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环球管理在线 ...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转贴 2010-03-19 11:39:58]   

编号:CNCA-01C-016: 2010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2010-01-01发布 2010-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类;电风扇类;空调器类;电动机-压缩机类、家用电动洗衣机类;

电热水器类;室内加热器类;真空吸尘器类;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类;电熨斗类;电磁灶类;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类;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类;微波炉类;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类;吸油烟机类;液体加热器类;冷热饮水机类;电饭锅类。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见附件1)。

 同一申请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应对同一单元内所有型号做出确切描述。

4.1.1.2 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其他生产场地的产品需送样核查,并出具报告。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必要时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4.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根据需要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见附件4和附件5);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

5)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元器件(附件4)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若关键安全元器件已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可免于单独送样检测,但仍需满足整机检测标准的要求。

申请整机认证时,申请单元内非代表性样品型号的电磁兼容关键件与代表性样品型号不一致时,送样原则见附件5的要求。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认证委托人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的送样数量见附件3的规定。随整机检测的元器件的送样数量见附件4的规定。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认证检测依据的标准见附件2的规定,检测时应采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国家认监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4.2.2.2 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强制性认证的安全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有规定要求时)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强制性认证的电磁兼容试验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包括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3 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型式试验报告内应包含产品描述报告,其中应对申请单元的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进行描述。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在其生产厂内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此外,还应按照《家用电器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6)进行检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生产者(制造商)、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技术参数、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安全元器件、重要零部件和材料、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关键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1.3 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产品和加工场所。

4.3.2 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个人日。

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4.3.3 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元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其试验所需时间超过整机试验时间,型式试验时间按安全元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之日起计算时间。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从收到认证费用之日起计算时间)。

4.4.3 认证终止

当产品型式试验或工厂检查结果评价不合格时,认证机构应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4.5.2 年度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在进行正常年度监督检查时,应优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季内进行,应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检查。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检查。

特殊监督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

4.5.2.1 年度监督检查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该类产品的初始工厂检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厂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制造商)、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2 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同时,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更换应符合变更要求(见附件4和附件5)以及认证机构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此外,还应检查“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可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

监督检查所需的时间,需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2个人日。

4.5.2.3 年度监督检查的抽样检测

对电风扇类、室内加热器类、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类、电磁灶类、液体加热器类的获证产品,年度监督检查时应进行抽样检测;对其他类别(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类、空调器类、电动机-压缩机类、家用电动洗衣机类、电热水器类、真空吸尘器类、电熨斗类、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类、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类、微波炉类、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类、吸油烟机类、冷热饮水机类、电饭锅类)的获证产品,需要时,进行抽样检测。认证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抽样检测效果报国家认监委。

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为切实保证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和真实性,抽样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场、生产线末端、仓库等)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由指定的实验室负责。具体抽样方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或电磁兼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2.4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

4.5.2.4.1 年度监督检查中的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5.2.4.2 年度监督检查中的抽样检测

 年度监督抽样检测中有不合格项的,按年度监督抽样检测结论不合格处理。

4.5.2.5 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的,按照5.3的要求执行。

4.5.3 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4.5.4 获证后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获证产品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的,按照5.3的要求执行。

5. 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对拒绝监督的工厂,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 变更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4、附件5所列明的元器件的制造商、生产厂、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等发生变更,以及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的申请。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变更应符合附件4和附件5所规定的变更要求,以及认证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认证技术负责人,见注)的相关要求。

注:认证技术负责人由生产者(制造商)任命/授权,并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认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独立行使其职能的权力,具备实施其职能的能力;认证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的认证技术负责人;认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生产者(制造商)负责上报认证机构并重新申请考核认定。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认证技术负责人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批准;

(2)应按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认证产品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时的上报,并对生产企业及其获证产品的一致性负责。

(3)认真做好并保存变更记录。

5.1.2.2 变更的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主检型号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5.2 认证产品的扩展

5.2.1 扩展程序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主检型号产品为扩展的基础。

5.2.2 样品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样品进行核查。必要时,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报认证机构核查。

5.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 基本要求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当认证仅涉及安全时,采用“S”认证标志:

当认证既涉及安全,又涉及电磁兼容时,采用“S&E”认证标志:

6.3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4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5 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对于空调器等分体类产品应在主体机和分体机上分别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附件1:

申请单元的划分原则  

产品类别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类

按型式(制冷方式)、产品类型、结构及额定输入电流等

划分申请单元。

电风扇类

按产品类型、结构、电机额定功率等划分申请单元;

 

空调器类

按产品类型、结构、压缩机规格等划分申请单元;

 

电动机-压缩机类

按型式、应用类型、电机的技术参数等划分申请单元;

 

家用电动洗衣机类

按产品类型、结构、规格等划分申请单元;

 

电热水器类-储水式热水器

按型式、结构、规格(功率)等划分申请单元。

室内加热器类

按型式、结构、规格(功率范围)等划分申请单元。

真空吸尘器类

按型式、结构、规格(功率范围)等划分申请单元;

 

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类

按型式、结构及电机类型等划分申请单元;

电热水器类-快热式热水器

按型式、结构、规格(功率范围)等划分申请单元。

电熨斗类

按型式、结构、规格(功率范围)等划分申请单元;

电磁灶类

按型式、结构、规格(功率范围)等划分申请单元。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

似烹调器具)类

按产品类别、结构、规格(功率范围)等划分申请单元。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

械))类

按产品类别、结构、规格(功率)等划分申请单元。

微波炉类

按型式、结构、规格等划分申请单元。

液体加热器类

按产品类别、结构、规格(功率范围)等划分申请单元。

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

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类

按产品类别、结构、规格(功率范围)等划分申请单元。

电灶、灶台、烤炉应划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吸油烟机类

按型式、结构等划分申请单元。

电饭锅类

按产品类别、结构、规格(功率范围)等划分申请单元;

冷热饮水机类:

按型式、结构、规格(功率范围)等划分申请单元。

附件2:

家用电器认证依据的标准

产品种类

适用的标准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类

GB4706.1

GB4706.13

GB4343.1

GB17625.1

电风扇类

GB4706.1

GB4706.27

GB4343.1

GB17625.1

空调器类

GB4706.1

GB4706.32

GB4343.1

GB17625.1

电动机-压缩机类

GB4706.1

GB4706.17

家用电动洗衣机类

GB4706.1

GB4706.24

GB4706.20(适用时)

GB4706.26

GB4343.1

GB17625.1

电热水器类-储水式热水器

GB4706.1

GB4706.12

室内加热器类

GB4706.1

GB4706.23

真空吸尘器类

GB4706.1

GB4706.7

GB4343.1

GB17625.1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类

GB4706.1

GB4706.15

GB4343.1

GB17625.1

电热水器类-快热式热水器

GB4706.1

GB4706.11

电熨斗类

GB4706.1

GB4706.2

GB4343.1

GB17625.1

电磁灶类

GB4706.1

GB4706.29

(或GB4706.14)

GB4706.22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类

GB4706.1

GB4706.14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类

GB4706.1

GB4706.30

微波炉类

GB4706.1

GB4706.21

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

类似烹调器具)类

GB4706.1

GB4706.22

吸油烟机类

GB4706.1

GB4706.28

液体加热器类

GB4706.1

GB4706.19

电饭锅类

GB4706.1

GB4706.19

GB4343.1

GB17625.1

冷热饮水机类

GB4706.1

GB4706.19

GB4706.13(适用时)

郑重声明:资讯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环球管理在线 ...】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