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今日发布公告,对我市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方式做出规定。根据公告,首次缴纳比例为成交价款的50%,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否则取消竞得资格,不与竞得人签订合同,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
公告全文如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范土地收入分期缴纳行为有关规定的公告
(土地市场2010第061号)
根据2009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精神,我市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方式为:
1、首次缴纳比例为成交价款的50%,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否则取消竞得资格,不与竞得人签订合同,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
2、剩余50%地价款支付时间视出让成交价按以下方式付清:
(1)出让成交价小于1亿元(含1亿元)的,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付清;
(2)出让成交价大于1亿元、小于6亿元(含6亿元)的,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付清并支付利息;
(3)出让成交价大于6亿元的,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付清并支付利息。
以上利息=本期应支付的地价款×计息期×利率。其中:计息期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第6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根据计息期的长短分为两档:{dy}档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第6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半年期xx利率,适用于计息期少于半年(含半年)的情形,第二档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第6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xx利率,适用于计息期半年以上的情形。
经研究,我市2010年2月8日、2010年3月3日、2010年4月8日“招拍挂”成交的项目(除一次性付款的项目外),如竞得人提出申请,可按照上述意见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来源:XMHO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