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货代及保人
附属性商事辅助人,如雇员……。这种类型的商事辅助人在为其他商人的利益行为时,往往同其他商人签订雇佣契约或者劳动契约,他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往往由雇佣契约或者劳动契约作出明确规定,一旦他们享有代表自己雇主行为的权力,则他们在行为时即被看做商事辅助人。他们在执行自己的职责时应当受其雇主意志的控制,要服从其雇主的命令。此时,附属性商事辅助人并非是商人而仅仅是商人的雇员。
代理性商事辅助人,包括商事代理人和代办人。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代理性商事辅助人,他们在代表商人从事活动时,都会同商人签订契约,此种契约不是雇佣契约而是委托契约,他们在代表商人从事活动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此时代理性商事辅助人不是商人。
张民安:《商法总则制度研究》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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