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江博客- 晶都杂坛- 聚焦连云港市2009年消费维权xx案例(一)(转)
2010-03-15 09:03  来源:   字体:      

□记 者 侍敏  通讯员 赵松柏 苏宜华

 

  【连云港新闻网】案件一:随着这几年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有关投诉也日益增多。总的来说,主要集中在商品房质量不过关、购房合同不公平、开发商的承诺在交房后却成一句空话和延期交房等几个方面。而有一些消费投诉,就显得比较特别了,如下文的按揭买房,非得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些听起来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却真实地发生在了我们面前。   

  灌南消费者张先生于2007年1月份在县城一小区订购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2008年1月份交房,然而直至张先生投诉到当地消协时,仍未交付。多次到售楼处询问没有得到答复,张先生遂仔细翻看购房合同准备维权,这才发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条款为格式条款。合同上规定,出卖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从{zh1}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而有关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却为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张先生觉得这份合同显失公平,在和开发商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消协投诉。

  在查阅该房地产公司和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灌南县消协认为,除了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外,合同中还规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于该楼宇出卖人。“这份合同明显不公平。”消协表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购房户逾期付款与开发商逾期交房,支付违约金的比率竟相差四倍,显然有失公平,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合同中关于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于该楼宇出卖人的条款,显然是“霸王条款”。{zh1},在消协的调解下,开发商答应修改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不但当场和张先生重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还保证一周内通知所有购房者重签或补签合同,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

  警示:开发商延期交房一直以来都是房地产市场的诟病,但由于大部分购房者维权意识不强,再加上绝大多数购房合同都是开发商拟定,格式条款也是对开发商自己有利,因此选择忍气吞声者较多。在此,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的每一条款,一旦发现明显有失公平之处,可要求开发商修改,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消协还表示,在购买商品房这样的大额商品,一定要保持理性,切莫冲动消费,更不要轻易相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遭遇侵权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到相关部门投诉。特别是对开发商“有本事,法庭上见”的强硬借口,必要时,消费者不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去年5月份开始,赣榆县消协就陆续接到数十名消费者反映,称在县城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房屋按揭xx时,该银行要求购房者必须先办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个人xx额多少,缴纳8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保险费,否则不予办理按揭xx。

  按揭买房,不买意外伤害险就不给xx,哪有这个理?赣榆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得知该案还涉及50余名购房者。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5月出台的《个人住房xx管理办法》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须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财产保险,但并没有规定借款人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据此,县消协立即向该商业银行送发了《规范经营建议书》,督促其按规定办理按揭xx,尚未办理保险手续的,取消违规xx条件,已经办理的,如数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最终,已缴纳保险费的购房人,陆续领到了银行退还的费用。

  警示:对房地产这块诱人的蛋糕,经商者谁都想分得一杯羹。商业中曾经常见的捆绑销售,不知什么时候也被金融经营单位所应用。对于老百姓来讲,有许多本来很不合理的事情却不知不觉被摊派到自己的头上,消费者权益被侵犯,“埋单”后往往仍浑然不知。就如这起消费投诉,消费者也是在向有关部门表示质疑后才知道被忽悠了。在百姓生活中,恐惧还有其他类似老百姓不明不白的“被消费”事情。因此,消协提醒,日常消费中,对于自己不清楚的收费项目,一定要让商家解释清楚,并拿出相应的文件和依据。一旦遭遇乱收费,要敢于说“不”;并注意保留和搜集相关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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