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xx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xx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xx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xx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xx单位的监管职责

餐饮具集中xx单位是指具有xx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xx服务的机构或单位。餐饮具集中xx单位应当符合《xx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要求,餐饮具xx过程及xx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xx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xx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xx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xx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xx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xx管理办法》、《xx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食饮具xx标准》等规定,加强餐饮具集中xx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xx单位的选址、布局、xx工艺流程、使用的xx产品等,以及xx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并对集中xx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检查发现餐饮具集中xx单位不符合《xx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等卫生要求,或集中xx的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餐饮具集中xx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xx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xx单位的营业执照和xx合格证明,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xx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集中xx餐饮具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xx单位经营不合格餐饮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日常卫生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核发营业执照等信息,形成监督管理合力,xx监管空白,切实加强餐饮具xx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协调配合不力、不通报监管信息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餐饮具集中xx单位监管的工作制度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xx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餐饮具集中xx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餐饮具集中xx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提高监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强对餐饮具集中xx单位及餐饮服务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dy}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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