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签订购房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315:签订购房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2010-03-11 13:04:22 阅读24 评论0 字号:

  [提要]签订购房合同,是所有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购房者的权利义务尽在其中。购房者一定要逐条审查,甚至可以对照楼盘广告、楼书等宣传资料中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比较,把没有在合同书上体现的要求以补充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

签订购房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签订购房合同,是所有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购房者的权利义务尽在其中。购房者一定要逐条审查,甚至可以对照楼盘广告、楼书等宣传资料中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比较,把没有在合同书上体现的要求以补充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

(一)弄清楚合同中的当事人

在新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签署涉及两个当事方:一为购房者,一个是开发商。

购房者,即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他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需要支付房款,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要随意更改买受人

合同备案前,购房者可和开发商自行协商更改买受人名称。

合同备案后,房屋交付前,如果想更改买受人,需要购房者和开发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需要交纳更名费,并获得开发商同意。

如果房屋交付后,购房者要更换名字,就需要拿到产权证以后办理过户手续,这样花费就更大了。

开发商,即购买合同中的“出卖人”。购房者需要确定与您签约的就是开发商,即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开发商的“五证二书”。如果您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已经审查了各种文件,那么这里就不用审查了,只需要核实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和相关文件是否一致;但如果您之前没有审查全部的文件,就不能嫌麻烦或者被开发商的借口搪塞过去而不看了。

牢记:审查上述文件时,一定要求开发商提供原件,不能仅看复印件!如果仍不放心,可抄下证件的号码,去相关部门进一步验证。

(二)审查“五证二书”

“五证二书”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1)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比如,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对直接填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筑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筑单位应当向已批准的项目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北京市建委于1996年成立了北京市建筑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开工审批等项工作。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当地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

 

小贴士:

只要楼盘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就可以购买了。

红框中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层,购房者务必看

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Q:怎样审看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A: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买房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购买的房子是否合法,关键看其是否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一个项目只要有了此证,就说明其他手续均已齐备。买房人在售楼处看到的一般是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复印件。这里面名堂挺多,您一定要仔细审看。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中,主要标明了证号、售房单位、项目名称、用途、房屋坐落、销售范围、建筑面积、销售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等内容。

看售房单位这个栏目时,主要摸清现在接触的售楼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销售主体。一般售楼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开发商自身的一个下属部门,一类是开发商委托的销售代表。如是后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明确的委托书来证明其身份和权限。

看项目名称这个栏目时要注意,因为一个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会有很多名字,起始工号、正式地名,有时出于销售原因还起个别号。置业者有必要搞清楚几个名词说的是不是一回事。

用途这个栏目实际决定了物业类型。从开发商角度看,决定了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哪类物业交,土地使用年限如何定。从购房者角度看,直接影响了将来物业的收费标准的允许范围,比如是普通住宅就不能按公寓收费。

销售范围是最核心的问题。一个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既可以按楼座发,也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按楼层发。此外,发证机关及其公章必须清楚,必须是有权机构;许可证本身的年限也是个需要留心的地方。

“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1)住宅质量保证书

中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2)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结构类型;

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信、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配电负荷;

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小贴士:

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三)应审查文件一览表

期房 现房

《国有土地使用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住宅质量保证书》 √ √

《住宅使用说明书》 √ √

《房屋所有权证》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

 

<#--{zx1}日志--> <#--推荐日志--> <#--引用记录--> <#--相关日志--> <#--推荐日志--> <#--右边模块结构--> <#--评论模块结构--> <#--引用模块结构-->
郑重声明:资讯 【315:签订购房合同中的注意事项】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