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货物可以免税_中港进口快线_新浪博客

1.特殊货物减免税
下列进口货物,可酌情减免关税:(条例第28条)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货物;
(3)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2.退回货物免税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条例第27条)


4.生活用品免税

 

外交人员免税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5]34号)

6.避孕用具和药品免税
携带不超过海关规定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避孕用具和药品,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关税。(税委会[1996]17号)

7.边境贸易免税
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6]2号)

8.投资项目设备免税
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7]37号)

9.xx项目设备免税
利用外国政府xx和国际金融组织xx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997]37号)

10.残疾人物品免税
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函[1997]3号)

11.科研教学用品免税
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函[1997]3号)

12.技改设备免税
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7]37号)

13.海洋石油设备免税
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42号)

14.陆地石油设备免税
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42号)

15.石油开采设备保税。
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财税字[1997]42号)

16.远洋渔业产品免税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共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64号)

17.接受捐猎物品免税
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署税字[1997]227号)

18.软件免税
对轻型客车(6座及以上、22座及以下且本车身总长在4.2米及以上、7米及以下的客车)整车生产企业,引进开发技术所需进口的软件,免征进口关税。(税委会[1997]19号)

19.捐赠物资免税
外国团体、企业和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8]98号)

20.进口自用设备免税
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的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9]273号)

21.软件费免税
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9]273号)



23.外销产品料件免税


24.进口饲料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关税。

25.进口自用货物免税
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26.进口物资免税
建设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物资、机器,免征进口关税。

27.进口货物免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苏州工业园区、福州台商投资区内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28.进口料件免税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

29.进口货物保税
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所需货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进口的货物,按保税货物办理。

30.转口贸易免税
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转入保税仓库的,免征进口关税。

31.备用物料免税
来料、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备用物料,进口时予以监管保税。加工复出口时,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

32.进口零部件保税
为引进先进技术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部件,可免办纳税手续,存入保税仓库。

33.保税工厂料件免税
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和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货物,可缓办进口纳税手续。加工出口产品后,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

3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用设备免税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0]25号)

3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免税
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0]25号)

3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用料件免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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