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回顾

2009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回顾(1)

建造师:2002年《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xx行为能力;(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3)继续教育不合格;(4)正受刑事处罚;(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1)单位破产;(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xx民事能力;(8)其他。
  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六){zg}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建造师:2002年《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xx行为能力;(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3)继续教育不合格;(4)正受刑事处罚;(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1)单位破产;(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xx民事能力;(8)其他。
  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六){zg}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2.三方当事人(1)被代理人  (2)代理人(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满或完成;(2)取消代理关系;(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债权制度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债的消灭
  1.履行2.抵销3.提存4.混同5.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6.当事人死亡
  诉讼时效制度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2.超过诉讼时效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zh1}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xx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2)发生在诉讼期的{zh1}6个月。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1)起诉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2)债权人提出要求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②债务保证人;③债务人的代理人;④财产代管人。(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①表示同意履行;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③同意分期履行。

2009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回顾(2)

施工许可制度内涵
  1.时间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2.申领单位建设单位
  3.核发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4.审查内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5.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商标权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
  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条件: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落实;其他条件。
  建设资金: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招标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
  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招投标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程序:成立招标组织,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编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布公告或邀请书;资质审查;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答疑;确定投标时间;接受投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如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项资质,每种资质各有其相应等级(如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
  投标禁止性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dy}、预防为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4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xx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要求赔偿;获得防护用品;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方式: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社区报告监督。
  现场处理权: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依法行政处罚权。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xx废弃物的措施。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交底;警示标志;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环境污染防护措施;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劳动安全管理规定;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zd1}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
  投标禁止性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dy}、预防为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4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xx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要求赔偿;获得防护用品;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方式: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社区报告监督。
  现场处理权: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依法行政处罚权。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xx废弃物的措施。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交底;警示标志;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环境污染防护措施;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劳动安全管理规定;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zd1}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9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回顾(3)

安装险除外责任:结构、材料或在车间制作方面的错误;被保险人或其派遣人员蓄意破坏或欺诈行为;功力或效益不足遭致合同罚款或其他非实质性损失;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民众运动或因当局命令而造成;罢工和骚乱;原子核裂化或核辐射。
  安装险,自投保工程的动工日(如果包括土建任务)或{dy}批被保险项目卸至施工地点时(以先发生为准)开始。终止日可以是安装完毕验收通过之日或保险物所列明的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也可延展至为期一年的维修期满日。
  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连续时间),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费用。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安装险保险金额:物质损失、第三者责任。
  劳动合同应当书面形式订立。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纪律或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其他情形。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环境保护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发展的三同步方针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三统一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付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依靠群众保护环境
  露天堆放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物矿石、尾矿和其他固体废愉,应设置专用场所并须符合环保标准;
  施工单位须在开工15天以前向所在地县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企业变更的形式有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和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企业的权利、义务不能因企业的变更而消失。在企业变更的情况下,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享有或者承担。企业合并、分立时,必须依法xxx权、债务,合并、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企业变更应依法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处置场所必须设有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处置,环保部门应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用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不得挪做它用;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上述活动;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且无安全处理的危险废物。禁止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存;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写“转移单”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用同一运输工具载运;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xx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经营单位应制定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企业终止: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是中国公民;投资人应当具有xx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集体所有制企业权利: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安排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制定价格权、联合经营权;人事劳动管理权、财产所有权、拒绝摊派权、享受法定优惠权。
  有限责任公司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zd1}注册资本限额要满足规定。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其成员为3~13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不超过3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om)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1~2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其成员为5~19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行政处分是针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xx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受约人同意要约意思表示(中标)。
  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条件: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xx一致;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到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中增加有建议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以及在要约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法律有规定责任范围的按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责任范围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办理。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合同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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