b)、9.10.6.2a)、12.6.3、12.8.2、13.1.1.3、15.2.3.2、16.2a)6)、16.2a)7)中带“宜”字的内容,附录C、附录E、附录G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标准EN812:199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第2部分:液压电梯》(英文版)。
本标准根据EN812:1998重新起草。
本标准与EN812:1998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
———本标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用一部分我国标准代替对应的欧洲标准和国际标准,增加GB/T7024.1—1997,取消prEN818:1997。
———本标准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不再列入GB/T7024中已有的术语和定义,如护脚板、缓冲器、轿厢、载货电梯、导轨、顶层空间、瞬时式安全钳、具有缓冲作用的瞬时式安全钳、平层、限速器、底坑、渐进式安全钳、安全钳、随行电缆、开锁区、井道,保留了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术语和定义。
———EN812:1998的7.1中第2段内容,在本标准中用以下内容代替:“对于液压乘客电梯,此运动间隙不得大于6mm。对于液压载货电梯,此间隙不得大于8mm。由于磨损,间隙值允许达到10mm。如果有凹进部分,上述间隙从凹底处测量。”
———本标准在EN812:1998的8.2.1中增加以下内容:“对于液压乘客电梯和液压病床电梯,为了允许轿厢设计的改变,对表1所列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zd0}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表列值的5%的面积。”以考虑我国液压电梯轿厢面积在设计上的变化情况。
———本标准在EN812:1998的8.2.2中增加以下条款:“8.2.2.5 对于xx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
使用者使用的非商用液压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按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即200kg/m2)计算。”以考虑我国非商用液压汽车电梯的实际情况。
———EN812:1998的8.6.3中“此运动间隙不得大于6mm”,在本标准中用“对于液压乘客电梯,此运动间隙不得大于6mm。对于液压载货电梯,此间隙不得大于8mm”代替,对于液压载货电梯,此间隙适当放宽。
———本标准在EN812:1998的9.5.1表3(本标准9.5.1表5)的下面增加了说明,以进一步说明该表的涵义。
———删除EN812:1998的9.8.2.1b)中的内容,因为在我国不存在具有缓冲作用的瞬时式安全钳。
———删除EN812:1998的9.8.6.2中的内容,原因同第8条。
———删除EN812:1998的10.3.5b)“具有缓冲作用的蓄能型”,因为我国无此类型的缓冲器。
———EN812:1998的10.3.8“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和/或具有缓冲复位运动的蓄能型缓冲器以及耗能型缓冲器……”改为“线性和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以及耗能型缓冲器……”,删去“和/或具有缓冲复位运动的蓄能型缓冲器”,因为我国无此类型的缓冲器。
———删除EN812:1998的10.4.2中的内容,因为我国无此类型的缓冲器。
———本标准在EN812:1998中12.3.3.3的内容中增加“———允许的弯曲半径”,因为在软管固定时要求其弯曲半径不小于制造厂标明的弯曲半径。
———本标准在EN812:1998中12.5.7的内容中增加“手动紧急下降阀的回路中可不设滤油器”,因为该液压回路中无需设置滤油器。
———EN812:1998附录D.2h)1)内容中“瞬时式安全钳或具有缓冲作用的瞬时式安全钳”,在本标准中用“瞬时式安全钳”代替,“安全钳动作应在额定速度下进行”用“安全钳的动作可在检修速度下进行”代替,附录D.2h)1)ii)“轿厢装有125%额定载重量,除非当额定载重量小于表1.1(8.2.1)给出值时轿厢载荷不超过相应的表1.1的载重量”用“对于8.2.2所述的液压载货电梯,轿厢试验载重量按轿厢实际面积根据表1确定”代xxxx虑我国液压电梯的实际情况并确保安全。
———EN812:1998附录D.2h)2)内容中“安全钳的动作在额定速度或较低的速度下进行”,在本标准中用“安全钳的动作可在额定速度或检修速度下进行”代替;EN812:1998附录D.2h)2)ii)“当额定载重量小于表1.1(8.2.1)给出的值时,轿厢应装有125%的额定载重量,除非载荷不超过相应表1.1的载重量”,在本标准中用“对于8.2.2所述的液压载货电梯,试验载重量为125%额定载重量与根据轿厢实际面积按表1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两
者中的较大值”代xxxx虑到我国液压电梯的实际情况并确保安全。
———本标准在EN812:1998附录D.2h)的内容中增加一段“对于8.2.2.5所述非商用液压汽车
电梯,须用150%额定载重量进行安全钳的上述试验”,以考虑到我国液压汽车电梯的实际
情况。
———EN812:1998附录D.2i)1)中“瞬时式安全钳或具有缓冲作用的瞬时式安全钳:动作应由限
速器或安全绳触发,试验应在轿厢空载、额定速度下进行”,在本标准中用“瞬时式安全钳:动作
应由限速器或安全绳触发,试验应在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下进行”代替,以避免安全钳动作导致
导轨的磨损。
———EN812:1998附录D.2i)2)中“渐进式安全钳:试验应在轿厢空载、额定速度或较低的速度下
进行”,在本标准中用“渐进式安全钳:试验应在轿厢空载、额定速度或检修速度下进行”代替,
以避免安全钳动作导致导轨的磨损。
———EN812:1998附录F.5.3.1“具有缓冲复位运动的蓄能型缓冲器”,在本标准中用“线性蓄能
型缓冲器”代替,因为我国无此类型的缓冲器。
上述技术差异已编入正文中,并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单线标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D、附录F、附录H、附录J、附录K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E、
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山东百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浙
江巨人电梯有限公司、苏州江南电梯有限公司、苏州东南液压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克荣、陈凤旺、蔡金泉、王兴琪、朱健、程斌、喻钢、黄力敏、陈永坚、李金伟、
魏山虎、杨英德。
Ⅷ
犈犖812引言
0.1 总则
0.1.1 本标准从保护人员和货物的观点出发制定液压乘客电梯和液压载货电梯的安全规范,防止发生
与使用人员、液压电梯维护和紧急操作相关的事故的危险。
0.1.2 研究了液压电梯在下列方面的多种事故的可能性:
0.1.2.1 可能因下列事故造成危险:
a) 剪切。
b) 挤压。
c) 坠落。
d) 撞击。
e) 被困。
f) 火灾。
g) 电击。
h) 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材料失效:
1) 机械损伤;
2) 磨损;
3) 锈蚀。
0.1.2.2 保护的人员:
a) 使用人员;
b) 维护和检查人员;
c) 液压电梯井道、机房和滑轮间(如有)外的人员。
0.1.2.3 保护的物体:
a) 轿厢中的装载物;
b) 液压电梯的零部件;
c) 安装液压电梯的建筑。
0.2 原则
制定本标准时,采用了下列原则。
0.2.1 本标准未重复列入适用于任何电气、机械及包括建筑构件防火保护在内的建筑结构的通用技术
规范。
然而,有必要去制定某些为保证有良好构造的要求。一方面,这对液压电梯的制造者而言是特有的
要求,另一方面,因为在液压电梯使用中,这些要求可能比其他场合更为严格。
0.2.2 本标准不仅表达了电梯指令(指欧洲电梯指令theLiftDirective)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且另外叙
述了液压电梯安装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zd1}限度的规范要求。某些国家(指欧共体某些成员国)的建
筑结构等法规也不可忽视。
受此影响的典型条款是:机房、滑轮间高度及它们入口门尺寸的最小值的规定。
0.2.3 当部件因重量、尺寸和/或形状原因用手不能移动时,则这些部件应:
Ⅸ
a) 设置可供提升装置吊运的附件;或
b) 在设计上可以与上述吊运附件相连接(如:采用螺纹孔方式);或
c) 在形状上容易被标准型的提升设备缚系吊运。
0.2.4 本标准尽可能只提出所用材料和部件为满足液压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须的要求。
0.2.5 顾客和供应商之间所作的协商内容为:
a) 液压电梯的预期用途;
b) 环境条件;
c) 土建工程问题;
d) 有关安装地点的其他方面的问题。
0.3 假设
已考虑到包含在一部完整液压电梯内的每一零部件的可能危险。
已制定了相应规范。
0.3.1 零部件是:
a) 按照通常工程实践和计算规范设计,并考虑到所有失效形式;
b) 可靠的机械和电气结构;
c) 由强度足够和质量合格的材料制成;
d) 无缺陷。
有害材料(如石棉等)不应使用。
0.3.2 零部件应有良好的维护和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尽管有磨损,仍应满足所要求的尺寸。
0.3.3 选择和配置的零部件,使得在预期的环境影响和特定的工作条件下,不影响液压电梯的安全
运行。
0.3.4 承载结构件的设计,应保证在额定载荷的0~100%承载范围内液压电梯均能安全运行。
0.3.5 本标准对于电气安全装置的要求是:一个xx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的可能性不
必考虑。
0.3.6 当使用人员按预定方法使用液压电梯时,对因其自身疏忽和非故意的不小心而造成的问题应予
以保护。
0.3.7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员可能做出某种鲁莽动作。本标准没有考虑同时发生的两种鲁莽动作的
可能性和/或违反液压电梯使用说明的情况。
0.3.8 如果在维修期间,一个使用人员通常不可接近的安全装置被有意置为无效状态,此时液压电梯
的安全运行无保障,则应遵照维修规程采取补充措施去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假设维修人员已经过培
训并按照维修规程作业。
0.3.9 所用的水平力:
a) 静力:300N;
b) 撞击所产生的力:1000N。
这是一个人可能施加的作用力。
0.3.10 除了下列各项以外,根据良好实践和本标准要求制造的机械装置,在无法检查情况下,将不会
损坏至濒临危险状态。
下列机械故障应考虑:
a) 悬挂装置的破断;
b) 辅助绳、链和带的所有连接的破断和松弛;
c) 液压系统(不包括液压缸)中的破裂;
d) 液压系统(包括液压缸)中的微小泄漏。
Ⅹ
0.3.11 轿厢从{zd1}层站坠落,在撞击缓冲器之前,允许防坠落或防超速下降的装置不动作。
0.3.12 在不发生0.3.10所述机械故障的条件下,载有任意载重量(直至额定载重量)的轿厢下行速度
应不超过下行额定速度的8%。
0.3.13 装有液压电梯的大楼管理服务,应能有效地响应应急召唤,而没有不恰当的延时(见0.2.5)。
0.3.14 通常应提供用于提升笨重设备的设施见0.2.5。
0.3.15 为了保证机房中设备的正常运行,应考虑设备散发的热量,机房中的环境温度应保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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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对于装有节流阀/单向节流阀作为防止超速下降预防措施的液压电梯,应考虑到轿厢对缓冲器
或棘爪装置的撞击速度为下行额定速度狏d+0.3m/s。
0.3.17 对于液压载货电梯,其轿厢相对于额定载重量的有效面积大于表1规定值时,轿厢内载有人时
的向下运行应不会产生危险。
Ⅺ
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yj}安装的新液压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轿厢由液压缸支承或由钢丝绳或链条悬挂并在与垂直面倾斜度不大于15°的导轨间
运行,用于运送乘客或货物至指定层站的液压电梯。
1.2 除本标准的要求之外,应考虑在特殊情况下(潜在的爆炸环境、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工况、危险物
品的运输等)的补充要求。
1.3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1.1所述驱动方式之外的电梯。
b) 在现有建筑物中不允许安装液压电梯的场所安装的液压电梯。
注:现有建筑物指已在使用的建筑物或在订购电梯之前已使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内部结构全部更新的应考虑为
新建筑物。
c) 本标准实施前安装的及已完成重大改造的液压电梯。
d) 升降器械,如链斗式升降机、矿山升降机、舞台升降机、装有自动吊笼和料斗的器械、建筑和公
共工程工地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开采或钻井平台、建筑和维修器械。
e) 与垂直面倾斜度大于15°的液压电梯。
f) 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液压电梯期间的安全。
g) 额定速度大于1m/s的液压电梯。
本标准不讨论噪音和振动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与液压电梯的安全使用无关。
1.4 本标准未述及在火灾情况下使用液压电梯的必要的附加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00—2006 碳素结构钢(ISO630:1995,NEQ)
GB/T786.1—1993 液压气动图形符号
GB/T2423.5—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a和导则:冲击
(idtIEC68227:1987)
GB/T2423.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b和导则:碰撞
(GB/T2423.6—1995,idtIEC68229:1987)
GB/T2423.10—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
弦)(idtIEC6826:1982)
GB/T2423.2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N:温度变化
(GB/T2423.22—2002,IEC60068214:1984,IDT)
GB/T4207 固态绝缘材料在潮湿条件下相比电痕化指数和耐电痕化指数的测定方法
(GB/T4207—2003,IEC60112:1979,IDT)
GB/T4723 印制电路用覆铜箔酚醛纸层压板(GB/T4723—1992,neqIEC2492:1985~1988)
1
GB/T4724 印刷电路用覆铜箔环氧纸层压板(GB/T4724—1992,neqIEC2492:1987)
GB/T4728 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GB4943—2001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IEC60950:1999,IDT)
GB5013.4—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idtIEC2454:1994)
GB5013.5—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5部分:电梯电缆(idtIEC2455:1994)
GB5023.1—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idtIEC2271:1993)
GB5023.3—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
套电缆(idtIEC2273:1993)
GB5023.4—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4部分:固定布线用护套
电缆(idtIEC2274:1992)
GB5023.5—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
(idtIEC2275:1979)
GB/T5023.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6部分: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
用电缆(GB/T5023.6—2006,IEC602276:2001,IDT)
GB/T7024—1997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T8104—1987 流量控制阀试验方法(neqISO/DIS6403)
GB/T8105—1987 压力控制阀试验方法(neqISO/DIS6403)
GB8903—2005 电梯用钢丝绳(ISO/FDIS4344:2003,MOD)
GB12265.1—1997 机械安全 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eqvEN294:1992)
GB13028—1991 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要求(eqvIEC742:1983)
GB14048.4—200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IEC6094741:
2000,IDT)
GB14048.5—200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1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 机电式
控制电路电器(eqvIEC6094751:1997)
GB/T15651—1995 半导体器件 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 第5部分:光电子器件(idtIEC7475:1992)
GB/T16261—1996 印制板总规范(idtIEC/PQC88:1990)
GB/T16856—1997 机械安全 风险评价的原则(eqvprEN1050:1994)
GB16895.3—2004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保护导
体和保护联结导体(IEC60364554:2002,IDT)
GB16895.21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16895.21—2004,
IEC60364441:2001,IDT)
GB/T16935.1—1997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dy}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idtIEC6641:1992)
JG/T5072.1—1996 电梯T型导轨(eqvISO7465:1983)
GA109—1995 电梯层门耐火试验方法
EN12015:2004 电磁兼容性 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 辐射
EN12016:2004 电磁兼容性 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 抗干扰
HD384.6.61S1 建筑物的电气安装 第6部分 验证 第61章:初校验
2
3 术语和定义
GB/T7024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轿厢有效面积 犪狏犪犻犾犪犫犾犲犮犪狉犪狉犲犪
地板以上1.0m高度处测量的轿厢面积,液压电梯运行时供乘客或货物用的扶手可忽略不计。
3.2
平衡重 犫犪犾犪狀犮犻狀犵狑犲犻犵犺狋
为节能而设置的平衡部分轿厢自重的质量。
3.3
夹紧装置 犮犾犪犿狆犻狀犵犱犲狏犻犮犲
当触发时能使下行运动的轿厢停止并在其行程中任一位置保持其停止状态以限制沉降范围的机械
装置。
3.4
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 犱犻狉犲犮狋犪犮狋犻狀犵犾犻犳狋
柱塞或缸筒直接作用在轿厢或其轿厢架上的液压电梯。
3.5
下行方向阀 犱狅狑狀犱犻狉犲犮狋犻狅狀狏犪犾狏犲
液压回路中用于控制轿厢下降的电控阀。
3.6
电气防沉降系统 犲犾犲犮狋狉犻犮犪犾犪狀狋犻犮狉犲犲狆狊狔狊狋犲犿
防止沉降危险的措施组合。
3.7
电气安全回路 犲犾犲犮狋狉犻犮狊犪犳犲狋狔犮犺犪犻狀
串联所有电气安全装置的回路。
3.8
满载压力 犳狌犾犾犾狅犪犱狆狉犲狊狊狌狉犲
当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停靠在{zg}层站位置时,施加到直接与液压缸连接的管路上的静压力。
3.9
液压电梯 犺狔犱狉犪狌犾犻犮犾犻犳狋
靠电力驱动液压泵输送液压油到液压缸,直接或间接驱动轿厢的电梯(可以使用多个电动机、液压
泵和/或液压缸)。
3.10
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 犻狀犱犻狉犲犮狋犪犮狋犻狀犵犾犻犳狋
借助于悬挂装置(绳、链)将柱塞或缸筒连接到轿厢或轿厢架上的液压电梯。
3.11
液压缸 犼犪犮犽
组成液压驱动装置的缸筒与柱塞/活塞的组合。
3.12
夹层玻璃 犾犪犿犻狀犪狋犲犱犵犾犪狊狊
二层或更多层玻璃之间用塑胶膜组合成的玻璃。
3
3.13
液压电梯驱动主机 犾犻犳狋犿犪犮犺犻狀犲
由液压泵、液压泵电动机和控制阀组成的用于驱动和停止液压电梯的装置。
3.14
机房 犿犪犮犺犻狀犲狉狅狅犿
驱动主机和相关设备所在的房间。
3.15
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载荷 犿犻狀犻犿狌犿犫狉犲犪犽犻狀犵犾狅犪犱狅犳犪狉狅狆犲
钢丝绳的公称直径的平方(mm2)和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N/mm2)与一定结构钢丝绳的最小破
断拉力系数的连乘积。
3.16
单向阀 狀狅狀狉犲狋狌狉狀狏犪犾狏犲
只允许液压油在一个方向流动的阀。
3.17
单向节流阀 狅狀犲狑犪狔狉犲狊狋狉犻犮狋狅狉
允许液压油在一个方向自由流动而在另一方向限制性流动的阀。
3.18
乘客 狆犪狊狊犲狀犵犲狉
液压电梯轿厢运送的人员。
3.19
棘爪装置 狆犪狑犾犱犲狏犻犮犲
用于停止轿厢非操作下降并将其保持在固定支撑上的一种机械装置。
3.20
溢流阀 狆狉犲狊狊狌狉犲狉犲犾犻犲犳狏犪犾狏犲
通过溢流限制系统压力不超过设定值的阀。
3.21
滑轮间 狆狌犾犾犲狔狉狅狅犿
不装液压电梯驱动主机,仅装设滑轮或限速器和电气设备的房间。
3.22
额定速度 狉犪狋犲犱狊狆犲犲犱
液压电梯设计所规定的轿厢速度狏(m/s):
狏m———上行额定速度(m/s);
狏d———下行额定速度(m/s);
狏s———上行额定速度狏m和下行额定速度狏d两者中的较大值(m/s)。
3.23
再平层 狉犲犾犲狏犲犾犻狀犵
液压电梯停止后,允许在装载或卸载期间进行校正轿厢停止位置的一种动作,必要时可使轿厢连续
运动(自动或点动)。
3.24
节流阀 狉犲狊狋狉犻犮狋狅狉
通过内部一个节流通道将出入口连接起来的阀。
4
3.25
破裂阀 狉狌狆狋狌狉犲狏犪犾狏犲
当在预定的液压油流动方向上流量增加而引起阀进出口的压差超过设定值时,能自动关闭的阀。
3.26
安全绳 狊犪犳犲狋狔狉狅狆犲
系在轿厢或平衡重上的辅助钢丝绳,在悬挂装置失效情况下,可触发安全钳动作。
3.27
截止阀 “狊犺狌狋狅犳犳”狏犪犾狏犲
一种手动操纵的双向阀,该阀的开启和关闭允许或防止在任一方向上的液压油的流动。
3.28
单作用液压缸 狊犻狀犵犾犲犪犮狋犻狀犵犼犪犮犽
一个方向由液压油的作用产生位移,另一个方向由重力的作用产生位移的液压缸。
3.29
轿厢架 狊犾犻狀犵
与悬挂器具连结用来承载轿厢或平衡重的金属构架,其可以与轿厢成为一个整体。
3.30
使用人员 狌狊犲狉
利用液压电梯为其服务的人。
4 单位和符号
4.1 单位
本标准采用国际单位制(SI)。
4.2 符号
符号在相应使用的公式中解释。
5 井道
5.1 总则
5.1.1 本章各项要求适用于装有单台或多台液压电梯轿厢的井道。
5.1.2 液压电梯平衡重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
5.1.3 液压缸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可以延伸至地下或其他空间内。
5.2 井道的封闭
5.2.1 液压电梯应由下述部分与周围分开:
a) 井道壁、底板和井道顶板;或
b) 足够的空间。
5.2.1.1 全封闭的井道
建筑物中,要求井道有助于防止火焰蔓延,该井道应由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xx封闭起来。
只允许有下述开口:
a) 层门开口;
b) 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的开口;
c) 火灾情况下,气体和烟雾的排气孔;
d) 通风孔;
e) 井道与机房或与滑轮间必要的功能性开口;
f) 根据5.6,电梯之间隔板上的开孔。
5
5.2.1.2 部分封闭的井道
在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用于防止火焰蔓延的场合,如与瞘望台、竖井、塔式建筑物联结的液压
观光电梯等,井道不需要全封闭,但要提供:
a) 在人员可正常接近液压电梯处,围壁的高度应足以防止人员:
———遭受液压电梯运动部件危害;
———直接或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液压电梯设备而干扰液压电梯的安全运行。
若符合图1和图2要求,则围壁高度应足够,即:
1) 在层门侧高度不小于3.50m。
2) 其余侧,当围壁与液压电梯运动部件的水平距离为最小允许值0.50m时,高度不应小于
2.50m。
若该水平距离大于0.50m时,高度可随着距离的增加而减少;当距离等于2.0m时,高度
可减至最小值1.10m。
b) 围壁应是无孔的。
c) 围壁距地板、楼梯或平台边缘{zd0}距离为0.15m(见图1)。
d) 应采取措施防止由于其他设备干扰液压电梯的运行[见5.8b)和16.3.1c)]。
e) 对露天液压电梯,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见0.3.3),例如,沿建筑物外墙安装的附壁梯。
注:只有在充分考虑环境或位置条件后,才允许液压电梯在部分封闭井道中安装。
单位为毫米
犆———轿厢;
犎———围壁高度;
犇———与液压电梯运动部件的距离(见图2)。
图1 部分封闭的井道示意图
6
图2 部分封闭的井道围壁高度与距液压电梯运动部件距离的关系图
5.2.2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
5.2.2.1 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除了因使用人员的安全或检修需要外,一般不
应采用。
5.2.2.1.1 检修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40m,宽度不得小于0.60m。
井道安全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80m,宽度不得小于0.35m。
检修活板门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宽度不得大于0.50m。
5.2.2.1.2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应设置井道安全门,以确保相邻地坎间的
距离不大于11m。在相邻的轿厢都采取8.12.3所述的轿厢安全门措施时,则不需执行本条款。
5.2.2.2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不应向井道内开启。
5.2.2.2.1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上述门开启后,不用钥匙
亦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检修门与井道安全门即使在锁住情况下,也应能不用钥匙从井道内部将门打开。
5.2.2.2.2 只有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处于关闭位置时,液压电梯才能运行。为此,应采
用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上述门的关闭状态。
对通往底坑的通道门(见5.7.2.2),在不是通向危险区域情况下,可不必设置电气安全装置。这是
指液压电梯正常运行中,轿厢或平衡重的{zd1}部分,包括导靴、护脚板等和底坑底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
至少为2m的情况。
液压电梯的随行电缆、限速器张紧轮和类似装置,认为不构成危险。
5.2.2.3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无孔,并应具有与层门一样的机械强度,且应符合相关
建筑物防火规范的要求。
7
5.2.3 井道的通风
井道应适当通风,井道不能用于非液压电梯用房的通风。
注:在没有相关的规范或标准情况下,建议井道顶部的通风口面积至少为井道截面积的1%。
5.3 井道壁、底面和顶板
井道结构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承受下述载荷:驱动主机施加的;轿厢偏载情况
下安全钳动作瞬间经导轨施加的;缓冲器动作产生的;以及轿厢装卸载所产生的载荷等。
5.3.1 井道壁的强度
为保证液压电梯的安全运行,井道壁应具有下列的机械强度,即用一个300N的力,均匀分布在
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垂直作用在井道壁的任一点上,应:
a) 无{yj}变形;
b) 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人员可正常接近的玻璃门扇、玻璃面板或成形玻璃板,均应用夹层玻璃制成,其高度应符合5.2.1.2
的要求。
5.3.2 底坑底面的强度
5.3.2.1 底坑的底面应能支撑每根导轨的作用力(悬空导轨除外):
由导轨自重再加安全钳动作瞬间的反作用力(N)[见附录G(资料性附录)G.2.3和G.2.4]。
5.3.2.2 轿厢缓冲器支座下的底坑地面应能承受满载轿厢静载4倍的作用力:
4犵n(犘+犙)…………………………(1)
式中:
犘———空轿厢和由轿厢支承的零部件的质量,如部分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若有)等的质量和,单
位为千克(kg);
犙———额定载重量,单位为千克(kg);
犵n———标准重力加速度,9.81m/s2。
5.3.2.3 位于平衡重运行区域之下的底坑地面应能承受平衡重质量4倍的静载荷的作用:
4犵n狇犘…………………………(2)
式中:
犘———空轿厢和由轿厢支承的零部件的质量,如部分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若有)等的质量和,单
位为千克(kg);
犵n———标准重力加速度,9.81m/s2;
狇———平衡系数(见G.2.4)。
5.3.2.4 位于液压缸下的底坑地面应能承受施加在其上的载荷和力(N)。
5.3.3 顶板强度
除了6.3.1和/或6.4.1规定的载荷,在悬挂导轨的情况下,顶板的悬挂点应至少能承受G.5.1规
定的载荷和力。
5.3.4 棘爪装置动作期间垂直力的计算
棘爪装置动作期间施加到固定点上的总垂直力可以按照公式(3)和公式(4)近似计算:
a) 对于蓄能型弹簧缓冲棘爪装置,不论是否有缓冲复位运动时:
犉=3犵n(犘+犙)/狀…………………………(3)
b) 对于耗能型缓冲棘爪装置:
犉=2犵n(犘+犙)/狀…………………………(4)
式中:
犉———棘爪装置动作期间施加在固定点上的总垂直力,单位为牛(N);
犘———空轿厢和由轿厢支承的零部件的质量,如部分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若有)等的质量和,单
位为千克(kg);
犙———额定载重量,单位为千克(kg);
狀———棘爪装置数量。
8
5.4 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液压电梯井道壁的结构
5.4.1 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的要求,适用于井道的整个高度。有关轿厢与面对
轿厢入口的液压电梯井道壁的间距要求,见第11章。
5.4.2 由层门和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组成的组合体,应在轿厢整个入口宽度上形成一
个无孔表面,门的动作间隙除外。
5.4.3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液压电梯井道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垂直表面,它的高度不应小于1/2的开锁区域加上50mm,
宽度不应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并两边各加25mm。
b) 这个表面应是连续的,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它能承受垂直作用于其上任
何一点均匀分布在5cm2圆形或方形截面上的300N的力,应:
1) 无{yj}变形;
2) 弹性变形不大于10mm。
c) 该井道壁任何凸出物均不应超过5mm。超过2mm的凸出物应倒角,倒角与水平的夹角至少
为75°。
d) 此外,该井道壁应:
1) 连接到下一个门的门楣;或
2) 采用坚硬光滑的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至少为60°,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
不应小于20mm。
5.5 位于轿厢或平衡重下部空间的防护
如果轿厢或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井道底坑的底面至少应按5000N/m2载荷设
计,且:
a) 在平衡重运行区域下设置一个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
b) 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注:液压电梯井道{zh0}不设置在人们能到达的空间上面。
5.6 井道内的防护
5.6.1 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至
少2.50m的高度。
其宽度应至少等于平衡重宽度并两边各加0.10m。
如果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该遵循GB12265.1—1997中4.5.1的规定。
5.6.2 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设置隔障。
如果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该遵循GB12265.1—1997中4.5.1的规定。
5.6.2.1 这种隔障应至少从轿厢或平衡重行程的{zd1}点延伸到{zd1}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
宽度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满足5.2.2.2.2情况除外。
5.6.2.2 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轿厢或平衡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这
种隔障应该延伸到整个井道高度。
其宽度应至少等于该运动部件或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并每边各加0.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