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审判(4) « 海岛夜话- 陈翔博客

起诉书——一个在庄严国徽掩盖下的“真实的谎言”

2005112829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极其寒冷的天气里“隆重”开庭。我和其他三个“同伙”戴着耻辱的xx先后被带上法庭。瞥了一眼旁听席,看到了许多我熟悉的面孔,一刹那眼眶一湿,差点掉出不争气的泪水。但很快就止住了,因为我知道今天绝不是可以哭的时候。妻子穿着一身黑衣服。但我没注意到这黑衣服的含义。后来我才知道,相依为命的母亲已经于一审开庭的前10天去世了!如果那天在法庭上让我知道母亲去世的消息,我肯定会疯狂的,肯定会与那个装着人样却良知丧尽还在公诉人的位置上胡说八道的“检察官”拼命的!

两天两夜的庭审,几乎拖垮了已经受过重伤的躯体。深夜被带回到监狱里,同监的人呼啦地一下子全从水泥坑上爬起来,一个个似乎都是奇怪的眼神,大概以为我已经被拉出去枪毙了或者“收拾”一顿了。老陈是个“重刑犯”?就连那个等待着监狱转地狱的xx犯,审他也没用这么长的时间,一连两天都是一大早带出去半夜才带回来。但是,同监里乌七八糟的十来个人,有老的也有小的,有重犯的也有轻犯的,{jd1}都相信同牢里的那个县委书记是罪犯,就是没有一个人相信俺老陈会是个罪犯!连罪犯都不认为俺老陈是罪犯,是喜还是悲?

律师们根据法庭调查控辩双方提供的大量证据,根据双方的质证、辩证,根据四个被告人的庭述,将这个“特大诈骗案”的“庐山真面目”予以“还原”。现将这个“还原”的事实在此摘录如下,有兴趣者可以与德阳市检察院把真相搞得扑朔迷离的“起诉书”做一比较。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对真相“还原”也基本如此,只是有的“敏感”地方简单了些。为了让世人更清楚地了解这个“特大诈骗案”的来龙去脉和案件的本质,我还是选择了律师们的“还原”材料,与一审判决书一并存档:?

新广公司董事长吴建平和总经理李章华于1996年开始与李的侄儿龙波共同炒股赚了6000万元。因此,龙波在李章华的劝说下辞去四川省人民银行工作,到新广公司任投资部经理,主要负责银行融资和股票经营。 2000年下半年,由于李章华自己在成都中经开证券公司开户炒股不理想,便与龙波一起商讨跟庄炒股,由龙波负责寻找庄家,李章华负责准备xx资料,共同从银行xx炒股。200012月中旬,龙波找到其西南财大的同学、时任广州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的段唯,要求段为其推荐上市公司。经段唯介绍,龙波认识了刚走马上任不久的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陈翔。陈翔此时正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忙于准备将生产线向四川转移的项目前期工作。于是龙便向陈推荐了四川广汉,并介绍了其叔李章华和新广公司。陈表示适当时候请龙介绍认识。与此同时,龙波又通过其大学老师联系了“庄家”北京中产投资公司并介绍该公司与陈翔认识,促成双方谈判股票二级市场合作事宜。2000年底,北京中产与福建豪盛在福建泉州达成意向协议,双方并于200115日在北京签订合作协议。当日,陈翔应龙波之邀,到成都与其叔李章华会面。这次会面,双方意图不同。陈翔想通过李章华将新广公司作为今后在四川投资兴业的合作伙伴以利于他乡异地站稳脚跟;李章华和龙波则是想要与陈翔签一个合作炒股的协议共同炒股(该协议在陈翔到达之前李、龙两人已经拟好)。在这次会面中,陈与李代表各自公司草签了一份合作炒股的协议,同时谈了四川项目合作的大致方向。炒股协议未盖章(双方约定盖章后才生效),但直到案发双方都未在这份协议盖过章。而双方的另一份协议即工业项目的合作协议,在同年的69日签订并盖章生效履行,共同成立并由新广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申报筹建四川豪盛公司。此前双方项目合作实际上已开始,新广公司为福建豪盛进入广汉提供了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并在与当地政府的协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在此之前,李章华为炒股事已向银行申请xx,在龙波兄弟的帮助下(龙波哥哥时任广汉市建行分管信贷的副行长),于200012月得到了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款贷到后,李章华即改变xx用途,分别于2001110日和412日先后将3000万和2000万元款存入龙波开设的账户,悉数投入股市炒股。

此间,即200119日,福建豪盛的{dy}大股东香港豪盛将其部分境外法人股质押给北京中产,履行其与北京中产的合作协议,并在中国证券报上披露消息。但北京中产未履行协议,资金迟迟未到位,福建豪盛多次派人前往北京敦促无果,遂终止合作,于同年36日公告解除双方合作关系。

与此同时,龙波在李章华于110日的3000万元款到位后,在北京中产及福建豪盛资金均未到位的情况下,抢先买进了豪盛股票。同时,龙波为了让李章华尽快按照其商定的时间将2000万元款项打进股市,让其大学同学、时任广州证券增城营业部副总经理的黄伟文将作废的公章借他一用。黄伟文碍于同学情面,同时也为了招揽龙波业务,便将一枚作废的公章交给了龙波。于是龙波制作了福建豪盛和北京中产两公司炒股资金已进入股市的虚假资金对账单交给李章华以应对银行对账。20016月,李章华又将从银行贷出来的1800万元从成都打进龙波在广州开设的炒股户头,至此,李章华投入股市的资金总额达6800万元,这些资金全部来自于银行xx。

2001831日,李章华让龙波将股票及资金账户转为新广公司财务总监张学峰名下,由龙波和张学峰共同支配股票买卖和资金管理。此间,龙波又制作了虚假的股票交易清单给李章华。后因股市走熊,炒股亏损严重,李章华、龙波叔侄俩于200210月商量对策。龙波建议李章华用股市剩余资金投入四川豪盛搞实业以挽回损失,李章华等人同意,但不愿承担炒股亏损,经双方协商将5000万炒股资金转为龙波的众智成城公司的借款,由众智成城公司承担炒股损失并负责全部归还5000万元资金的本息。20021223日,新广公司收取了众智成城公司支付的资金利息300万元并出具了收据。至此,众智成城公司便将股市上的剩余资金1300万作为对四川豪盛的投资款,正式介入四川豪盛,新广公司同时退出。

20037月,四川豪盛{dy}条生产线建成点火投产。89月间,经龙波帮助,四川豪盛从广汉建设银行贷到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龙波利用财务总监是由他这一方所派的便利,意图从中调走3000万元,但被时任利嘉(上海)股份公司总经理兼四川豪盛公司董事长的陈翔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不快。陈翔出于四川豪盛公司资金安全的考虑,反将这3000万元调回上海总部。为此龙波以为陈翔是利用职便擅自挪用这笔款,请了上海的律师杨挽涛准备状告陈翔。由此陈翔感到上市公司同龙波合作不安全,欲将龙波驱出由集团公司全面接管四川豪盛,双方开始商谈股权转让问题。但龙波坚持不退,于是双方商定由龙波的众志成城一方承包经营,期限一年。故上市公司方于2004年退出四川豪盛的管理,交给龙波的众智成城方经营,仅留一财务人员保管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2004年广汉市建行领导班子整顿,在整顿中发现新广公司这家资产规模不上亿的民营企业以信用担保xx方式从银行贷出的款额高达一个多亿,其中这笔用于炒股的5000万元xx已展期多次多年未归,很不正常,故要求限期还贷,否则将诉诸法律。

其时,新广公司由于经营问题正面临资金严重短缺,李章华遂要求龙波尽快还款,龙波因四川豪盛的3000万元被陈翔所阻,表示短期内无力还款。时值龙波的妻子已出国并办了离婚手续,李章华怀疑其侄龙波在股市操盘中亏损是虚,转移资金是实。于是于2004年10月间请了其公司财务总监张学峰之弟、时任广汉市检察院公诉科长的张学伟,以检察院名义调查龙波的炒股操盘情况。调查中发现龙波有伪造炒股文件的行为(实际上李章华早已知道但新广公司的董事长吴建平并不清楚具体经过)。于是吴建平决定软禁龙波逼其还款,并要求龙转让其在四川豪盛的股份给陈翔所在的上市公司,以期将转让款抵还新广。但龙波称股市确实发生巨额亏损。据司法鉴定,龙波与李章华等人炒股亏损共计3390万余元。

此时银行逼债甚紧,新广公司从龙波处拿不到钱解急,担心银行一旦起诉,新广多年来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xx的行为将暴露无遗,不但苦心经营的虚假光环将顿然消失,还可能“拔出萝卜带出泥”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危及企业并危及个人。吴建平和李章华顿感事态严重,决定让李章华专程到上海找陈翔帮忙,想让陈翔从四川豪盛调走的3000万元先借给他们,或由上市公司尽快收购龙波在四川豪盛的股份以解新广的燃眉之急。200411月,李章华和吴建平之弟吴建民到上海,同时李章华和吴建平还要求龙波叫段唯代表龙波一起到上海找陈翔谈判。段唯出于同学之情,就随李、吴两人同行。但见面时陈翔表示新广向上市公司借款政策不允许,而收购龙波的股份可以考虑也正在考虑,要求按照法律程序办,由龙波方出具有关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后才可办理。

此时的新广公司已临火烧上房之态,处境危急。李章华回川后即与吴建平、张学伟等人研究应急办法,认为从龙波那里要更多的钱已不可能(此时龙波的房屋、汽车等资产已经全部抵押给新广),有能力帮忙解决资金问题的陈翔却不愿帮忙。利嘉集团即使要收购龙波在四川豪盛的股份,办起手续来也没那么快,远水解不了近渴。因此,最快的办法就是利用广汉当地司法机关里关系多的优势,丢卒保车,牺牲龙波,从龙波制作虚假银行入账单入手,将陈翔曾与李章华一起签过的那份合作炒股的意向书为突破口,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名义报案整陈翔,逼陈翔和上市公司拿钱救急。如果陈翔能拿出钱来{zh0},如果拿不出钱就这可以对外声称钱是被陈翔几个人骗了,对银行、政府、合作方等各方面都可以应付得过去,一箭数雕,化解眼前危机,然后走一步看一步。于是,所谓“合同诈骗犯罪案”的阴谋应运而生。

为了突破陈翔以达到目的,新广公司在广汉司法机关个别工作人员的配合下,首先逼龙波写出一个假口供。李章华对龙波说,“不把陈翔圈进来,就不能解决你的问题。”龙波在被软禁失去自由、脱逃无望(曾经脱逃过一次)的情况下,为了尽快解脱自己,就按照司法机关个别工作人员和李章华、吴建平的要求,指称自己是在陈翔的指使下以“虚构中产公司事实签订炒股假合同”,骗取了李章华的5000万元。司法机关个别工作人员看后对李章华和龙波说,“只有龙波一人指证,只是孤证,不足以将陈翔圈进来”。龙波又按照要求重写供词,将平时来往比较密切的两个大学同窗“供”出来(即段唯和黄伟文),“指认”段唯和黄伟文也是在陈翔的指使下“伪造银行对账单”,在炒股失利后又听从陈翔的指令投资实业等等。

在获得龙波的假口供后,李章华等人也顾不得龙波的口供漏洞百出,于2004126日便带着龙波到广汉市公安局“报案”,由指定好的办案人员,要求龙波按照假口供进行“讯问笔录”。(龙波当庭称,这份“讯问笔录”不是他的真实意思的表达,而是按照原来的假口供记录的。这份笔录与后来的几十份审讯笔录中的许多说法都不一致,其中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在126日这份笔录中称李章华为“李总”,但在平时和后来所有的笔录中称李章华都是“三表叔”而从来不称“李总”。)

20041215日,广汉市公安局有关办案人员便按照原先设计的方案,在新广公司的人员陪同下到广州将段唯和黄伟文拘捕,然后由办案人员进行“xx”,逼迫他们按照已经杜撰好的供词作出xx词共同指认陈翔是“诈骗主谋”。有三人共同指证陈翔“犯罪”,把陈翔“圈”进去就有了“依据”。一切准备就绪。2005年1月19日,广汉市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突然将陈翔从千里之外的上海逮捕入狱。

(附带说明:法庭上,龙波、段唯和黄伟文说出真相后,全场哗然,为之震惊。段唯和黄伟文为此当庭向受到伤害的陈翔表示道歉。)

10个评论

  1. yan:

    进修的日子是比较辛苦的。在大医院里上班也是一脚踩在医院,一脚踩在法院。对案件有心无力。连打电话都不知道要说什么。只能说用的着的地方随叫随到。

  2. yan:

    复杂的案件我想是不是可以简单的概括为:起诉四人以炒股亏损为由骗去私吞李5000万。

  3. yan:

    不利的证据1、未盖章的炒股协议,2、龙波供词,3、段唯和黄伟文未来可能因某些因素改变的供词

  4. yan:

    1 未盖章的协议。但有签名,是{wy}实证。是辩护要点。
    2、龙波供词。因地方保护注意,可被撰该。但单人供词无效。
    3、段唯和黄伟文供词。受威胁可能改变供词,全案重点。

  5. 233:

    杜撰的供词总会有漏洞。善良的人终究会得到清白的。

  6. 大O小e:

    但要近在眼前垂手可得的清白,不是挂在天边仍叫云遮住。

  7. 尚未迟:

    让大家知道来龙去脉也好.虽然乌云遮住了西边,东边还是亮的.海岛保重!

  8. 希娜卡:

    看不惯那些颠倒事实黑白的人的丑恶嘴脸.无奈对于这样的事情,心有余而力不足.上帝会派遣旦以理式的人物在适当的时候出现的.我会天天为叔叔祈祷.

  9. RHD:

    现在不是法律逻辑问题,而是需要权力正义.

  10. mnk: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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