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0-03-12 20:47:21 阅读7 评论0 字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 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更正xx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 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 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 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 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 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 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 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 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 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 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 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 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要产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 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 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 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 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xx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

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 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 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 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 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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