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餐馆应提供安全环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全额赔偿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通讯员 穗法宣)餐馆地面有水导致顾客摔倒受伤谁之过?尽管餐馆坚称已铺设防滑砖,并贴出告示提醒,但法院仍认为餐馆未尽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判其对顾客全额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日上午下雨,市民梁先生来到海珠区某餐馆,沿楼梯上二楼时摔倒受伤,送院后被诊断为右股骨及右桡骨骨折。梁先生因此住院3个多月,花去医疗费6.1万余元,已由该餐馆支付。出院后,梁先生又继续门诊xx产生医疗费近1.3万元。对此,梁先生称当时该餐馆正在拖地,地面湿滑且未铺设防滑地毯,亦没有设置防滑警示标志。 一审法院认为,从事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对客人提供妥善安全的环境,该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在行走时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以致摔倒并受伤,也存在过错,故判定该餐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9000余元,其余30%由梁先生自行承担。 对此,梁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供法医鉴定其因此受伤为十级伤残。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虽然该餐馆称保安人员曾劝阻梁先生,并称梁先生匆忙进来边走边打电话等,但以上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遂不予采信,就此不能认定梁先生未尽行走注意义务,不能认定梁先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定餐馆对梁先生全数赔偿近1.3万元。如此,加上之前的医疗费,餐馆共赔付7.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