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章 总则
第1.0.1条 本篇适用于盘、柜装置(包括各型配电盘、台、箱及成套柜等)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包括现场制作)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 盘、柜等在搬运和安装时应采取防震、防潮、防止框架变形和漆面受损等措施,必要时可将易损元件拆下。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要求。
第1.0.4条 盘、柜应存放在室内,或放在干燥的能避雨雪、风沙的场所,对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电气元件,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1.0.5条 凡所使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6条 设备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制造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二、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第1.0.7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1.0.8条 对土建的要求:
一、与盘、柜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二、设备安装前土建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有渗漏;
2.结束室内地面工作;
3.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4.门窗安装完毕;
5.凡进行装饰工作时有可能损坏已安装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施工的装饰工作全部结束。
第1.0.9条 盘、柜的安装除应符合本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高压电器篇”、“母线装置篇”、“低压电器篇”的有关规定。
第1.0.10条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制品。
第1.0.11条 盘、柜上所设模拟母线的标志颜色,应按表1.0.11规定。
模拟母线涂色的规定 表1.0.11
续表
第1.0.12条 盘、柜装置安装工程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篇规定提出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 配电盘、成套柜的安装
第2.0.1条 基础型钢安装: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1的规定。基础型钢应接地可靠。安装后,其顶部宜高出抹平地面10毫米(手车式成套柜除外)。
第2.0.2条 盘、柜安装在震动的场所,应采取防震措施。
基础型钢安装的允许偏差 表2.0.1
第2.0.3条 盘、柜本体及盘、柜内设备与各构件间连接应牢固。主控制盘、继电保护盘、自动装置盘等不宜与基础型钢焊死。
第2.0.4条 盘、柜单独或成列安装时,其垂直度、水平度以及盘、柜面不平度和盘、柜间接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盘、柜安装的允许偏差 表2.0.4
第2.0.5条 端子箱安装应牢固,封闭良好,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成列安装时,应排列整齐。
第2.0.6条 盘、柜的接地应牢固良好。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盘、柜门,应以软导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地连接。 成套柜应装有供携带式接地线使用的固定设施(手车式配电柜除外)。
第2.0.7条 抽屈式配电柜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抽屈推拉灵活轻便,无卡阻碰撞现象;
二、动触头与静触头的中心线应一致,触头接触应紧密;
三、抽屈的机械联锁或电气联锁装置应动作正确可靠,断路器分闸后,隔离触头才能分开;
四、抽屈与柜体间的接地触头应接触紧密,当抽屈推入时,抽屈的接地触头应比主触头先接触,拉出时程序应相反。
第2.0.8条 手车式柜或成套柜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车推拉应灵活轻便,无卡阻碰撞现象;
二、动触头与静触头的中心线应一致,触头接触紧密,手车推入工作位置后,动触头顶部与静触头底部的间隙应符合产品要求;
三、二次回路辅助开关的切换接点应动作准确,接触可靠;
四、机械闭锁装置应动作准确可靠;
五、柜内照明齐全;
六、安全隔离板应开启灵活,随手车的进出而相应动作;
七、柜内控制电缆的位置不应防碍手车的进出,并应固定牢固;
八、手车与柜体间的接地触头应接触紧密,当手车推入柜内时,其接地触头应比主触头先接触,拉出时程序相反。
第2.0.9条 盘、柜的漆层应完整、无损伤,固定电器的支架等应刷漆。安装于同一室内、且经常监视的盘、柜,其盘面颜色宜和谐一致。
第三章 盘、柜上的电器安装
第3.0.1条 电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整,且附件齐全,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二、各电器应能单独拆装更换,而不影响其它电器及导线束的固定;
三、发热元件宜安装于柜顶;
四、熔断器的熔体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五、电流试验柱及切换压板装置应接触良好;相邻压板间应有足够距离,切换时不应碰及相邻的压板;
六、信号装置回路的信号灯、光字牌、电铃、事故电钟等应显示准确,工作可靠。
第3.0.2条 端子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端子板应无损坏,固定牢靠,绝缘良好;
二、端子板应便于更换且接线方便;
三、回路电压超过400伏者,端子板应有足够的绝缘并涂以红色标志。
第3.0.3条 二次回路的连接件均应采用铜质制品。
第3.0.4条 盘、柜的正面及背面各电器、端子排等应标明编号、名称、用途及操作位置。
第3.0.5条 400伏及以下的二次回路的带电体之间或带电体与接地间,其电气间隙不应小于4毫米。漏电距离不应小于6毫米。
第3.0.6条 盘、柜上的小母线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毫米的铜棒或铜管,小母线两侧应有标明其代号或名称的标志牌,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脱色。
第3.0.7条 盘、柜上1000伏及以下的交、直流母线及其分支线,其不同极的裸露载流部分之间及裸露载流部分与未经绝缘的金属体之间的电气间隙和漏电距离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1000伏及以下盘、柜裸露母线的电气间隙和漏电距离 表3.0.7
第四章 二次回路结线
第4.0.1条 二次回路结线要求:
一、按图施工,接线正确;
二、电气回路的连接(螺栓连接、插接、焊接等)应牢固可靠;
三、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其回路编号;编号应正确,字迹清晰且不易脱色。
四、配线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良好,无损伤;
五、盘、柜内的导线不应有接头;
六、每个端子板的每侧接线一般为一根,不得超过两根。
第4.0.2条 盘、柜内的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5平方毫米,电压不低于400伏的铜芯绝缘导线,但对电子元件回路、弱电回路采用锡焊连接时,在满足载流量和电压降及有足够机械强度的情况下,可使用较小截面的绝缘导线。
第4.0.3条 使用于连接可动部位(门上电器、控制台板等)的导线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多股软导线,敷设时应有适当余度;
二、线束应有加强绝缘层(如外套塑料管等);
三、与电器连接时,端部应绞紧,不得松散,断股;
四、在可动部位两端,应用卡子固定。
第4.0.4条 引进盘、柜内的控制电缆及其芯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进盘、柜的电缆应排列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不使所接的端子板受到机械应力;
二、铠装电缆的钢带不应进入盘、柜内;铠装钢带切断处的端部应扎紧;
三、用于晶体管保护、控制等逻辑回路的控制电缆,当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敝层应予接地;如不采用屏蔽电缆时,则其备用芯线应有一根接地;
四、橡胶绝缘芯线应外套绝缘管保护;
五、盘、柜内的电缆芯线,应按垂直或水平有规律地配置,不得任意歪斜交叉连接;备用芯留有适当余度。
第4.0.5条 直流回路中,具有水银接点的电器,则电源正极应接到水银侧接点的一端。
第4.0.6条 在绝缘导线可能遭到油类污蚀的地方,应采用耐油的绝缘导线,或采取防油措施。
橡皮或塑料绝缘导线应防止日光直射。
第五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5.0.1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盘、柜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盘、柜应漆层完好、清洁整齐;
二、盘、柜内所装电器元件应完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固;
三、所有二次结线应准确,连结可靠,标志齐全、清晰;
四、手车式配电柜的手车在推入或拉出时应灵活,机械闭锁准确,照明装置齐全;
五、柜内一次设备的安装质量验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各有关篇的规定;
六、操动及联动试验动作正确,符合设计要求。
第5.0.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四、安装技术记录;
五、调整试验记录。
附录一 本规范要求严格程度用词的说明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必须”;
2.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应”;
2.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2.反面词采用“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