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5-2)

 

形成连续平面的材料时,孔或间隙的大小不应使直径为20mm的球体通过。在任何情况下,孔或间隙的面积应小于400mm2。

4.4.3平台和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00mm,局部有妨碍处可以降至400mm。平台和走道上操作a)2000N的力通过直径为125mm圆盘施加在平台表面的任何位置;

b)4500N/m2的均布载荷。

4.4.4平台或走道的边缘应设置不小于100mm高的踢脚板。在需要供操作人员穿越的地方,踢脚板的高度可以降低。

4.4.5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及走道应设置防止操作人员跌落的手扶栏杆。手扶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lm,并能承受1000N的水平移动集中载荷。在栏杆一半高度处应设置中间手扶横杆。

4.4.6除快装式塔机外,当梯子高度超过10m时应设置休息小平台。

4.4.6.1梯子的{dy}个休息小平台应设置在不超过12.5m的高度处,以后每隔10m内设置一个。

4.4.6.2当梯子的终端与休息小平台连接时,梯级踏板或踏杆不应超过小平台平面,护圈和扶手应延伸到小平台栏杆的高度。休息小平台平面距下面{dy}个梯级踏板或踏杆的中心线不应大于150mm。

4.4.6.3如梯子在休息小平台处不中断,则护圈也不应中断。但应在护圈侧面开一个宽为0.5m,高为1.4m的洞口,以便操作人员出人。

4.5起重臂走道

4.5.1 起重臂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置走道:

a)截面高度小于0.85m;

b)快装式塔机;

c)变幅小车上设有与小车一起移动的挂篮。

4.5.2对于正置式三角形的起重臂,走道的设置如下所示:

a)起重臂断面内净空高度h等于或者大于1.8m时,走道及扶手应设置在起重臂的内部,且至少应设置一边扶手,扶手安装在走道上部1m处,见图F5。

b)起重臂高度H大于或等于1.5m,但起重臂断面内净空高度h小于1.8m时,走道及扶手应沿着起重臂架的一侧设置,见图F6。

c)起重臂高度H大于或等于0.85m,且小于1.5m时,走道及扶手应沿着臂架的一侧设置,见图F7。

4.5.3对于倒置式三角形的起重臂,走道的设置如下所示:

a)起重臂断面内净空高度h大于或等于1.8m时,走道及扶手应设置在起重臂的内部,且至少应设置一边扶手,扶手安装在走道上部1m处,见图F8。

b)当起重臂是格构式时,起重臂断面内净空高度h大于或等于1.5m时,走道及扶手应设置在起重臂的内部,且至少应设置一边扶手,扶手应安装在走道上部1m处,见图F9。

c)当起重臂高度均不满足4.5.3a)或b)时,走道及扶手应设置在起重臂的上部,且扶手应设置在走道上边1m的外侧,见图F10。

4.6司机室

4.6.1小车变幅的塔机起升高度超过30m的、动臂变幅塔机起重臂铰点高度距轨顶或支承面高度超过25m的,在塔机上部应设置一个有座椅并能与塔机一起回转的司机室。司机室不能悬挂在起重臂上。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塔机的活动部件不应撞击司机室。如司机室安装在回转塔身结构内,则应保证司机的视野开阔。

4.6.2司机室门窗玻璃应使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司机室正面玻璃应设有雨刷器。

4.6.3可移动的司机室应设有安全锁止装置。

4.6.4司机室内应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灭火器。

4.6.5对于安置在塔机下部的操作台,在其上方应设有顶棚,顶棚承压试验应满足JG/T 54-1999中4.2的规定。

4.6.6司机室应通风、保暖和防雨;内壁应采用防火材料,地板应铺设绝缘层。

当司机室内温度低于50C时,应装设非明火取暖装置;当司机室内温度高于350C时,应装设防暑通风装置。

4.6.7司机室的落地窗应设有防护栏杆。

4.7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

4.7.1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4.7.2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能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4.7.3塔机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对无法xx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

4.7.4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结构工作级别、应力循环等级、结构应力状态计算。若使用说明书末对正常工作年限、结构工作级别等作出规定,且不能得到塔机制造商确定的,则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使用不应超过1.25×105次工作循环。

4.8自升式塔机结构件标志塔机的塔身标准节、起重臂节、拉杆、塔帽等结构件应具有可追溯出厂日期的{yj}性标志。同一塔机的不同规格的塔身标准节应具有{yj}性的区分标志。

4.9自升式塔机后续补充结构件要求

4.9.1自升式塔机出厂后,后续补充的结构件(塔身标准节、预埋节、基础连接件等)在使用中不应降低原塔机的承载能力,且不能增加塔机结构的变形。

4.9.2对于顶升作业,不应降低原塔机滚轮 (滑道)间隙的精度、滚轮(滑道)接触重合度、踏步位置精度的级别。

4.9.3对于安装拆卸作业,不应降低原塔机连接销轴孔、连接螺栓孔安装精度的级别。

5机构及零部件

5.1一般要求

5.1.1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机构及零部件的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应设有防护装置。

5.1.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塔机上的零件掉落造成危险。可拆卸的零部件如盖、箱体及外壳等应与支座牢固连接,防止掉落。

5.2钢丝绳

5.2.1钢丝绳直径的计算与选择应符合GB/T13752-1992中6.4.2的规定。在塔机工作时,承载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mm。

5.2.2钢丝绳的安装、维护、保养、检验及报废应符合GB/T 5972的有关规定。

5.2.3钢丝绳端部的固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用钢丝绳夹固接时,应符合GB/T5976中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b)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c)用楔形接头固接时,楔与楔套应符合GB/T5973中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f)用压板固接时,压板应符合GB/T 5975中的规定,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5.2.4  塔机起升钢丝绳宜使用不旋转钢丝绳。末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时,其绳端应设有防扭装置。

5.3吊钩

5.3.1吊钩应符合GB/T 9462-1999中4.4.1的规定。

5.3.2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

b)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yj}性变形;

c)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d)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e)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5.4卷简和滑轮

5.4.1卷筒和滑轮的最小卷绕直径的计算,应符合GB/T13752-1992中6.4.3.1的规定。

5.4.2卷筒两侧边缘超过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

5.4.3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安全可靠,且符合5.2.3中有关要求。钢丝绳在放出{zd0}工作长度后,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应保留3圈。

5.4.4当{zd0}起重量不超过1t时,小车牵引机构允许采用摩擦牵引方式。

5.4.5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裂纹或轮缘破损;

b)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c)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璧厚的20%;

d)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5.5制动器

5.5.1塔机的起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都应配备制动器。对于电力驱动的塔机,在产生大的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不允许导致各机构的动作失去控制。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有维修变幅机构时能防止卷筒转动的可靠装置。

5.5.2各机构制动器的选择应符合GB/T13752-1992中6.2的规定。

5.5.3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可见裂纹;

b)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c)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5 mm -2mm;

d)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e)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

5.6车轮

5.6.1车轮的计算、选择应符合GB/T13752-1992中6.4.4的规定。

5.6.2车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G/T 53中的有关规定。

5.6.3车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可见裂纹;

b)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5%;

c)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6安全装置

6.1起重量限制器

6.1.1塔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如设有起重量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应大于实际值的±5%。

6.1.2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6.2起重力矩限制器

6.2.1塔机应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如设有起重力矩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应大于实际值的±5%。

6.2.2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6.2.3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的触点或控制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别设置,且能分别调整。

6.2.4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其{zd0}变幅速度超过40m/min,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运行。

6.3行程限位装置

6.3.1行走限位装置轨道式塔机行走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在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铁,其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塔机的制动行程,保证塔机在与止挡装置或与同一轨道上其它塔机相距大于lm处能xx停住,此时电缆还应有足够的富余长度。

6.3.2幅度限位装置

6.3.2.1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

6.3.2.2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

6.3.3起升高度限位器

6.3.3.1塔机应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应满足GB/T 9462-1999中4.7.1的规定。

6.3.3.2 吊钩下极限位置的限位器,可根据用户要求设置。

6.3.4回转限位器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塔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应能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6.4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小车变幅的塔机,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

6.5小车断轴保护装置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变幅小车断轴保护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会掉落。

6.6钢丝绳防脱装置滑轮、起升卷筒及动臂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或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吊钩应设有防钢丝绳脱钩的装置。

6.7风速仪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的塔机,应配备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风速仪应设在塔机顶部的不挡风处。

     

6.8夹轨器轨道式塔机应安装夹轨器,使塔机在非工作状态下不能在轨道上移动。

6.9缓冲器、止挡装置塔机行走和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均需设置止挡装置。缓冲器安装在止挡装置或塔机(变幅小车)上,当塔机 (变幅小车)与止挡装置撞击时,缓冲器应使塔机(变幅小车)较平稳地停车而不产生猛烈的冲击。缓冲器的设计应符合GB/T13752-1992中6.4.9的规定。

6.10清轨板轨道式塔机的台车架上应安装排障清轨板,清轨板与轨道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5mm。

6.11顶升横梁防脱功能自升式塔机应具有防止塔身在正常加节、降节作业时,顶升横梁从塔身支承中自行脱出的功能。

7操纵系统

7.1操纵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应能避免发生误操作的可能性,使塔机在正常使用中能安全可靠地运行。

7.2应按人机工程学有关的功能要求设置所有控制手柄、手轮、按钮和踏板,并应有宽裕的操作空间。

7.3对于手柄控制或轮式控制器,一般选择右手控制起升和行走机构,左手控制回转和小车变幅或动臂变幅机构。

7.3.1采用手柄控制操作时,机构运动方向应与图F11及表Fl规定的手柄方向一致。

7.3.2采用轮式控制器操作时,机构运动方向应与表F2规定的手轮旋转方向一致。

7.4手柄或操纵杆的操作应轻便灵活,操作力不应大于100N,操作行程不应大于400mm;踏板的操作力不应大于200N,脚踏行程不应大于200mm。

在一般情况下,宜使用如下数值:

a)对于左右向的操纵杆,操作力为5N~40N;

b)对于前后向的操纵杆,操作力为8N~ 60N;

c)对于踏板,操作力为10N~l50N。

7.5在所有的手柄、手轮、按钮及踏板的附近处,应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标志。标志应牢固、可靠,字迹清晰、醒目。

8电气系统

8.1一般规定

8.1.1电气设备应使塔机的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塔机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应任意改变电路。

8.1.2电气元件的选择应考虑塔机工作时振动大、接电频繁、露天作业等特点。

8.1.3塔机金属结构、轨道、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l0Ω。接地装置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电气安全的有关要求。

8.1.4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需要防震的电器应有防震措施。

8.1.5电气连接应接触良好,防止松脱。导线、线束应用卡子固定,以防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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