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改造工程第二批设备采购招标

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改造工程第二批设备采购招标
招标编号:0724-1070C06N0364
所属行业:能源化工
所属地区:广东
 
1、受委托,就上述项目的设备供货和服务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出报名申请。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面珠江边。往东2.5km是广州保税区;往北距广深公路500m(直线距离,下同),距广园东路5km;往西7km是黄埔区政府所在地。
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改造工程计划在厂区东南侧新建2个Φ120m的封闭圆形储煤场,总储煤量35万吨。卸煤码头是位于煤场东南2km处的西基煤码头,煤由水路经煤码头由皮带机运送至储煤罐再由储煤罐运送至煤仓间。
2.2招标范围:
序号 招标编号 设备名称 数量/单位 招标文件售价
1 0724-1070C06N0364/01 缓冲床、清扫器 按标书量配置 800
2 0724-1070C06N0364/02 调芯托辊 按标书量配置 800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基本要求
(1)投标人应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机构,并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
(2)投标人为本项目所提供的设备应与本工程相类似、或较规定的条件更严格,能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和主要设备等生产能力的文件资料,提供有能力履行合同设备维护保养、修理及其他服务义务的证明文件。投标主要设备如非投标人自己生产、制造,必须提供主要设备制造商的授权委托书或长期代理协议或销售资格证明文件。
(3)投标人必须具有xx机关颁发的ISO9000系列的认证书。
(4)投标人应是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方的;投标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方雇用或曾经雇用过的,为本次招标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关联;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上述情况按废标处理。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3.2业绩要求
投标人拟投标本项目的设备应具有以下业绩;投标人至少应当提供合同协议书、能清晰显示合同承包范围的合同资料、投运证明(或用户证明,若设备已投运)。且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证明合同文件或用户证明等应当能清晰显示项目名称、供货范围、数量、型号、物料处理能力和设备投运时间。业绩要求如下:
缓冲床、清扫器:
投标人在近四年(2006年1月~2009年12月)有为3个燃煤电厂提供带宽≥1400mm、出力为1500t/h的带式输送机设备供货业绩,且这些设备至2009年12月止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在同类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调芯托辊:
投标人在近四年(2006年1月~2009年12月)有为3个燃煤电厂提供带宽≥1400mm、出力为1500t/h的带式输送机设备供货业绩,且这些设备至2009年12月止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在同类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招标文件的获取程序如下:
投标报名(附申请报名资料)——申请报名资料审阅(核查通过)——购买招标文件
投标报名时间:2010年3月18日上午9点00分至2010年3月24日下午16点30分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另行通知。
投标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地点为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地点,具体详见本公告第6点所述。
5、投标报名:
5.1只有按要求提交报名资料的投标申请人才能成为正式投标人
5.2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1)取全部满足报名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该包的正式投标人。
(2)当某包满足报名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名时为该包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5.3 投标人报名时必须亲自递交报名申请资料至本公告第6点所述的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地点。提交满足要求的资格申请报名材料正副本各一套、与纸质文件xx一致的电子版本(可编辑的word版本,发招标代理邮箱
5.4报名材料,请按照本公告后附的格式将复印件书式装订成册,装订的纸张规格为A4,设封面,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5.5投标人必须在报名时间内报名及递交报名资料,经核查报名资料后,招标代理机构将通知各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购买标书,未经通知的投标人请勿购买标书。(注:邮寄报名资料的有效接收时间:2010年3月24日16:30分前,以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时间为准,之后不再接收任何报名资料。)
5.6在必要时,为有助于报名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报名文件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答复作为报名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本阶段的澄清中,投标人对澄清问题应一次性予以清晰明了的回复,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投标人递交的第二次第三次补充资料;对于不是因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而引起的,而是由投标人主动提出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接受。
详细信息请咨询:
联系人:曹富国  和锋
手  机:13269613025
电  话:010-63835786
传  真:010-51113193
邮  件:heu001@sina.com(资质、业绩请发到此邮箱)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北路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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