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推荐单位工作指引|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是创新基金管理体系中的关键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中枢管理和协调的 作用。推荐单位对推动本地区创新基金工作的发展,提高创新基金工作整体的质量起着积极作用。为了做好推荐单位的相关工作,营造创新基金的良好环境,特制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推荐单位工作指引》。

{dy}章? 推荐单位的条件和范围

{dy}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推荐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是推荐单位。

第二条 其它省及省以下的地方政府部门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管理中心推 荐,由管理中心批准,也可作为推荐单位。
1、地方政府已建立一定资金强度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专项基金(资金)(金额不低于100万),能将所有经评审后申请上报的创新基金项目, 先期在地方基金计划中立项支持,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2、掌握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熟悉创新基金业务管理有关知识;
3、具有一定的网络工作条件和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
4、拥有相应的专家资源,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的能力;
5、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管理经费。

第二章? 推荐单位的认定

第三条 省级推荐单位负责辖区内推荐单位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通过严格的认定程序确定创新基金推荐单位。

第四条 省级推荐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单位需提供《推荐单位注册信息表》(从创新基金网站下载);(已经注册的推荐单位如注册信息表没有变 化,不用再次提供)

其它推荐单位提供加盖本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公章的《推荐单位注册信息表》(从创新基金网站下 载)。(已经注册的推荐单位如注册信息表没有变化,不用再次提供)

推荐单位在注册信息表中,必须明确选择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后推荐项目或直接向管理中心推荐项目。

选择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后推荐项目的推荐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其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推荐相应的服务机构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是指由推荐单位核定、推荐和管理,并由管理中心核准的从事创新基金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所有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必须经过服务机构的 申请认证。
一个推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推荐和管理一个或多个服务机构,但所选定的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必须xx覆盖所辖地区。

第六条 管理中心将对推荐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后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推荐单位的注册

第七条 推荐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担当地方管理者的角色,经登记注册后,可以在系统中进行工作。

第八条 推荐单位、相应的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由所在省级推荐单位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推荐单位统一协调,由省级推荐单位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推荐单 位将相关注册材料汇齐统一报送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统一办理系统注册。(已经注册的服务机构如注册信息表没有变化,不用再次注册)

第四章 推荐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建立和维护创新基金地方专家库
协助管理中心征集和推荐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省级推荐单位须按照管理 中心的要求建立地方专家库,同时为所辖区内的其它推荐单位开放专家库;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单位也要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专家库;在创新基金地方评审、联 审和异地评审工作中有效使用。

第十条 对申请企业的注册信息资料、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评审和推荐创新基金项目;
设立有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对所辖区内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 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将列入地方基金支持计划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推荐管理中心,未列入地方基金计划支 持的项目不得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地方评审意见和结论负责。
尚未设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将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择优推荐,并必须承诺和负责落实相关推荐项目的地方匹配资金。

第十二条 负责选择、推荐和管理所辖地区的服务机构,协助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工作,并对其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管理指导所推荐的服务机构完成管理 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对推荐的服务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应上报管理中心要求取消服务机构资格,同时推荐新的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负责对其所辖地区服务机构、专家和企业的培训
管理中心负责推荐单位及其所属主要服务机构的培训;推荐单位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其它服务机构、专家和企业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软件的安装及维护;
2.“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使用方式、操作步骤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3.系统安全保障。

对专家的培训还应包括:

1.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
2.创新基金项目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推荐所选项目上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的推荐单位上报管理中心的项目,应以文件形式报送立项清单和地 方基金支持金额;并按要求填写推荐意见。 所上报的文件由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布。地方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创新基金评审、立项的重要依据,地方专家的评审分数占有全部分数的一定比例;
承诺地方匹配后推荐的推荐单位上报管理中心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承诺予以地方资金匹配,填写承诺意见和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将推荐项目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后,同时将申请企业的注册信息资料单独成册,一并邮寄到管理中心受理部。
推荐单位上报项目,需同时把立项情况到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推荐单位应将全省汇总的推荐项目名单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
对未申报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注册信息,一次性集中寄送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省级推荐单位负责将辖区内推荐的创新基金项目经国家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一站式”申报。

第十六条 省级推荐单位应每年年终向管理中心上报各省年度创新基金的申报、立项和执行情况,以及各省自己的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负责所推荐项目立项后的合同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承担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推荐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推荐单位在项目评审、推荐,和立项项目的监理、验收等工作进行考核,如发现其工作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视其情节减少地 方立项的权重;对认真组织项目评审、推荐,立项项目执行情况好的推荐单位,基金管理中心将加大地方立项的权重。

第二十条 不允许组织、参加以创新基金为幌子,以商业活动为目的的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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