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运输行业GPS监控系统管理办法_西安律师李有法_新浪博客

西安市道路运输行业GPS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dy}章 总  则

 

{dy}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省、市政府及交通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规范西安市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实现道路运输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道路运输行业市级GPS监控系统和企业级GPS监控系统(以下统称GPS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三条 GPS监控系统必须满足以下主要功能:

(一)实时监控功能:系统能够实时反映车辆的运行状况,GPS监控客户端可通过互联网或专线实现对车辆实时跟踪和查看。

(二)超速或越线报警功能:系统能够实现不同公路等级的分段限速设置和禁入、禁出电子监控围栏设定,并且能够实现各级系统超速车辆和越线车辆的自动弹出报警功能,以及车载终端的语音或短信报警功能。

(三)轨迹回放功能:系统必须具有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功能,本地至少保存12个月内的车辆运行轨迹数据,以备随时调用。

建议系统能够具备生产调度、客车超员视频监控、货车超载报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卸电磁阀报警等功能。

第四条 西安市GPS监控系统按照管理权限和层次,分为市级GPS监控系统和企业级GPS监控系统两级监控体系。

第五条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市级GPS监控系统建设,制定全市GPS监控系统的整体规划和技术规范,指导全市道路运输企业GPS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组织企业监控人员开展GPS系统培训工作,并对培训情况进行必要的考核。

第六条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本单位企业级GPS监控系统,并与市级GPS监控系统连接,受其统一管理。

第七条 GPS监控系统的安装和维护

(一)GPS监控系统的安装范围包括:从事旅游、班线运输的营运车辆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凡新增客运班线运输车辆、旅游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在安装GPS车载终端后方可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除上述规定的营运车辆外,运输企业可根据经营管理、节能减排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对本企业营运车辆推广使用GPS监控技术。

(二)各运输企业必须选择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和西安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中《西安市营运车辆GPS系统软件平台接入技术规范》、《西安市营运车辆监管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规范》、《西安市营运车辆监管系统车载终端安装规范》规定的GPS监控管理软件和GPS车载终端,保证车载终端设备的规范安装,由企业选定的GPS运营商进行GPS车载终端的售后服务、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各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的GPS车载终端设备每月例行检查一次,对出现故障的设备及时予以更换,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上报。

 

第三章 管理职能

 

第八条 运输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的{dy}责任人,运输企业应通过GPS监控系统加强对本企业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市(区县)级运管部门对企业级GPS监控系统运作状况进行监督,并通过GPS监控系统对营运车辆运行状态进行抽查监管。

第九条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职能

(一)监管中心负责建立完善监控信息发送、监控记录处理、车台维护报送、应急处理等项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规范监管工作。

(二)指导、督促企业级GPS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以及相应的技术改造;监督各企业GPS监控部门上传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时效性。

(三)定期对运输企业GPS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车辆做好记录,及时通知车属企业,责成企业对违规情况进行调查,限期反馈调查结果,核实后交由稽查违章处理中心处理。

(四)根据《陕西省GPS监控系统统计报表制度》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对各企业的GPS监控情况、车辆接入情况、在线情况、数据上传情况、违规处理情况以及抽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进行通报,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考评和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企业GPS监控部门的职能

(一)运输企业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成立专职监控部门,落实监控人员进行车辆GPS运行状态监控,不得委托GPS运营商代为履行车辆日常监控工作。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和台帐,包括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台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GPS监控岗位职责、驾驶员安全管理台帐、车辆安全管理台帐、车辆运行监控日志、GPS车载终端安装维护登记表、GPS车辆监控数据月报表等。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对本企业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按照相关制度认真做好本单位监控到的和监管中心转发的有关车辆违规信息记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监管中心。

(三)企业GPS监控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收集、上传数据信息,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对超速行驶的车辆,及时通过语音或短信等方式提示驾驶员减速行驶。

(四)做好有关监控数据的统计工作,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GPS车辆监控数据月报表报送监管中心。

企业GPS监控部门对所监控营运车辆违规超速行驶的时间和次数、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放等违规信息要及时处理,并将违规信息及处理结果打印存档,作为企业内部对营运车辆进行管理、考核的依据。

(五)运输企业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内容和标准自行或委托GPS运营商完成企业级GPS监控系统的监控方案设置。

(六)运输企业对企业级GPS监控系统中使用的电子地图必须及时进行更新,确保电子地图的xx度能够保障分段限速方案的施行。

(七)高速公路与非高速公路重合路段,因电子地图无法识别的,各运输企业应将重合路段营运车辆的信息上报监管中心。经监管中心审核后,由市级GPS监控系统建设单位统一进行设置。

(八)车辆营运期间必须保证GPS车载终端通讯畅通,客运班线经营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应及时与相关客运站场取得联系,停止车辆报班经营活动;旅游运输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不得开具安全行车路单;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要停止其经营活动。

(九)车辆营运期间GPS动态监控数据的回传频率为每分钟1次;企业GPS监控部门将收集到的信息同步传送到监管中心,延迟不得超过60秒;车辆运行中因网络原因造成数据传输中断的,中断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并迅速排除存在的问题。发现GPS车载设备出现故障及时报告相关GPS运营商和监管中心。

(十)车辆出现故障、发生交通事故停运等紧急情况时,接到报告的车属企业应立即向监管中心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营运车辆出现盗、抢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起用报警装置,并向事发地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一条 各级运管部门将企业级GPS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考核内容,并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考评和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管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GPS监控系统的监管内容

(一)对已装备GPS车载终端设备车辆的行车速度进行监控。

(二)对客运班线运输车辆是否进站经营、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规范经营进行监控。

(三)对旅游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核定的区域和范围经营进行监控。

(四)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进入禁行路段进行监控。

第十三条 GPS监控系统的监管标准

(一)对车辆经营范围的监控标准

1)旅游运输车辆以经营许可证明书核准的旅游运输经营区域范围,设定电子监控围栏。

2)班线客运车辆以经营许可证明书核准的旅客班线运输经营的线路,设定运行轨迹跟踪。

3)有毒化学物品及危险品以禁止行驶的108国道周至段10公里处至,90公里处设定电子监控围栏,禁止驶入。

(二)车辆营运时行车速度的监控标准

1)营运车辆省内{zg}行驶速度设定以《西安市道路运输行业GPS监管系统省内道路分段限速方案》为准。

2)特殊天气情况,如雨天、雪天、雾、沙尘、冰雹、路面结冰等应提醒驾驶员降低行驶速度,保障安全行车。

3)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客运车辆严禁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在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应减速行驶。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单车月累计超速行驶5次(含5次)以下的,由车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超速行驶5次以上的,由监管中心通知车属企业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运输企业月累计平均每辆车超速行驶达到3次以上的,给予该企业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班线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经营的,给予驾驶员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由市级运政管理机构对车属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该企业安全监管档案。

第十六条 旅游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区域经营的,给予驾驶员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由市级运政管理机构对车属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记入该企业安全监管档案。

第十七条 有毒化学物品及危险品运输车辆擅自进入108国道周至段10公里处至90公里处禁止行驶路段,由市级运政管理机构记入车属企业安全监管档案。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要加强GPS车载终端的日常检查和管理,严禁人为拆卸或破坏设备,对人为造成终端设备故障、随意拆卸终端设备、蓄意损坏以及采取技术手段影响GPS车载终端正常运行的违规行为,由车属企业按照内部规定处理。

    企业级GPS监控系统营运车辆在线率必须达到{bfb}(客观因素除外)。对不按规定上传的营运车辆予以停业整顿;对不按规定上传车辆动态监控信息每月达到3次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更换设备或服务运营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客运班线经营企业不再受理线路新增的申请,整改期间停办其业务;对旅游运输企业取消其一次服务质量招投标的资格;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再受理当年新增车辆申请。

(一)运输企业月累计每辆车超速行驶达到4次以上的。

(二)班线经营企业月累计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过车辆总数5%的。

(三)旅游运输企业不按规定区域运营月累计超过车辆总数3%的。

(四)运输企业连续10日内不能正常上传车辆数超过企业车辆总数5%的。

(五)企业级GPS监控系统不能按要求上传车辆动态监控信息,每月达到5次以上的。

(六)企业全年被累计通报批评3次(含3次)以上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

 

已投稿到:
郑重声明:资讯 【西安市道路运输行业GPS监控系统管理办法_西安律师李有法_新浪博客】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