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五高管退股损失5亿:员工涉嫌代持高管央企股_exposing_新浪博客
烟台龙源过会 十余年复杂操作曝光2010年03月09日23:45 来源:



  继亚洲{zd0}风力发电企业龙源电力集团(0916.HK)于去年底在香港上市募集192.71亿港元后,(,)集团旗下又一企业———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以下简称“烟台龙源”)于昨日上会。
  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烟台龙源复杂的股权结构历经变迁,管理层及员工股权与国有股权盘根交错,更有一笔历时十余年的股权交易———这笔交易自其诞生开始,一直到去年才结束。这些会否影响其成功过会值得关注———但烟台龙源最终跨越了这些不利因素,顺利过会。
  “小”公司有大背景
  目前,国电集团旗下拥有龙源电力集团、(,)(600795)、(,)(000780)、(,)(000635)、(,)(000966)5家上市公司。
  此次上会的烟台龙源,是一家从事煤粉锅炉节能环保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小”公司,本次申请的也只是在上市。但在这家小公司的背后,却有着国电集团另外两家上市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和国电电力的身影。
  龙源电力集团,原为国电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上市前改制为股份公司,国电集团及其旗下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电东北”)分别持有其98%及2%的股份。
  龙源电力集团去年12月10日登陆港交所,共募得资金192.71亿港元,国电集团和国电东北的持股比例被摊薄至63.7%。
  就是这样一个巨头,目前通过全资子公司雄亚(香港)持有雄亚(维尔京)全部股权,而雄亚(维尔京)又持有烟台龙源25%的股权。
  而烟台龙源的大股东是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该公司是国电集团旗下从事烟气脱硫、环保设施运营等发电环保的平台,目前持有烟台龙源31%的股权。国电科技环保集团的股东,除了国电集团之外,国电集团旗下另一上市公司国电电力还持有其49%股权,国电电力从而间接持有烟台龙源15.19%的股权。
  起源于龙源燃控
  除雄亚(维尔京)和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外,烟台龙源目前的股东还有两家由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公司,即龙源电力燃烧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燃控”)和烟台海融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海融”),分别持有烟台龙源24%和20%的股权。
  在这两家公司中,龙源燃控在烟台龙源的成长中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说是烟台龙源的起源。
  龙源燃控的前身由7名技术人员在1995年出资设立,成立之初注册资本仅50万元。1996年,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工程”)及关晓春等6名自然人入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万元,更名为龙源燃控,龙源工程持有其35.71%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龙源工程正是龙源电力集团旗下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当时持有其50%股权,深圳一公司持有3%股权,剩下47%股权由26家省电力科学院合计持有。而第二次入股的6名自然人,既有龙源燃控的技术人员,也有为之提供技术咨询的专家,还有龙源工程的管理人员。
  但至1998年,龙源燃控发生极大变化。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当时,龙源燃控等离子体点火技术市场前景较好,而公司规模很小,急需引进资金扩大规模。原国家电力公司拟在龙源工程已持股35.71%的基础上扩大投资,取得控制权。
  但为利用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各方决定新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烟台龙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烟台龙源的前身)。在新公司中,龙源电力集团及雄亚(维尔京)代表国家电力公司出资,共计持有76%股权,龙源燃控则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
  同时,龙源工程将其所持龙源燃控35.71%的股权转让给关晓春等16个自然人股东,龙源燃控变成由16名创业团队、核心骨干持有{bfb}股权的民营公司。
  高管退出
  通过龙源燃控,管理层和技术人员间接持有了烟台龙源的股份。但为了上市,管理层不得不选择退出。
  在龙源燃控原有的16个自然人股东中,关晓春以33.3%的持股比例为公司{dy}大股东,其中12.49%的股权系代王雨蓬(烟台龙源现任董事长)持有。
  关晓春是个重要人物。
  当烟台龙源2007年开始上市准备时,关晓春已由原工作单位龙源工程调入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并任纪检书记。而考虑到国务院国资委计划出台规范国有企业高管人员持股的规定,关晓春同意退出龙源燃控,并于2007年8月将其所持33.3%的股权悉数转让给王雨蓬等7人。
  此次股权变动,新增了两名日后发挥重要作用的股东,分别是苗雨旺和牛涛。龙源燃控股东人数增加至17人。
  关晓春退出后,烟台龙源2007年变身为股份有限公司。但在向国务院国资委提交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申请文件时,国务院国资委建议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雨蓬等5人退出龙源燃控。
  因此,2007底,王雨蓬等5人将所持股权以龙源燃控的净资产为定价依据转让给其他股东,所涉及股权比例为52.45%,作价共计1961.03万元。
  接手5人股权的,正是苗雨旺、牛涛以及龙源燃控现在的法人代表张永彩。此次股权转让后,龙源燃控股东人数减少为12人,张永彩、苗雨旺、牛涛所持股权分别为26.62%、23.37%和14.12%。
  烟台海融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烟台海融系为实施员工激励,以7个人的名义出资2000万元在2006年成立的公司。但因为存在大量委托持股现象,烟台海融的实际出资人共有140名自然人,其中包括128名烟台龙源员工,10名烟台海融员工,另外两人是为烟台龙源提供服务的技术人员。
  为推动上市,烟台海融2007年开始清理委托持股。为此,烟台海融所有隐名股东及3个名义股东共136人按各自在烟台海融的实际持股比例,出资设立烟台和缘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和缘”),同时将所有隐名股东及3个名义股东对烟台海融的权益注入到烟台和缘。
  这样,烟台海融的股东就变为烟台和缘和另外4名自然人,烟台和缘持股比例为50%。而到2009年,烟台龙源董事王公林开始担任公司控股股东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副总经理,根据相关国有企业职工持股规定,王公林配偶所持烟台和缘5%的股权以净资产值为依据转让给牛涛。
  至此,烟台龙源对其管理层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清理完毕。
  值得注意的是,王雨蓬等5名公司高管虽然都退出了烟台燃控,但其本人或配偶依然通过烟台和缘持有烟台龙源极少量股份(王公林配偶所持股份后转让)。
  而苗雨旺、牛涛两人不但在龙源燃控中所占股份急剧攀升,而且还持有少量烟台和缘股份,他们两人到底是什么人?
  烟台龙源披露,苗雨旺,1995年4月起任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锅炉研究所副所长,2009年1月调入烟台龙源,任技术中心副主任;牛涛1993年10月起为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2009年1月调入烟台龙源,任总经理助理。显然,两人经历颇为相似,都曾在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都在2009年1月调入烟台龙源,两人取得烟台龙源的股权大都在其进入烟台龙源之前。
  一笔长达11年的交易
  除了高管持股的问题,烟台龙源还有一个历史旧账,即龙源工程向16名自然人转让龙源燃控35.71%股权时是否存在国资流失。
  烟台龙源的前身烟台龙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龙源工程也就是从那年开始向16名自然人转让所持龙源燃控的股权,但这笔交易直到去年才结束。
  1998年12月16日,经股东龙源工程提议,龙源燃控召开股东会,同意龙源工程转让其所持股权。在此之前的12月14日,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龙源工程所持35.71%权益对应的评估值为122.7万元。
  但直到2001年3月16日,龙源工程才与龙源燃控的16名自然人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是评估结果122.7万元;2001年4月26日,龙源燃控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这离上述评估已有两年多时间,但这笔交易还没有就此结束。
  根据协议,关晓春等16名自然人的股权转让款由龙源燃控统一代为支付。截至2003年4月,龙源燃控代关晓春等16名自然人向龙源工程支付了122.7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为了上市,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龙源工程)、烟台龙源在2008年4月共同委托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以200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龙源燃控净资产重新评估。2008年5月12日,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龙源燃控35.71%的权益对应评估值为136.24万元,此时这笔股权已经过户7年有余。
  随后,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关晓春等16名自然人签订补充协议(由张永彩代其他15名自然人签署),将前述龙源燃控35.71%的股权的定价相应调整为136.24万元。2008年6月,龙源燃控代关晓春等16名自然人补充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3.54万元。至此,龙源燃控已经代支全部股权转让款。
  2009年9月24日,关晓春等16名自然人向龙源燃控偿清了龙源燃控代支的股权转让价款136.24万元。而这,离龙源燃控代支122.7万元已有6年之多,离1998年的龙源工程提议出售股权也有11年之久。
  对于此次交易的估价,是在股权过户7年后完成的;而买方最终支付款项,更是在交易完成后第8年才进行。
  据了解,国电集团2009年9月声明“前述股权转让未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

  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政治词汇被过滤]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三、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为

  (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九)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国有企业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资金总额等情况。

  (十一)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严格执行企业改制审批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批准的引入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完成改制后须由集团公司将改制的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十三)国有企业是规范职工持股、投资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范企业改制,强化内部管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反本意见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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