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同时也是对商家的警示。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剧增,到底应如何把握依法消费,如何把握“退一赔一”?市一中院民一庭法官提醒,正当的消费是获得保护的基础,保存证据是保护权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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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签收注明货物与订单不符
准备为新房进行装修的包先生到喜盈门建材公司购买地板,销售员向包先生推荐了振港木业公司生产的港星牌实木地板,并承诺以每平方米229元的促销价出售给包先生,包先生当即就与振港木业公司签订了地板品名为香二翅豆、规格为911×124×18毫米、等级为一等品、总金额为近3万元的订单。一个月后,包先生支付了地板款2.7万余元,振港木业公司向包先生出具了一张收据。
数日后,振港木业公司派人将地板送至包先生处,但包先生在收货时,却意外发现所送地板包装箱上的规格与订单上的规格不一样,随即提出异议,但振港木业公司却以地板宽度无关紧要、另作补偿为由,要求包先生收货,为此,包先生在送货单上签字,同时在送货单上明确指出地板颜色、规格与样品、订单不一。之后,当振港木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准备铺设地板之时,包先生又发现这批地板的品牌、生产厂家、等级等与订单都不相符,所以当场拒绝铺设地板,并在第二天与振港木业公司、喜盈门建材公司进行交涉,但均未果。在多次向有关行政单位进行投诉,仍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包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振港木业公司和喜盈门建材公司退一赔一。一审法院支持了包先生的上诉请求。两公司不服,又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振港木业公司与包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振港木业公司在无法提供包先生订购的地板产品时,未经包先生同意,擅自将其他品牌的、规格及等级均与合同不符的地板以同样价格出售给包先生。在被包先xx现后,又以另作补偿为由,要求包先生在产品出库单上签字,振港木业公司的行为已明显构成欺诈,所以市一中院维持一审判决,支持包先生的上诉请求。
[败诉]
合同用语不规范难维权
日前,徐先生在侨思公司购买了一套总价为1万多元的橱具,并与公司签订了定购合同,其中约定橱具身板为吉林森工板(刨花板)。一个月后,徐先生支付了全部款项,好饰家公司向徐先生开具了xx。然而一年后,徐先xx现他所购买的橱具背板是纤维板,与合同中所约定的材质不符,遂以侨思公司、好饰家公司在买卖合同中存在恶意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公司退一赔一。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未支持徐先生的上诉请求,但因侨思公司、好饰家公司自愿进行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两公司赔偿徐先生2000元。徐先生不服,又诉至市一中院。
一中院认为,侨思公司交付的橱柜主要部分用材符合双方约定,仅后背板用材因双方约定不规范而产生歧义。法院向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橱柜专业委员会了解情况。行业协会详细介绍,按照橱柜的国家标准,橱柜的柜体由顶板、底板、侧板、背板等组成,合同中的“身板”为不规范用语,无法明确具体包括哪些部位。行业中一般以“框体”来约定侧板、底板等主要材质。至于橱柜的背板,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做法是不作约定的。因此徐先生购买的是侨思公司生产的整套橱柜,而非后背板,所以侨思公司、好饰家公司并未实施欺诈,故法院不予支持徐先生退一赔一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