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dy}人”状告永定县城乡规划建设局_烟台律师刘昌辉_新浪博客

 “我又开始打一起新的行政公益诉讼官司了!”昨日,记者从xx公益诉讼人士、福建省法律工作者丘建东处获悉,因认为福建省永定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涉嫌违规向当地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当地群众的饮水安全存在受污染风险,丘建东近日已一纸诉状将永定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告上了法庭。

  丘建东告诉记者,2009年12月底,他因出差住宿在永定县城,得知当地自来水供水企业———天丰自来水有限公司水厂生产区的外围南侧,兴建有龙凤小区商业街商住楼,此商住楼的开发商是永定县东方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12月10日,永定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向东方银河公司颁发了(200208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而根据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26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第27条规定,“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这就是城乡规划时必须要考虑到的集中供水企业“30米禁区规定”,于2001年9月起实施。

  丘建东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循上述规定,而永定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明知法律法规的精神,却依然向东方银河公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放任危害人民饮水安全的情况发生。

  在行政起诉书中,丘建东请求永定县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永定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本案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性质而属无效具体行政行为,(200208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属无效,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案虽属公益行政诉讼性质,然而,由于丘建东本人系永定县城以外80公里的居民,他作为外地居民可否起诉、是否具有起诉主体资格?而在给永定县人民法院寄去的行政起诉书中,丘建东则出示了一张2009年12月22日他在永定县城的xxxx复印件,证明自己也曾饮用过当地的水,与此案有关联。

  3月16日至17日,记者连续两天给永定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拨去电话欲了解此事,但电话里总是在听到一阵“欢迎致电永定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悦耳女声后,便是无人接听的状态。

  “受不受理,这要看当地法院对这件公益诉讼案的理解程度。”3月17日,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事务所律师黄金荣在了解此案后向记者表示,由于在我国公益诉讼还不是正式的法律概念,在之前的很多起公益诉讼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以“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便是以原告无起诉主体资格为由而被驳回。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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