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者滥用添加剂将{zg}罚5万元
     20日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滥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将面临{zg}5万元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使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无相应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在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的;

     ——在反刍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中非法添加动物源性成分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过程中不得添加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禁止在反刍动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但是,乳和乳制品除外。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自行配制、使用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将自行配制、使用饲料情况予以记录,接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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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将对新饲料设立监测期


     新华网北京2月20日电(记者 陈菲)20日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将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设立监测期。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设立监测期;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申请。监测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并报告监测期内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公告停用。

    我国将立法明确饲料生产企业召回义务

    新华网北京2月20日电(记者陈菲)20日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规定了产品召回义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我国将禁止境外企业、个人在境内直销进口饲料

   新华网北京2月20日电(记者 陈菲)20日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境外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直销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

     征求意见稿规定,境外企业、个人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在中国销售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并附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中文标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中文标签进行核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出口方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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