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是针对不动产征收的。政府设立一个专门以不动产为对象的税种,其中的逻辑就是由于政府投入成本开展城市的公共事业建设,如治安、教育、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投入,方能维护物业正常运转和物业价值。政府对物业价值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才能保证这种投入长期的稳定性。香港把物业税叫做“差饷”,也就是xx的工资,更形象地说明了设立物业税的依据——物业价值有赖于公共投入,公共投入又来源于物业税收。
但是要增加物业税这样一个新税种,其征收逻辑就面临一个大的问题——原有的公共投入来源渠道与物业税如何协调?原有的渠道还保留,额外新增加一个税种,无疑会导致全民税负的加重。去掉原有渠道,又是否具有可行性呢?
说穿了这个原有渠道的主要部分就是现在的土地出让金。在我国现有的不动产市场框架内,除了收税外,土地供应的节奏和数量xx由政府控制,土地收益也由政府获得。“吃饭靠财政、建设靠土地”,“土地财政”,这样的说法已经广为人知,也是我国城市发展的现实写照。
在国外的不动产交易中,政府只是单纯的税收者,无土地出让收益可言,因而只能通过物业税的方式形成政府稳定投入的来源。而我国当前的地方政府已经建立起通过垄断土地供应获得城市建设资金的渠道,再依照国外设置物业税的逻辑,就很难有说服力,不能说是左手在土地供应上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右手又凭税收者的角色再收一道物业税。
有学者提出,把土地出让金和其他不动产方面的税项摊到出让年期里构成物业税,就不会增加税负。此观点明显出于对我国土地市场的不了解。政府是土地一级市场供应的垄断者,供应土地时无地价,就无从采用公开竞争的招拍挂方式,难道再回到领导个人拍板或者几个专家根据材料来决定土地开发者的年代?
如果像国外一样,只收物业税,不收出让金,土地出让制度就要进行全盘改革,土地供应需多元化,政府要成为土地市场的局外人,或最多是平等一员,这就要从《宪法》和《物权法》对土地权利的设定开始改革,难度比单纯物业税征收更大,且去掉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更不是简单的事情。
以维持城市建设资金的国际通用理由来征收物业税,是说不通的,那么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改革土地财政,以及抑制高房价能否作为其征收依据,则要另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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