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伦市公安局张恒彦、贺健渎职毁证事实

作者:jiwei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现场勘查的证据,每个细节都事关案件的侦破以及对罪犯的认定,身为技术科长十分清楚证据与案情的利害关系。国家相关法律均有规定,现场勘查证据不得擅自销毁或隐匿。

    黑龙江省海伦市12.3团伙抢劫xx案发后,死者家属经咨询律师告知,把尸检过程全程录像,还请外科大夫在场观看尸检及记录情况。2003年12月5日上午被害人尸检,家属请摄像和照相人员准备拍录尸检过程,办案人当时答应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录像,后又执意不允许家属录像,说家属录像是对公安不相信,谁再要求录像就拘留。被害人舅舅、姐夫等同办案人理论,其中刑警队长任树文大吼道:尸检不检了!家属为尽快查清案情,妥协不再坚持录像和照相,当时相信公安机关会公正执法,保存相关重要证据。十天后将被害人火化。没过一个月,被抢劫毁坏的车血迹斑斑有人要买,我家要一万元,后将车卖掉。然而,案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人为改笔录、毁証的,后将同案犯吕长海取保的。卷内的法律文书被改的前后矛盾、荒唐透顶!后被害人姐姐上访控告,张恒彦利用职权报假、毁証、隐匿重要证据,被抢车现场和被害人被抛尸现场有很多的痕迹、血迹、脚印、指纹都没按照刑事勘查规则给提取,造成遗漏抢劫xx同案犯吕长海和郑海洋,遗漏包庇罪多人的事实。由于我五年控告,执法机关又陆续抓了四名罪犯,其中三人被重罪轻判。今年5月抓的郑会明被判三年。

    1、隐匿尸体解剖记录原件。被害人尸检时家属请外科大夫在场观察每一处尸检伤情,在那份最初形成的记录原件、且上方有文字记载的那一页上有被害人两位姐夫签字;2007年专案组调出隐匿4年的尸体解剖记录原件,经原签字人辨认后确认,此件非2003年12月5日上午尸检时形成的那份原件,是张恒彦科长私自加工的!此尸体勘验笔录无编号、无死亡原因、无勘验单位、无发现死亡时间、无勘验时间、地点、无承办单位、无承办人、无简要案情,签字纸上方全部是空白,无文字记载。张害怕控告,xxx记录糊弄上级。此严重违法的假勘验笔录被绥化专案组视为有效,纯属故意包庇海伦市办案人,亵渎神圣法律。被害人姐姐请求将此笔录拿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此笔录形成时间,专案组不给鉴定。

    2、反映现场原始状态的被抢车现场和被抛尸现场的勘查录像带被隐匿或毁灭。张恒彦明知法律有规定对特大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勘查录像属{yj}保存的,却故意隐匿毁灭现场勘查录像带和尸体解剖录象带。并多次说假话,前后矛盾不一,一年弄出一个理由。在2004年4月绥检院退卷时,被害人姐姐找张追问录像带、血衣、记账纸及通话单的下落,张说:“录象带已随卷走了”。而绥化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颜滨说:“没有收到录像带”;2005年省公安厅厅长王东华批示复查案件时,张又给刑警总队孙处长报假说:“由于公安经费不足,水平有限,录像带保管不善……”;2006年12月28日省政法委杨书记批示复查案件,张说:“法院判决后,录像带没有必要保存了”;{zh1}一次在2007年5月中央政法委督办,2007年7月28日绥化检察院法纪科邢昕等三人找他时,又改口说:“录像带被重复使用了”。张恒彦的一次次狡辩是不成立的。被害人家属在案发四十多天就找他,特别是吕长海1月18日取保后我们就去问血衣和录像带归谁保管,深怕办案人以公安局搬家为借口,将这些重要的录像带给毁掉。被害人家属有公安录音可证明案发现场勘察录像带和尸体解剖录像带被人为毁证。

    2004年7月,绥化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办案期间,法医朱广楼、痕检王双宝曾看到过录像带,现场放大放出一断裂腰带,断裂原因没给认定,此腰带是被害人冯伟的,家属判断可能是罪犯用腰带来勒拉、捆绑冯伟。海伦公安说没提取,试想:案件还没进入审判程序,如此重要的现场和尸检录像怎能不给保存?案发才三个多月,何况法律有规定,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录像带都属于{yj}保存的;王海滨副局长为何否认专案组法医朱广楼、痕检王双宝到海伦看到录像带?案件在三个月就被督办复查,且检察院又退卷要求补充侦查,在案件有重大疑点的情况下将录像带隐匿毁掉,不就是害怕渎职办案被查实吗?这足以说明张恒彦在毁証。

    3、隐匿毁灭被害人尸体解剖录像带。此录像带是{wy}能证实被害人十九处重创伤的侵害部位是何种刃器和钝器形成的?其中多少处xx达身体要害部位?从而认定多人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事实。

    4、张恒彦为xx恶魔不惜花几千元鉴定。xx犯张明父母去张恒彦家后,张恒彦明知张明没有精神病,却在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不惜花掉几千元的经费,为张明做鉴定,目的是为凶手开脱罪责,张恒彦涉嫌收受罪犯家属的买命钱;被害人车毁人亡,没钱送礼,竟将法律规定{yj}保存的录像为罪犯给毁掉,还谎说是“公安经费紧张,录像带被重复使用了”!

    5、毁証成事实、民众齐声讨。难道海伦公安局经费真的就紧张到非要重复使用一盘录像带?不惜毁掉特大抢劫团伙xx现场录像和被害人尸检伤情录像吗?一盘录像带值多少钱?是每一盘录像带都要重复使用吗?是办哪一起案子重复使用的?具体时间是哪一年的哪{yt}?是谁批准要特意重复使用12.3抢劫xx案件的录像带?具体是哪位“人名公仆”来重复使用的?被害人尸检时不让家属录像,说家属录像是不相信公安,这叫家属如何相信此等品德败坏的公安?家属要求录像就给拘留,滥用公权力还有王法没有?被害人家属在案发四十天就多次要求复制录像带,身为刑事技术人员难道不懂得这盘录像带的重要性吗?况且同案吕长海被取保、郑海洋逍遥法外?这不是在狡辩是什么?公安局的刑事勘查车成了张恒彦的私车,发生刑事案件从来不用勘查车拉人,更不用说来拉死人了!冯伟被抛尸后张恒彦就没用勘查车拉,这些公安的败类而是在路边找了一台拉猪车,后拉猪车不给拉,这些名誉是人民的公仆、实质是公安的败类,竟然再次利用特权,给案发地村民摊派,出一台四轮车、四个人抬尸体。可怜我弟弟在被害后还要遭遇不公,数九天尸体冻得僵硬,肠子、脑浆都流了出来,被村民扔石子一样给甩到四轮车上,用四轮车将我弟弟给拉到火葬场存尸间。海伦公安这些没有人性的办案人,他们这样对待我那弟弟是要遭天谴的!他们不让家属到场,这其中的办案人要是有一个有人性的通知家属,我们也会花钱雇一台灵车,送我那可怜的弟弟一程!张恒彦在特大团伙抢劫xx案件的程序还没有到审判环节,将录像带给重复使用了?真是睁着眼说鬼话,可绥化专案组居然就认可这歪理邪说!
   
    6、张恒彦在被抢车血迹检验上作假的表现:在被抢车正驾驶对应的前风挡玻璃上有50×27cm大量喷溅血迹、星芒向下未给提取。被抢车正驾驶左车门玻璃上的大量血迹及遮雨板上的喷溅血迹提取后检验作假。2004年4月,绥化市检察院退卷要求海伦市公安作出说明,张先说仪器坏了无法检验;到9月10日绥检院再次退卷要求补充侦查认定血迹形成的原因及血型,张报假说是B型血、即是xx犯张明的血迹;而张明的伤痕检验报告明确记载是两处轻微伤、没有受到开放性损伤,即1.0×0.8厘米、3.5×0.5厘米,根本不能形成此种喷溅血迹;且罪犯张明在法庭上自己交待被抢车掉沟时,没有撞到头,只是撞到了腿。详见罪犯张明2004海公技勘字第034号伤痕检验报告书,张恒彦如此xx,违反科学、违背逻辑。

    7、罪犯留在手机上血指纹不提取。罪犯抢被害人手机后打出多个电话,手机内存打出号码被公安给删除;罪犯留在手机上明显的血指纹、公安没给提取;其他血迹不提取、不检验。返还手机时家属发现手机上还有干的血迹,内存无号码。

    8、xx凶器单刃直把刀上有血迹没给做血迹检验,后公安将刀隐匿至今未入卷。xx凶器锯齿砍刀的刀根上有血迹可以提取检验,却故意说血量太少无法检验;现场提取的4块银色刀柄碎屑是被xx犯带离现场的第三把刀上的,没给追查此刀下落。

    9、指纹、脚印等证据不提取。被抢出租车内正驾驶车门、副驾驶车门、中车门被抢劫时破坏,众多指纹不提取;已经提取的血迹、要么隐匿不检验、要么检验作假。脚印等相关证据一个未提取。

    10、隐匿血迹指纹。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上有清晰完整的二枚血指纹,隐匿4年不给做鉴定。海伦公安现场勘查员陈英吉于2007年1月9日给省政法委杨书记批示的督办复查案出具xx言说:“现场提取的折叠白纸有血迹,有几张粘在一起并冻上了,提取后拿回,化冻后仔细检查纸张上没发现指纹”。2004年7月家属复印时,此纸及指纹不存在象陈所说的这些“节目”,海伦、绥化公安办案人在联合xx、报假,以谎言对抗、欺骗上级政法领导。在被害人家属掌握血指纹复印件铁证的情况下、两级公安还在报假!(详见绥化检察院12.3案副卷) 中央政法委督办后才调出血指纹,拿到公安部去做鉴定,检验结果说是被执行枪决的张明的指纹,指纹送检样本有疑,试想:如果此指纹真的是张明的,二级公安有必要冒着渎职毁证的风险隐匿4年吗?

    11、被害人被抢劫的现金在哪里?因海伦公安将吕长海从12.3案件摘除,故被害司机被抢去的现金,案卷内没给做任何说明;绥化专案组2004年7月查案时给认定被歹徒抢去五、六十元,被抢去的现金至今无下落?为什么海伦、绥化两级公安居然对此钱没给做任何说明?事实上,被害人冯伟在出车前给儿子钱交学校看护费时,母亲看到掏出现金大约是五、六百元,每张面值100元、红色、新版人民币;检察院知情人在最初的卷内看到了吕长海12月5日投案自首交待的最初笔录,其中记载此现金及被害人手机案发后在吕长海手里(有录音为证)。海伦检察院将卷内吕长海“抢劫xx”罪行xx后更改为“窝藏赃物”罪,即吕长海窝赃冯伟手机和钱。

    12、尸体检验报告xx。海伦市公安局法医邵辉违反《刑诉法》规定,违反事实,违背科学,不符合逻辑,一人出具尸体检验鉴定书且结论错误。此程序违法的鉴定书,竟被绥化中院和黑龙江省高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详见2003海公技字第48号尸体检验鉴定书。
 
    海伦公安局刑警二队指导员、办案人贺健渎职毁証事实:

    1、隐匿xx犯案发前后的通话详单。2003年12月3日案发后,海伦市公安将被害人手机话单封存,移动公司不给调单。2004年2月22日,被害人家属通过关系调出被害人冯伟手机话单,发现案发前后、抢劫团伙用被害人手机先后打过五次电话和短信两个。被害人家属要求调出这五次通话人电话详单及两个短信内容,在被害人姐姐的强烈要求下,高祥友局长同意由文书开信由贺健去通信公司调郑海洋、张立文等人的手机详单(可查海伦市公安局介绍信存根,刑警大队综合队孙队知情)。第二天,被害人家属要求复印话单,贺健说:此话单在技术科存档,不能给复印。2004年5月,被害人律师向家属催要话单,家属再次找到贺健要求复印话单,贺健说:当时没有调出话单。至今此话单去向不明?贺健显然是故意隐瞒,贺的行为致使团伙成员郑海洋参与抢劫杀害司机冯伟部分关键证据损毁,从而遗漏、错失了调查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吕长海、郑海洋等人的良机,能给xx犯定罪的直接证据至今还被隐匿。

    2、高祥友副局长指使办案人贺键更改笔录。吕长海12月5日投案自首交待了两次抢劫并否认xx,此最初笔录和罪犯张明的笔录都是贺健一人更改形成;张明的笔录页码明显标差且有明显的更改痕迹。  

    3、手机详单不附卷。在绥化检察院退卷要求将被害人手机话单附卷后,没有将其他五人的通话单附卷。2007年8月绥检院法纪科邢昕找贺健谈话不配合,后将他配的枪缴下。询问贺健时,贺健好象有难言之隐,想说又不敢说,当问他嫌疑人通话详单时,贺一会说在主卷,一会说在副卷,一会又说交给技术科。

    4、提票记载:贺健多次去监狱提审罪犯张明十多次,卷内仅有几份笔录、内容都被贺健更来改去,案卷中页码明显有改动及标错,且提审张明多次无监所人签字。

    5、隐匿作案凶器。案发次日即12月4日早晨大约6点30分,刑警二队办公室桌上有一把单刃直把刀,刀尖呈斜三角形,刀把用黑色尼龙绳拧劲缠着,单刃大约一尺多长,刀上有血,办案人让被害人二姐冯亚丽辨认此刀是否冯伟携带,冯亚丽拿起刀仔细看后哭诉说:“不是我弟弟的刀。”后发现卷宗未有此刀,而刑法专家认定被害人多处侵害部位是此刀形成的砍创。

    总之,张恒彦、贺健等人的渎职已经形成铁的事实,毁証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巨大的阻力,极大的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不可估量的精神伤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执法人员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极为卑劣!张恒彦至今还在用种种谎言搪塞、推卸渎职毁証事实。请求查处其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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