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承保相关规定解读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于
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将涉及承保的相关规定谈点自己的简单理解。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解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保险会2009年已就此做了统一规定,并明确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各保险公司均在2009年10月1日使用新版《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对于销售过程中,提示产品特点和风险,客户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的产品。目前投连险销售前,需要进行客户风险偏好测试,以便选择合适的投连账户。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中有明确要求。
此条各保险公司达到要求,均无问题。
第八条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解读: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在个人营销渠道,代理人销售保险时,可以按照要求在填写投保单时,同时提供险种条款并向客户讲解。但是电话销售时,一般是销售人员予以讲解,只有在客户同意购买,递送正式保险合同时,客户才会见到险种条款。此条规定,为了让客户在拿到正式保险合同前,对条款有详细了解,保险公司应能够提供条款的查询服务。目前实现此服务,保险公司网站可予以轻松实现。同时在销售时,告知可在拿到保险合同时查阅保险条款,表面上看似乎也符合要求。
第九条
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准确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解读:此条规定同第八条,只是销售渠道不同。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保险,填写投保单时,提供险种条款,目前各公司均已执行。同时要求填写准确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为后续的电话回访、客服、理赔等服务,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十条
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填写错误或者所附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补正或者补充的内容。
解读:此条规定一,投保资料审核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二补充资料需一次性要求。
对一次性要求补充所需资料,目前保险公司因为流程不一,部分公司无法做到。对问题件处理由承保人员下发,风险问题由核保人员处理的公司,存在填写错误下发一次,补充资料下发一次的情况。部分公司由核保人员做{zh1}审核,一次性下发,不存在流程方面的问题,但要求核保员提高技能,尽量一次审核xx。
资料审核需5个工作日内完成,目前绝大多数可以做到。但是对于审核需在收费完成以后的公司而言,若收费时间较长,则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和收费分离的公司,5个工作日应不存在问题。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认为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
保险公司认为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并同意承保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解读:此条对整体时效做了要求,15个工作日客户拿到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而言,承保时效可控制,但保单递送目前一般由代理人送达客户,在代理人出勤率不高,客户分布广泛的情况下,部分保单客户在15个工作日内无法拿到。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体检报告或者生存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保人核保结果,同意承保的,还应当完成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解读:此条主要影响为高保额件,高保额件公司收到相关资料后,部分还需临时分保等,耗时较长,但需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高保额件的时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扣划方式收取保险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
解读:目前保险公司转账收费的,一般签署转账协议书,对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一般有相关约定。对转账时间,目前部分转账协议书中对此描述不清。此转账时间,主要针对续期收费。保险公司一般要求续期采取转账收费,但对于何时转账,少有规定。一般而言应在生效日转账一次,若不成功,可在宽限期内交费,宽限期内如何转账收费,一日一次,或其他。此点需要保险公司和客户明确。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服务标准与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每年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评估。
解读:此次规定,只是基本服务规定,对达不到规定的,保监会并无处罚。此条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自己制定服务标准,自行进行质量检查评估。意味着保监会可就此进行检查,若公司无相关要求,便可予以处罚或提出整改。
同时基本服务规定,也就意味着是{zd1}服务标准。