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罗拉傲慢拒绝法庭传唤多花20元送传票?-董正伟律师-搜狐博客

2010-03-17 | 摩托罗拉傲慢拒绝法庭传唤多花20元送传票? 该日志已被收录

    

摩托罗拉傲慢拒绝法庭传唤多花20元送传票?

消费者正义成本太高3.15末路与维权月的建立

起诉摩托罗拉手机欺诈零配件垄断经营等

    3.15消费者维权日越来越乏味暗淡,走上了春晚一样的末路。行政执法机构除了公布一些数字外,民众没有发现执法机构在公众面前做过什么有影响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为消费者维权的收据从何而来不得而知。国有垄断行业、公用企业等对付消费者维权的办法就是蛮横,通过行业管理机关以行政权力干预法院正常立案、审理;通过给媒体施加压力封住媒体的“口”。

    跨国公司的做法是通过商贸外交施加压力、让行政执法机构和法院为其筑起防火墙,消费者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碰钉子;以“软广告公关”手段堵住“媒体的嘴”,消费者对跨国公司的维权比国内垄断行业企业更难!消费者权保护成了搪塞敷衍公众的游戏。{yt}的保护日,连过节的气氛都造不出来,还不如2.14情人节声势浩大!要么取消3.15,要么将3月正月都搞成消费者维权保护月。

    笔者起诉摩托罗拉手机欺诈零配件垄断经营等案件经过3.15年度报告揭秘:《买我的手机就得用我的电池》、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披露中国之声315系列调查之《手机保修的潜规则》等媒体关注后。2010316日上午11点,朝阳法院法庭工作人员通知说,“法庭多次电话通知摩托罗拉到法庭应诉,摩托罗拉公司拒绝到法院领取起诉书、开庭传票等,需要原告交20元司法专递费给摩托罗拉公司邮寄送达。”法院的经费紧张导致不得不由当事人支付法律文书邮寄送达费。

这笔账要算到摩托罗拉头上,法院应当支持,否则消费者亏大了!不过要是判决后,摩托罗拉再不领判决书,送达还是个问题,法院{zh0}把这些费用都写到判决书里。摩托罗拉公司的傲慢和法院的邮寄诉送达收费很幽默。要是国内企业和被告,拒绝到法院应诉早都缺席审判了。跨国公司的傲慢让中国消费者维权难于上青天。中国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了。

   20091127日,笔者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在A3300c手机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垄断行为。要求双倍赔偿损失、并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要求用户手册标明手机最短待机时间和通话时间、删除“购买非摩托罗拉原装电池,不负责保修”等垄断协议霸王条款。20091227日朝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关于“欺诈行为”

1114日笔者收到网上商场3599元订购的motoA3300c3G手机,很快发现该款手机待机时间不足2天,与摩托罗拉公开宣传的最长200小时待机时间,280分通话时间相差深远。经过多次检测和交涉,维修机构称2天左右待机时间是正常的。笔者认为摩托罗拉在3G手机a3300c销商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维修机构的说法,3G手机普遍地存在待机时间短的问题,而厂商普遍夸大待机时间和通话时间。消费者为此增加了充电次受,消耗电能大大增加!多数消费者被骗后,难以开展有效的维权或者苦于维权成本高而放弃。我们不能放任,厂商在3G手机和通讯业务方面欺骗消费者。

关于“垄断行为”

手机销商过程中,品牌手机的售后服务和电池等零配件销商一直是捆绑在一起,诺基亚、摩托罗拉、三星、索爱等手机厂商通过于售后服务授权维修机构“垄断协议”,实现手机电池和零配件销售的市场垄断和价格垄断获取暴利。品牌手机厂商的杀手锏就是购买“非原装电池配件造成手机损害的,厂商不负责保修”!这种“恐吓式”三包条款导致多数消费者不得不从维修中心等厂商渠道购买电池和零配件。

在此,摩托罗拉通过售后服务环节与维修机构的垄断协议实现了电池和配件市场垄断销售,这既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也排出了其他电池和手机配件厂商的市场公平竞争。“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约定交易相对人与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属于纵向的垄断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特征。摩托罗拉三包凭证和用户手册附加的不合理交易条款,暴露出摩托罗拉公司与售后质量维修公司之间的“排他性垄断协议”,限制消费者选择其它公司的电池和配件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约定交易相对人与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手机行业存在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要求用户购买使用原装电池零配件,这实际上是一种维护知识产权品牌利益的做法。原装零配件强调的是品牌手机的商标和专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和措施不能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否则就是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经营行为。品牌手机通过用户手册和售后服务格式合同限制强迫用户购买原装电池零配件的做法就是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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